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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慈善事业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一、社会保障体系概述
  (一)社会保障体系的内涵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由各项社会保障项目、保障措施等构成的有机整体,各保障项目之间是互相独立又互相联系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由政府承办的社会保障制度及政府以外的主体提供的补充的保障形式,如慈善事业、商业保险等构成的综合体系。而狭义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由政府承办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部分。[4]本文是从广义的层面对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研究和探讨的。
  (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历程[5]
  1985年制定的“七五计划”,最早出现“社会保障体系”这一提法,并将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其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2005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支持发展慈善事业”。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完整提出“社会保障体系”,即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明确提出“支持发展慈善事业”。
  国家把发展慈善事业写入党和政府的重要文件,说明已经把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慈善事业的现状
  我国慈善事业由于起步较晚,因此发展尚不成熟。根据《2014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2014年我国境内接受国内外社会捐款共计1042余亿元。其中,企业捐赠约占捐赠总量的7成,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占76%,而国有企业捐赠额占企业年度捐赠总额的不到21%。此外,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仍然以基金会和慈善会系统为主要对象,民政部门接收的捐赠在逐渐减少。民间慈善组织接收社会捐赠的比重较小。[6]由此可见,我国慈善事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我国慈善事业存在的问题
  1、慈善组织自身能力不足
  《慈善法》颁布之前,我国慈善组织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即设立慈善组织应当经业务主管部门先行审批。这些由政府主导的慈善组织先天不足,缺乏独立性,其生存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财政和政策的支持和倾斜。一些慈善组织的建设并不完善,财务制度不透明,资金运用效率不高,而且由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很容易产生腐败行为,使得慈善组织缺乏良好的社会公信力。
  2、社会公众慈善意识淡薄
  慈善事业是以社会成员的善爱之心为道德基础。《2014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中显示,与往年数据相比,2014年全国企业捐赠、人民团体与社会组织、政府捐赠占比略有上升;而个人捐赠占比约为11%,已连续3年下降。这些数据表现了普通公众慈善理念不强,公民参与度低、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捐赠积极性不高,社会各界对慈善公益事业缺乏应有的参与热情。
  3、慈善法制不健全
  《慈善法》颁布之前,我国慈善领域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使得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慈善法》的正式颁布,开创了我国慈善事业立法的先河,但慈善事业需要的不只是一部慈善法。在这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仅有慈善法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国家针对慈善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慈善团体或者个人的利益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7]
  三、慈善事业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
  现代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慈善事业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
  (一)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及其效率
  我国过去长期采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政府将主要精力投入到经济发展上,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致使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和理想水平相去甚远。我国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性决定其不能照顾到少数人的利益,而慈善事业可以针对性地帮助困难群体,弥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拓展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此外,慈善事业通过慈善组织将民间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聚集起来,分配到最需要的地方,实际上就是一个社会资源重新分配的过程,实现了资源的高效利用,从而整体上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
  (二)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由于各个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弱势群体不断增加,社会救助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作为“第三次分配”的慈善事业,不仅解决了一部分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使更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扩大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范围,而且通过对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来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   (三)填补社会保障中的文化缺失
  慈善事业是人们奉献爱心的事业,能够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慈善公益价值观,强化社会责任感,激发社会热情,推动社会关爱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诚心友爱的社会氛围。这种友爱、互助的社会氛围不但能够加深人们对慈善事业的认识,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而且还能填补社会保障中的文化缺失,促进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从而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四、《慈善法》颁布的重要影响和意义
  (一)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影响
  1、界定了“慈善活动”的含义和范围,拓展慈善事业的发展空间
  《慈善法》对“慈善活动”进行了界定,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公益活动、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活动。这就意味着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各类型的志愿者服务及社工服务都是参与慈善活动的广泛形式,符合发展趋势,有助于拓展慈善事业的发展空间。
  2、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设立、运作及管理,保障慈善组织健康发展
  慈善组织的设立,由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先行审批改为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降低了慈善组织的门槛规定,为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关于慈善组织的运作和管理,《慈善法》规定了年度慈善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即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这样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有利于慈善组织根据自身实际统筹安排收入和支出,提高慈善组织效率。
  3、确立了“中华慈善日”,增强社会公众的慈善意识
  《慈善法》将弘扬慈善文化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慈善法,将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培养慈善专门人才作为有关机构的法定职责,并将每年9月5日确定为“中华慈善日”。这些规定将进一步增强全民慈善意识,优化社会慈善氛围,激发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
  (二)对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
  乐善好施、守望相助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补充保障形式。《慈善法》的出台,规范了慈善组织运作和管理、增强了社会公众的慈善意识、填补了我国慈善领域立法空白,为慈善事业的规范有序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这不仅有利于满足社会弱势群体基本需求,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而且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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