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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的优化设计

  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和管理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它是农业保险的重要主体。201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指出: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关乎国计民生的粮食作物的保费补贴比例,进一步减少(根据实情必要时取消)产粮大县的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玉米、水稻、小麦等作物保险的覆盖范围和风险保障水平。中央财政可以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对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产品保险予以支持。扩大森林保险和畜产品保险的范围和覆盖区域。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努力探索涉农领域的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
  一、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范围小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品种少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中央保费补贴的农产品只有15种,近几年有一些地方特色产品,如药材、烟叶、苗圃、茶叶等高价值经济作物加入地方政府补贴项目中,但至今未能建立中央财政补贴的险种支持体系,只是单单依靠地方政府支持。虽然2013年开展了渔业险、农房险、农机险、农作物制种险以及重点国有森林险的保费补贴试点,但种植业所涉及的中央财政补贴品种中仅有粮食、油料作物、棉花、糖料作物,养殖业涉及的也仅有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农业保险中央补贴险种覆盖远远未达到农业要求。难以满足地区的差异化需求,难以满足新型农业中的新主体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极大削弱了农业保险的效果。与此对比,美国的农保财政补贴品种多达150多种,基本上实现了“能补则补”。可见,我国的农保保费补贴的品种范围还较为狭窄。
  (二)形式少 财政补贴形式单一
  作为发展中的国家,我国的综合实力不能像美国等发达国家,开展所有形式的财政补贴。目前我国主要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形式是保费补贴,加上还有一些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和费用补贴,总体来说补贴项目较为单一。虽然少数试点地区的地方财政对保险机构给予了相应的管理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补贴,但是补贴实施范围狭窄,补贴比例比较低,效力不大。另外,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还未建立完善[1]。当前环境恶化、极端气候频发,导致农业保险的风险性进一步增大,提高农业保险体系的风险管理水平,为其提供持续稳定的再保险保障是目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风险分散不够 缺乏防范巨灾的再保险机制
  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自然灾害频繁而多样,损失范围广。例如2013年黑龙江遭遇严重的洪涝灾害,保险公司支付的农业保险赔款达到27.16亿元,每户得到的赔款为5000元,远大于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2014年海南省遭遇两次台风袭击,农业保险出现了超巨额赔款[2],造成许多保险公司的动荡甚至破产,严重阻碍农业保险的进行。究其原因,是我国目前的巨灾风险机制不够完善,缺乏国家层面支持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机制,尚未建立多层次的逐级风险分散模式。再保险机制稍显薄弱,再保险收入占总保险收入的比重较小,在巨灾发生时风险转移效率低,损失严重。探索防范巨灾风险的完善的再保险系统市当前急需解决的目标之一。
  (四)补贴比例差异小 缺乏合理的补贴结构
  财政[2013]73号文件规定,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对种植业的补贴至少是25%,中央财政对中西部、东部地区的种植业补贴比例分别为40%、35%;地方财政对养殖业的补贴比例至少是30%,中央财政对中西部、东部地区的养殖业补贴比例为50%、40%。其中,对中央单位的补贴比例稍微高一些,一般为80%。中央财政根据总产值和富饶程度,对于东部、中部、西部的补贴比例实行差异化补贴比例,这是值得肯定的。市县级的补贴比例是由省级政府确定的,但由于没有中央立法规定,不能严格做到因地制宜的制定补贴比例,造成不合理的补贴结构,只会加大贫富差距。
  (五)监管力度小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严重
  一方面,没有投保的农户对保险存在认知偏差,以为农业保险是政府帮保险公司赚钱,从而对投保的积极性不高。而那些选择投保的农户,为了自身利益,往往选择投保风险高的地块;或者为了套取财政补贴,出险后很大可能选择虚报、夸大损失。这势必会导致较高的赔付率,损害保险公司和国家利益。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理赔流程繁琐、赔款交付期限过长,签订不严格的承包协议,受灾后理赔仅作均摊处理,这又会危害农户利益。还有一方面,就是保险公司和基层政府的责任分工不够明确,会使保险公司倾向于依赖政府,降低主动性。保险公司办理业务不够精细,没有建立专门的服务组织来确定投保的数量、面积和具体地点,很可能会造成多重投保或骗保现象。有的地方政府随意干涉决定理赔金额;有的出于私心强制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赔付或返还保费补贴资金等[3]。
  二、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的建议
  (一)扩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范围
