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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责任规范行为是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效率的关键

  一、导言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工业化中期,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工农协调,城乡统筹发展已成为必然趋势。为确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逐步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央政府逐年加大了对“三农”资金的预算投入。据统计,2006到2013年8年间,中央预算安排财政支农资金累计达到6.63万亿元。为了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支农资金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目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据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 年3月29日披露,2014年中央巡视组第一轮巡视反应,2014年全国查处各种涉农补贴案件6000 多起,涉及资金 20多亿元,涉农资金已成为贪污腐败的高发领域。中国财政杂志2014第13期刊登题为新时期财政支持“三农”发展的对策建议的文章,反应财政支农投入过于分散,使用效率不高。该文同时还指出财政支农资金缺少有效的绩效考评机制(罗曼、修竣强,2014)。当然,缺乏有效的绩效评价就不会有好的效益和效果。作者从“中国知网”等数据库查阅这方面的文献发现,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研究、讨论主要集中在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的重要性、财政支农资金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等方面。对如何实施财政支农资金绩效评价行动研究不多,特别是对财政支农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主体、责任主体、监督主体的责任和行为规范没有厘清。至此,读者可能会提出疑问,如此简单的常识问题,还值得研究和探讨?作者十多年来在县一级担任财政部门负责人,真实环境或者说实际工作中的情况是,财政支农资金评价主体、被评价的责任主体甚至监督主体常常交织在一起,已成为影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效率不高的重要因素。因此,作者基于对当前财政支农资金存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明确责任,规范行为,改进财政支农资金管理、评价和监督方式的意见和建议,以供决策者和实际工作者参考。为便于简洁地表述分析过程和结果,本文定义的财政支农资金绩效评价责任主体,是指在财政支农资金管理过程中行使管理权限的单位和个人,即通常所说的支农资金绩效评价的客体;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是指财政支农资金绩效评价的组织者,特指政府财政、涉农部门;监督主体是指政府审计、监察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
  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存在主要问题的表象
  (一)财政支农资金管理部门多,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当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部门多,呈现“九龙治水”的景象。从国务院部委来看,就有发改委、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粮食、国土资源、扶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民政、财政等十几个部门。 支农资金在这些部门内部又归属于不同的司局管理。而这些资金经过中央一级分配后,再下到地方,又要经过3到4级,其管理机构之多,各种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编报指南政出多门不言而喻。周荣青(2010)认为中央、地方各级政府与财政部门、涉农管理部门在支农资金管理中,存在多重复杂代理关系,并运用迪克西特的观点分析得出财政支农资金效率低下有其必然性。范存惠(2007)分析了我国基层涉农部门在支农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行为选择,认为基层个体决策者的理性选择,导致集体选择的非理性,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分散,支持效果受到了很大的约束。而Glaser和Strauss(1967)提倡,基于数据研究中发现“理论”,而不是从已有的理论中演绎可验证的假设(Kathy C. Charmaz,2006),并强调只有保持与实证数据的紧密联系,才能构建出经得起检验有意义而且有效的理论(Kathleen M. Eisenhardt,1989)。周荣青和范存会等学者的分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仍然没有完全抓住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财政支农资金审批分配制度不规范存在随意性
  财政支农资金从中央切块到部门后主要是按照项目审批来分配的,但是,项目立项评估、申报以及程序漏洞很多。即:项目审批公开透明度不够,也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加之为争取资金,体现“政绩”,下级政府和部门向上跑项目热情高;不少企业钻资金管理部门多等空子,同一项目多部门、多渠道、重复申报;当然也不排除上级领导签批随意的现象。同时,很多项目论证不充分,缺乏科学性。有些地方为尽快争取资金,随意或仓促编报项目的情况比比皆是。难以谈得上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特别是部分产业扶持项目,没有经过气候调查、实地考察等科学认证,这些产业往往风险很大,失败的概率很高,农户利益受损也在必然之中。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申报、审批和分配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导致支农资金效益难以发挥(胡克训、杨清海、吴文杰,2014)。
  (三)基层支农项目管理不规范存在资金被截留挪用等现象
  大量的财政支农资金经过层层审批分配下达到基层后,由于项目众多,且县级及其以下项目管理的专业人员不足,而且往往是,项目批准后,匆匆搭个班子。对项目目标分解、细化、落实责任等基础工作往往做不到位。支农资金支出缺乏专业、科学、合理认定,浪费严重。另外,在贫困地区,地方财政对农业事业投入不足,财政支农资金管理部门虚列财政支农项目成本套取资金,甚至挤占、挪用、套用项目资金等现象比较严重。(贺夏蓉,2015)指出,当前涉及支农资金分配的各环节层层贪腐。某地一笔支农资金(扶贫款)从市到县被侵吞 40%,从县到乡又被克扣 40%。广东省 2014 年就查处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6539 件。
  三、问题主要成因分析   众所周知,每年中央一号文件都要强调“三农”问题,为了加强逐年增多的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中央和省以及各级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来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也都按照法律制度的规定查处涉农案件,但是为什么涉农违法违纪现象屡禁不止,而且范围如此之广。作者认为不是中央不重视支农资金的管理工作,也不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不力。如前文所述,支农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截留挪用以及效益低下问题的重要原因则是我们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这个漏洞主要是我们的是评价体系存在许多模糊之处,其根源就是在财政支农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主体、责任主体、监督主体的责任不清晰,行为不规范。
