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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间的空白和灰色地带

  一、概念的提出
  空白地带的概念:在某一航运过程中,由于货方行为、过失或不可抗力等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害,既不在承运人的责任范围,也不在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即承运人与保险公司同时免责,由此卖方或买方将独自承担风险、损失和费用,这片空缺被称为空白地带。
  灰色地带的概念:在某一航运过程中,由于货方行为、过失或不可抗力等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或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即由承运人、保险公司中的一方负责赔偿,被称为灰色地带。
  二、主要的空白和灰色地带
  (一)运输前――装船保函
  装船保函是指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一份书面保证,保证如果承运人给托运人签发清洁提单,托运人将会对承运人因此可能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它的存在会对保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首先,保险人并不知道装船保函是否存在;其次,它的存在说明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就已存在数量或重量短少、包装不足或本质缺陷等问题。而货物的这些状况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也就是说,托运人即使已经投保,保险人对此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海牙规则》第三条第8款规定:“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因而引起货物的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的责任,或以与本规则类似的规定来减轻这种责任的,都应该作废并且无效。”;《海牙-维斯比规则》承认装船保函在承运人和托运人间的效力,但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都不能用装船保函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汉堡规则》承认装船保函在承运人和托运人间的效力,但对于任何第三方都无效,同时若装船保函涉及有意欺诈第三方,则保函对于托运人也无效。因此,三规则中关于装船保函的规定都是存在风险的。
  因此,托运人存在的可能的空白点就在于:如果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保函的事实被保险人发现,那么保险人就可以以不告知为理由,宣布解除保险合同。既可以不退还保险费,也不需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此时,如果在航运的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范围内,那么托运人不仅得不到承运人的赔偿,而且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托运人(被保险人)将可能遭受巨额损失。这就产生了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均不赔付的空白地带。
  (二)运输中――管船过失
  1、《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中承运人的免责
  《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在承运人免责条款的第一项中规定:“承运人对于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即承运人对这种过失可以不负责任。可以看出,《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的过失责任制是一种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不仅损害了货主的利益,使货主得不到来自承运人赔偿,而且也给海运保险带来很多问题。
  2、不同海运保险条款的不同处理
  (1)CIC对管船过失造成的风险的处理
  我国现行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在一切险列明的所有承保责任中,没有对于以下情况的相关赔偿责任规定:因为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这类风险不予以承保。
  (2)ICC对管船过失造成的风险的处理
  ICC中的A条款采用“一切风险减去除外责任”的方式。A条款的除外责任主要分为四类: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战争除外责任和罢工除外责任。这些除外责任没有明确涉及由于管船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免责的问题。因此,ICC对于管船过失造成的损失是予以承保的。
  (三)放货时――电放
  电放是指,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一份保函,并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通过电讯的方式告知他们在卸货港的代理,当收货人前来提取货物时,只需持盖有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通知单来换取提货单即可提货,无需持有正本提单。由于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了电放保函,这就表示由电放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将全部由托运人承担,即承运人免责。对于托运人和收货人来说,这都是一个可能的空白地带。电放下,托运人(买方)和收货人(买方)的风险分别如下:
  1、卖方的空白地带
  (1)来自买方的风险。在电放时,买方不用正本提单即可提货。承运人只要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把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无需关心卖方是否收到货款。因此,对于托运人来说,如果买方处心积虑诈货,则可能会财货两空,能否收回货款完全要看买方的商业信用。
  2、买方的空白地带
  (1)买方无提单,无法索赔。在电放的情况下,收货人不能取得正本提单,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灭失,或者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差、货损,那么收货人就无法凭借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即使进口方投保,保险公司也会因为没有正本提单(丧失代位追偿权)为由,拒绝赔偿。
  三、结语
  国际贸易实务中存在很多风险。对于货物买卖双方来说,虽然很多风险都能根据现有法律、规则与惯例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但相关企业还是要注意国际贸易“空白地带”和“灰色地带”可能带来的巨大损失。一是要有抵御此类风险的资金准备;二是要有危机意识,并做好预防和减少损失的工作。尤其对于数量较大的商品,应提前做好准备。通过了解以上这些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可能出现的空白地带与灰色地带,可以提高我们在国际贸易实务活动中的风险防范意识,便于我们进行风险管理。同时,对于我国以后不断地完善海商法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也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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