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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实施以来对导游人员的影响研究

  作者简介:赵佩,上海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84-02
  导游是旅游业的窗口,代表着旅游业的形象。目前旅游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产业,已经形成了相当大的产业规模。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最新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我国旅游业总体保持健康较快发展。国内旅游人数32.62亿人次,收入26276.12亿元人民币;入境旅游人数达到了1.29亿人次,实现了国际旅游外汇收入516.64亿美元;全年实现旅游业总收入2.95万亿元人民币,我国2013年旅游产业总收入约占2013年国民生产总值的5.2%左右。导游从业人员是旅游产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旅游产业的发展,乃至于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提高导游人员素质,规范导游人员从业现状显得尤为必要。研究新旅游法实施以来对导游人员的影响,有助于分析导游人员的整体现状,从而有利于把握我国旅游产业的发展趋势,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新《旅游法》的产生背景和主要改变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酒店餐饮业、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我国旅游业进入黄金发展时期,尤其是在五一、十一等黄金周假期到来之际,是我国旅游活动的高峰时期。但是旅游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随之而来的问题,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导游人员的素质低下、旅游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旅游业相关主体的切身利益,在这样的形势下,我国迫切需要制定更加规范的旅游法来保障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从而完善旅游市场的相关规章制度,保护旅游业个主体的合法权益。此外,世界旅游业的发展对我国旅游产业也产生了强烈的冲击,由于出入境旅游业务的发展,我国需与国际接轨,更应该完善旅游立法。我国提倡依法治国,建立健全旅游法律法规,也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与以往的旅游行政法规相比,新的旅游法有着以下不同:
   表1:新旧旅游法变化要点
  二、新法颁布实施前导游人员的状态
  导游人员是指那些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并且严格依照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的委派的旅游从业人员。作为旅游产业中的代表性业务,导游业务和导游从业人员的发展在我国旅游业的腾飞中显得越发重要。我国各级立法机构,为了规范导游从业人员的导游业务,也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996年,国务院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已经废止);2009年,国务院制定了《旅行社条例》(已经废止)。国家旅游局作为国务院的下属部门,也颁布施行过《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4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旅游法》。自新旅游法颁布实施以来,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旅行社、旅游者、导游从业人员都受到了相当大的影响。导游人员在旅游业当中可以被成为旅游业最具代表性的工作人员。在《旅游法》的所有条款中,明确提及旅行社,导游的条款有将近40余项,从中不难看出,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在旅游法中地位凸出,国家很重视对旅游业各主体的规范和调整。
  对导游从业人员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导游人员的收入,在新旅游法颁布实施之前,导游人员的收入包括旅行社所发的底薪,带旅行团所发补助、带团的游客提成、游客购物回扣以及游客给的小费等,由此可以看出,导游人员的收入呈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在导游人员的收入构成中,底薪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最低,这样的收入格局是不科学的,因为底薪所占比例低,势必会使导游人员想办法从其他不正当的途径如增加回扣等方式增加收入,长此以往,旅游者对导游人员的不信任显著增加,许多无辜的游客感觉自己在旅游活动中受骗,旅游业的信任危机由此产生。
  导游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职业,服务广大旅游者,使游客享受旅游活动带来的愉悦感,是旅游活动中旅游景点和旅游者之间的重要媒介。在我国,按照职业的属性来划分,导游人员可以分为专职导游人员和兼职导游人员。新的旅游法颁布之前,不管是专职导游还是兼职导游,大多数都未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旅行社与导游人员之间缺少法律的明文规定,权利义务关系不够明确,很容易出现导游人员的权利受损的情况,导游人员受到旅行社压榨的现象并不少见。
  我国的导游人员从事服务活动的季节性明显,在旅游旺季如春秋季节,导游人员往往频繁接团,接待的旅行团越多,导游人员的收入相应就会越高,然而大部分的导游人员和旅行社都忽略了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导游人员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接待旅行团,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是一件辛苦琐碎的事情,旅游者参与旅游活动是为了放松身心,欣赏美景的,但是对广大导游人员来说,提供旅游服务是劳心劳力的的行为。不少导游人员业务素质很高,带团经验也非常丰富,但长时间的带团行为会使得这些导游人员产生一种职业的厌倦感,长此以往提供旅游服务活动,长期奔波劳累导致导游人员无法正常休息,身心疲惫从而使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降低。   三、 新《旅游法》颁布后对导游人员的影响
  新《旅游法》对导游人员的影响最明显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导游人员的薪酬制度,除此之外,导游人员内在的从业观念也因为新旅游法的产生而发生了转变。
  (一)回扣取消,收入缩水
  在新《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中,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时,不得在旅游活动中制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另行安排旅游合同以外的其他付费旅游项目。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导游人员和旅行团领队应当严格的执行既定旅游行程安排,任何人擅自更改旅游行程或者终止服务活动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导游人员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拿回扣一直是导游人员的灰色收入,也是旅游行业中众所周知的潜规则,新法颁布之后,导游人员不能再回扣,这样也就意味着导游人员奖金一半的收入就没有了,因此,新法颁布实施之后导游人员受到的最直接影响便是收入大幅度缩水。
  (二)压力增大,转行增多
  导游人员的工作复杂而繁琐,提供旅游服务活动需要导游人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才能做好。但是新《旅游法》的种种规定,直接使导游人员收入减少,导游人员付出了许多,却不能得到更多的回报,高收入的诱惑消失了,导游行业的吸引力相应降低,没有了吸引力,许多导游从业人员自然就不会继续做导游,从而导致许多导游人员转入其他行业。
  (三)人数减少,服务下降
  在上文提到,一部分导游人员因为没有了高收入的吸引而选择转行,这样会导致导游服务人员数量减少,相对应的,导游服务质量会因导游人数的减少而相应下降,另一方面,培养新的素质较高的导游人员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短期来看可能会给我国旅游业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但这种阻碍并不会长期存在,经过一段时间调整以后,新一批高素质导游人员就会重新进入导游服务行业。
  (四)地位提高,权益保障
  新《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与其聘用的导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有义务向导游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之前大部分导游人员并未与旅行社签订固定的劳动合同,实际损害了导游从业人员的利益,工资经常拖欠,于是导游人员会拿回扣,又进一步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大部分旅游者就会给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差评。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而新《旅游法》出台后,导游从业人员服务更加规范,导游人员在旅游者心目中的形象将会得到一定改善,相对于旅行社,导游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得到一定的保障,其地位也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新《旅游法》为旅游行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了旅游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新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旅游活动中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旅游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起到了恰当合理的调整作用,维护了旅游行业发展的正常秩序。新《旅游法》中关于导游从业人员的规定,客观上虽然减少了导游人员的灰色收入,但是实质上保障了其合法权益,从长运来看,新《旅游法》的出台实施必将促进导游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从而更利于整个旅游业的发展。
  (二)建议
  新《旅游法中》对导游薪酬、行为规范和导游权益作出了规范,若旅游监管部门以及旅行社能将管控重点放在提升导游人员的素质,比如说为导游从业人员提供岗前培训等方面,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势必进一步提高。此外,针对不同级别的导游从业人员建立不同的薪酬体系,使高学历、经验丰富的导游人员享有较高的工资水平,从而激励更多导游从业人员提升自我素质。毕竟新《旅游法》是作为外来的压力,导游人员自我的约束与提升才是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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