  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一系列的配套政策,才能有效的完善农业保险体系。首先,建议增加保费补贴险种,进一步扩大中央财政的补贴险种范围,有主次的挑选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关乎国民生计的农产品进行补贴。以农产品的风险大小、规模、种类等因素为依据,继续实行差异化的补贴政策。其次,进一步补充地方特色农产品的保费补贴项目。有着地方色彩的农业一般有标志性、宣传性、高效益等特点,可以增加当地农民的收入,带动发展相关产业,形成地方规模经济效应。支持鼓励开发特色农产品险种,把地方特色补贴险种列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保障特色农业发展。   (二)拓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形式
  在开展了农业保险的104个国家和地区中,公共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点:①保费补贴,是对农户的补贴,为的是减少农民支出,提高参保率;②经营费补贴和再保险补贴,这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补贴;③其他补贴项目,如农业保险的推广补贴、损失评估补贴、研发和教育培训补贴等。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主要形式只有保费补贴,这与当前迅速发展的农业多样化不匹配,需要拓宽当前的补贴形式,提高对保险机构的管理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补贴等实施程度[4]。
  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性和高赔付率,政府提供的管理费用补贴是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而对其进行的再保险补贴,可以避免保险公司因巨灾带来的高额赔付造成的资金短缺,稳定保险公司的经营。但相应的,为了避免带来的保险公司责任淡化、经营低效率等负面作用,建议建立相应的责任制约机制。准确测定不同地区的业务费用率,根据开展业务费用的真实情况,实行差别化的费用率补贴。尽量通过保费补贴、再保险补贴、损失评估补贴等多种补贴方式,来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农业保险稳定顺利的推行。
  (三)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 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建立由财政支持的统一的再保险保障体系,各级财政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可以扩大风险覆盖面,提高保险机构抵御农业巨险的能力。
  政府要加强补贴主体地位,保险机构加快开发保险新产品、扩大再保险业务,这将是巨灾分散机制未来的构建方向。因此,需要从国家层面建立一个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进行数据累积、信息共享等专门进行农业再保险的服务,中央政府提供相应的财政补贴。政府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和多种补贴方式等扶持政策增加再保险公司的收入,减少再保险公司的亏损。整合具有承保能力的组织机构,形成全面有效的再保险体系。
  同时,还可以建立农业巨灾准备金制度,由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预算和保险公司划入部分的结余组成。另外,政府可以探索通过发行巨灾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从而建立长期有效的农业巨灾风险机制。
  (四)加大对农业保险税收优惠力度
  我国现行的政策法律对这些农保提供的税收优惠范围小,力度也不够大:①倾向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有限,只对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保险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②对农业保险相关的合同免征印花税;③准予保险机构税前扣除相应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后者的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25%,涉及业务的也只是限定在种植业。
  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阶段,建议加大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扩大税收优惠范围。①首先,将目前的税收优惠范围扩大到农户家财险、人身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也可以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补充农业保险风险基金,为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提供更加宽松的税收条件。②其次,免征政策性农保的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农保业务减征所得税或先征后返,用以补贴政策性农保的风险损失。③最后,提高政策性农保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比例。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保体系仍处于发展阶段,应该允许各地保险公司全额扣除提取的巨灾准备金。
  (五)合理减少贫瘠地区地方政府的补贴分担
  今年,中央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望超过150亿元。到了地方,从省、市到县甚至乡镇,各级财政部门都会给予一连串的补贴资金来配合。因为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农户三者的补贴比例之比为2:2:1,所以今年的地方政府也将补贴150亿元。这笔资金巨大,对较贫困的地方政府来说无疑是一种财政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差异化的补贴比例政策无疑是最优的选择。
  差异化财政补贴方案,简单来说,就是在进一步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补贴力度的基础上,根据各地贫困县市综合财力的真实情况,给予不同的补贴比例来减少差距;另外,逐步减少县级财政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甚至可以取消特别贫困地区的保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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