  (一)支农资金评价体系的责任主体不明确
  近几年政府财政部门和相关涉农部门相继制定了支农资金评价办法,这些办法最大问题是没有完全厘清责任主体。反应在现实工作中,比如农民补贴被挪用仅仅只是处分村干部、基层涉农部门经办人员,一般至多处分乡镇分管领导了事。财政支农建设资金特别是项目资金这是财政支农资金的大头,其使用和建设效益低下,如何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至今仍然模糊不清,这方面被问责的案件少之又少。其主要原因当然应归于责任主体不明确,加之,为提高支农资金的规模效益,近些年从中央到地方大力推进的支农资金的整合运动,不同部门资金整合到一起捆绑使用,其责任主体则更加模糊。因而“查证难、评价难、披露难、处理难”(金丽萍,2005)等问题长期难以解决。对支农资金违法违规问题,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等问题的惩处长期停留在表面,并未能全面追溯到管理混乱的关键点之上的所有人和事。
  (二)财政支农资金评价实施主体、监督主体责任不明确
  从当前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要求来看,对区域财政支农资金面上的评价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而涉农部门则负责归属于其本部门管理的财政支农资金的评价。从实际操作来看,两者都有问题。自从实施专项资金的县级报账制以来,县级财政部门农业财政业务股室在日常工作中疲于应付项目报账和资金拨付,仅仅履行了像单位出纳会计一样的职责,根本无法实施财政监督,更谈不上认真做好支农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同样,涉农部门也忙于项目建设而疏于本属于其实施的监督评价工作。从理论和实践上看,管理存在模糊的边界问题,管理主体往往可跨越其管理边界行动,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出现管理的真空地带。但是,支农项目在招标、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涉农部门、乡镇、村、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甚至检察机关一起上,共同签字,责任严重不清的乱象,而这种状况又常常被误解宣传为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工作积极主动的“关口前移”,其实这往往是一种热情过度的“越位”和疲于奔命的“缺位”并存的管理病态。
  (三)会计核算体系转换不到位也是责任不清重要因素
  从2000年开始实行的财政集中会计核算体系,逐步显露出其弊端,近几年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力图进行纠正。但是实施财政会计集中核算十年来,绝大多数部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被撤销和解散。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短时间内恢复机构和人员并达到一定的核算水平并不现实,加之精简机构一直是国家机构改革的“大政方针”,因而,对于恢复县级涉农部门会计机构和人员缺乏强制性的规定,很多地方采取了财政集中核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双轨制运行,不少部门的会计核算仍然由财政部门代理。与此同时,实行专项资金的县级报账制,即使涉农部门独立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在其核算对象上也往往缺少专项资金这一大块。支农资金责任主体无形中被剥夺了资金核算权利和义务。表面上看涉农部门和乡镇、村不具有资金拨付的最终决定权力,不经手资金支付,可避免截留挪用资金现象的发生,但是,实质上这些管理主体及有关人员虚列项目成本挪用专项资金,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却屡禁不止。由于责任不清晰,甚至出现了为达到其利益涉农资金管理主体即部门和乡镇、村与资金使用主体共谋违法违规的现象,支农资金的管理负效应有增无减。
  四、结论和建议
  明确财政支农资金评价主体、责任主体、监督主体的责任,才能建立、完善和实施科学的评价体系,才能规范约束各级各部门的行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才可望有效解决。为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做好工作。
  (一)正确划分资金性质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和核算
  明确将财政支农建设的项目资金和农民的补贴补助资金划分开来,并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农民补贴补助资金在明确部门和乡镇村责任的基础上可继续实行县级报账管理,这对于避免截留挪用资金仍然会起着良好的作用。对于财政支农建设资金在保留国库集中支付的形式下,取消现行的县级报账制办法,由部门进行资金审核把关并决定资金何时支付,支付多少。对于整合的财政支农资金,县级政府应成立项目管理部门并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和项目绩效评价为一体。明确管理的主体并实现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项目绩效评价主体相一致才能真正达到谁主管、谁负责,责权清晰,奖惩明确。
  (二)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力度
  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从支农资金日常管理中脱离出来,为的是有更超脱的地位、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做好监督工作。财政部门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应改变什么都管,而什么都管不精的状况,切实做好对涉农部门财政支农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加强财政和会计监督。审计部门、纪检监察和检察等司法机关同样要摆脱盲目参与支农项目的具体检查验收以及貌似”关口前移”的责任不清的事项。审计部门应集中精力审计和查实财政支农资金在使用过程的违规、违纪事项。纪检监察和检察等司法机关应积极关注重大项目、关注设计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并及时依法查处财政支农资金违法违纪案件,以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三)研究并赋予支农资金规划、项目论证、申报、审批各环节的责任权重
  财政支农资金从预算到执行,一般要经过从上级政府到基层项目实施主体的层层分配。基层要拿到项目资金,必须先规划论证、形成项目、然后申报项目、获得上级部门审批这样一些程序,项目建成后本级政府要组织验收,上级涉农部门最后也要进行验收。在这些程序中每个环节管理主体都有管理权利,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理所当然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国家应考虑研究这些责任主体应付有量化的可操作的责任权重,使这些责任主体则明确其归责的量的大小,慎用其权力,监督部门在查处中也好追根溯源,进行“量刑”,以形成上下负责、全方位归责、归责清晰的评价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多层级管理、多部门管理、多重代理、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财政支农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严肃性,促使各级、各部门科学地安排资金、合理地使用资金,达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
  鉴于文章篇幅有限,也为了尽量简明扼要地廓清当前支农资金管理、评价、监督存在的问题,因此,本研究有关评价、监督主体没有涉及群众、社会舆论以及人大机关等。(作者单位: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国际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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