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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微信平台的交通事故处理系统的开发原因及可行性研究

  中图分类号:TP30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416(2016)06-0000-00
  2014年6月1日起,多地交警支队正式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分级处理机制,要求市三环以内交通事故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分级处理机制充分发挥了岗勤民警快速到达现场的优势,为缓解全市道路交通拥堵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鼓励开发信息化交通事故处理系统迫在眉睫。
  1 开发基于微信公众平台的交通事故处理系统的原因
  1.1 岗勤民警能够处理的事故相对有限
  由于缺乏处理交通事故的经验,岗勤民警只能处理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遇到责任划分有争议的事故时,则需要事故科民警赶赴现场处理。采用微信公众平台的交通事故处理系统可以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上报,征求处理意见,节省事故处理时间。
  1.2 自主协商处理的保障机制尚未建立
  就目前的交通事故处理机制而言,缺乏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的保障机制。由于担心自行协商将事故车辆撤离现场后可能会出现定责纠纷,多数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报警,拒绝自行协商处理,这将产生大量的出警需求,自主协商处理的保障机制尚未建立。通过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系建立自主协商机制,保证当事人可以自主解决部分交通事故,节约警队人力物力。
  2 基于微信公众平台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系统的主要构成
  2.1 开发手机终端交通事故快处APP应用
  此功能主要包含:快速现场取证、快速上传信息、快速撤离现场等功能。当岗勤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如遇到无伤人、损伤小、能移动的交通事故时,快速固定事故现场证据,采集事故车辆近景和远景照片、双方驾驶人驾照信息和联系方式,打开手机终端安装的交通事故快处APP应用,将现场采集的照片、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快速上传,上传成功后产生事故快处索引编号并告知当事人,然后指导当事人快速撤离现场。
  2.2 建立交通事故自行协商保障机制
  依托交警微信公众服务号平台,鼓励事故双方自行协商。当遇到事故双方当事人倾向于自行协商解决时,为防止事故车辆撤离现场后出现纠纷,当事人一方可以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后,将事故现场的相关信息上传至交警微信公众服务号平台进行备案并获取备案号。当自行协商无法解决时,可以选择依据备案号再次报案,接警民警根据备案号,通过网络远程访问服务器,调取事故现场提交的现场照片和相关信息进行定责,如图1所示。
  2.3 建立后期远端一站式服务机制
  事故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事故所在辖区交警大队事故快处办公室或者本市任何一个快速理赔中心,申请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民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事故快处索引编号或者交警微信公众服务号平台的备案号,通过互联网远程访问服务器数据库,调取事故现场的图片信息,同时在公安网上对车辆信息进行核实,然后对事故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完成后,直接录入公安网,并可以通过打印机直接打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当事人双方签字后生效。
  3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系统可行性评估
  总的来讲,本系统由手机终端、微信公众服务号、外网服务器、显示端四部分部分组成。
  手机终端即开发一款交通事故快处APP应用安装到岗勤民警的手机上。赶赴现场后,民警将现场采集的照片信息和驾驶人信息录入到交通事故快处APP应用界面,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现场信息的上传。
  微信公众号平台分为订阅号和服务号。订阅号只能用于信息推送,需要升级为服务号,经过认证后的微信公众服务号可以通过网页的形式提供多种服务。通过微信公众服务号平台,可以将事故当事人上传报备的事故图片信息和驾驶员信息通过网页访问服务器,并保存到服务器的数据库内。同时生成备案号,下发给当事人。
  显示端开发基于B/S结构开发模式,以方便所有快赔中心和事故快处办公室进行远程访问,为以后郊县和农村等偏远地区的交通事故处理奠定基础。
  4 结语
  综合全文,基于微信公众平台的交通事故快处系统运用无线通信技术+微信公众服务号平台+互联网+交通事故的思维,创新推动移动互联网与现代交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预计将从快速缓解交通拥堵、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等多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有其存在的必然价值及可行性,为市民的出行及交警的值勤和事故处理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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