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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第三方b2b平台的线上供应链金融模式演进与风险管理研究

  1、线上供应链金融模式的演进
  所谓线上供应链金融模式,说起来比较绕口,在实际运作中也相对较为复杂,但是理解起来却比较简单,其核心理念就是利用电子商务架构组成的,涵盖电子商务支付与物流交易为核心的整个体系,这个体系完全是针对电子商务运行和发展量身定做的。
  在线上供应链金融模式的演进过程中,有三个基本要素最为关键,分别是银行、电子商务企业和b2b企业。这三个基本要素在线上供应链金融模式中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但是所处理的基本信息内容应该是完全一样的,通过三方循序渐进的合作,一方面可以缓解b2b企业的实际资金使用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增加银行的金融货币交易量,为解稳定区域性环境内的金融和经济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基于第三方b2b平台的线上供应链金融模式风险
  全新的电子商务模式体系,完全打破了传统的金融架构,也给货币交易带来了一种全新的模式和渠道。这种方式在给交易双方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资金风险,通过企业的实际运作发现,这种风险看波澜不惊,其实其蕴含的许多要素如果处理不当的话,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要远大于传统金融交易模式。具体风险要素存在三个方面:
  其一,线上线下交易混杂。由于电子商务模式是一个全新的交易模式,自身的运作和管理本来就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缺失,因此在处理相关的交易环节的过程中,存在着主观或者客观上的交易缺陷,在线上交易体系中,这种缺陷都被归纳到线下交易模式中了,这种做法看似是在补充线上交易的不足,其实是对线上交易体系的一种影响。因为在线上供应链金融模式中,物流环节作为整个交易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是需要在最终结算的过程中和银行直接对接的,b2b企业只谋求在初期交易过程中的资金便利,却忽视了后期的结算条件,很容易让整个架构出现失衡;
  其二,基本对接存在缺失。一套完整的金融交易模式,无论是传统型的还是电子商务型的,都存在着一个共性的要素就是必须保障基本对接完善,也就是说整个交易过程中,无论最终是几方在进行直接或者间接交易,都必须保障交易渠道和对接的畅通。在这个过程中,电子商务模式由于属于是线上模式,不存在信息交流的阻碍,因此做的相当顺利,但是恰恰是这种顺利也给造成了一种过犹不及的现象就是基本对接出现了“乱象”。也就是说,本来需要银行和物流公司对接的环节中,很有可能也掺杂了b2b公司的因素,这样一来就让最后的货币交易出现了资金数额的完全混乱;本来b2b公司和物流公司的数据对接中,极易混杂银行的因素,这样一来就让初期的线上账面对接出现了货币因素,完全打乱了最终的交易总金额统计。
  其三,资金流通存在障碍。按照线上交易金融模式的设计初衷,通过线上供应链金融模式交易的各方,都是基于线上交易来实现的,根本不存在资金流通的障碍因素,因为其中好几个要素都是相对快捷的,不存在结算数据周期的障碍。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却发现,这种没有结算数据周期的信息流通其实并不方便,有的时候往往还容易造成资金的沉淀以至于资金流通存在障碍。其主要原因是各方的线上交易金融周期不一致,一旦其中一个环节信息出现缺失,那么其它各方与这个信息相关联的资金就必须停止流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最终的交易信息总量和资金总量确保一致。
  3、解决基于第三方b2b平台的线上供应链金融模式风险的措施
  通过分析其实不难得出结论,基于第三方b2b平台的线上供应链金融模式中存在的风险其实并不复杂,主要是和基本信息有直接的关系,如果较为谨慎的解决其中的相关问题的话,其实完全可以规避其中的一些运行风险。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彻底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是需要各方保证所提供的信息都必须是真实信息,无论是线上账面信息还是最终的实际结算信息,都要确保与真实交易的信息完全一致。这样才能使得基于第三方b2b平台的线上供应链金融模式的实际风险降低到最低。解决存在风险的措施可以着重从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明晰权责界定。线上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较多,操作流程复杂且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责任方不明确则容易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电子订单上游供应商融资中,在货物生产、在途运输、仓储保管等环节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时交货或货物损失,极易影响银行贷款的按期回收。因此,银行应全面考虑业务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权责界定不清的事项,并通过合同条款加以澄清和约束。
  其次,进一步提高操作水平,防范操作风险。线上供应链金融实现全程电子化,对业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银行应加强队伍建设,通过技术培训、业务能力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业务 人员的操作水平,并通过健全内部制度、完善业务流程、设置操作权限等手段进一步规范操作,提高效率。此外,银行应不断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同时政府部门应根据金融业务的发展进一步完善网络银行、电子签名等方面的立法且尽快出台其他配套的法规、条例,一旦发生网络安全事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切实保障银行及相关参与方的利益。
  最后,第三方B2B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企业良莠不齐,银行应在控制贷款总量的前提下,通过贷款企业电子信用水平、交易频度和额度、所在供应链稳定性和整体实力等指标综合考量和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对达到准入条件的企业实施贷款操作。另外,电子仓单质押业务中,还应将贷款企业所提供的质押物属性纳入考量体系,一般优先选择标准化、易变现的大宗商品,也可适当放宽信用水平等级较高的贷款企业的质押物种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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