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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业发展的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8-0008-02
  一、引言
  继上个世纪制造业成功全球大转移之后,伴随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服务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导力量,国际服务外包也成为新一轮全球产业大革命的趋势。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价值链中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具有基础性的、共性的、非核心的业务外包给其他企业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来完成,以达到降低成本、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经济活动。服务外包业按提供的服务内容,可分为商业流程外包(BPO)、信息技术外包(ITO) 和知识流程外包(KPO)。
  据麦肯锡预测,2020年,全球服务外包市场整体收入将超过一百五十万亿美元。在此趋势下,国际服务主要发包国一直在寻求最佳承接国以扩展其市场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同时,广大服务外包承接国也纷纷制定相关政策以抓住这个巨大发展机遇。中国作为新兴的国际服务外国承接国,虽在近几年发展迅速,但与印度等主要承包国家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印度服务外包相关政策
  (一)优惠的税收和外资政策
  制定优惠的税收和外资政策,可以为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提供宽松的环境。印度政府在1986年就制定了《计算机软件出口、软件发展和软件培训政策》,对从事IT外销的企业给予特别的优惠政策。例如,对从事该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5年减免5年减半,再投资部分3年减免等优惠。上世纪90年代,印度进一步推出“零赋税”政策,出口软件全部免税,对生产的软件产品不征收流转税。2000年3月起,印度政府在全国批准设立140个经济特区,企业在10年期满后还可通过经济特区政策延续享受税收优惠。2004年2月,印度政府发布了一项税收声明,为避免双重征税,跨国公司将其非核心业务外包至印度享受免税。据有关资料显示,在印度发展服务外包的成本要比中国低30%左右,企业负担基本上是“零税赋”,这在相当大程度上形成了承接服务外包的成本优势(唐宜红、陈非凡,2007)。为促进出口,印度颁布了《2005年经济特区法案》,对经济特区建设及特区内的企业实行第一个五年免交全部所得税、第二个五年内减免50%所得税、第三个五年免除再投资收益税收等优惠政策。印度这些优惠的税收政策,吸引了大批的跨国金融机构,均选择印度作为外包的东道国。在目前的全球外包产业格局中,印度是最大的接包国家,其接包规模接近中国接包规模的十倍。
  (二)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
  主要软件发包商在选择承包商时,对于东道国的管理水平、商务和法律的国际规范有着很高的要求,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1847年印度颁布了第一部《版权法》,其后进行了多次修订。1994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版权法》,实现了与WTO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完全接轨。印度还注重检查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 1991年11月,印度组建了版权实施顾问委员会;1999年和2000年先后颁布了《国际版权规则》和《信息技术法》,对非法传播计算机病毒、复制软件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具体的惩治条款;2003年9月,成立了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专利、商标、设计及商标等案件的申诉;2004年,印度专利局从社会择优录取了63名专利审查官,并送往国家知识产权学院进行上岗前培训;2005年,印度开始实施新的专利法,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体系全面接轨。在世纪末相继通过了《版权法》《信息技术法》和《半导体集成电路设计法》。这些措施强化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执行力度,使得印度软件外包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国际信誉。
  (三)先进的科技园区建设政策
  印度等主要服务外包承接国都设立了科技园区,并在这些地区提供了非常宽松的贸易和投资环境,为服务外包作出了巨大贡献。印度软件出口的70%以上都是来自软件科技园区,早在1982年,英?甘地建立了第一个科技园,进行软件、微电子等尖端技术的研发,为软件产业发展奠定了基础。1991年,在班加罗尔创建了全国第一个计算机软件技术园区,其后又在马德拉斯、孟买、加尔各答等地建立了18 个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软件技术园区。园区的企业享受到多种优惠政策: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到2010年前为止免除公司所得税(最高比例达90%)、允许设立100%外资独资公司、购买国内资本货物时免除消费税等许多优惠政策。1999年,印度成立信息科技部,成为当时世界上少有的专门设立IT部门的国家之一。2000年印度还在硅谷设立了软件园,为印度软件对美国的出口及加强与美国金融、投资等机构的联系做出了巨大贡献。
  (四)应用型人才培养政策
  优秀的人才是服务外包成功的关键。印度政府十分重视人才的培养,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服务外包人才。主要表现在:第一,依托知名高等院校培养软件外包尖端人才。20世纪50年代,印度参照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模式,在全国陆续建立了7所“印度理工学院”,印度高级软件人才大都出自这些学校。第二,重视基础外包人才的培养。班加罗尔除了十余家科研院所、名牌大学之外,还有近八十所小型工程技术学院。第三,独立后,英语被列为印度的官方语言之一。1970年,印度政府启动了质量改进工程(QIP),目的在于保障各层次技术教育机构的质量。
  三、我国服务外包政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服务外包对经济增长贡献的不断加大,我国政府日益深刻地认识到服务外包发展的重要意义。为了提高我国服务外包的发展,我国政府和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但是与服务外包业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目前服务外包部分政策的可操作性较差,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一)ITO 业务仍需扩展,BPO 有待突破
  当前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业务类型仍然以信息技术外包(ITO)为主,占到了总规模的 86%,业务流程外包(BPO)为辅,占总规模的14%,其中以ITO业务为主的企业占到了71.4%,以BPO为主的企业占到19% 。ITO与BPO并重的企业占到了9.6%。76%的企业ITO业务超过70%,这些企业的ITO业务主要以软件开发为主,一半以上的企业软件开发占到了整个业务的70%的以上,另外,测试也是ITO业务的一种主要形式,36%企业的测试业务在10-30%之间,系统维护业务排在ITO 业务的第三位,有28%的系统维护业务在5-15%之间,本地化业务排在ITO 业务的第四位,有20%的企业本地化业务在5-15%之间。另外,在中国 BPO虽然刚刚起步,但是BPO 业务已经有了长足进步,无论从业务规模,还是从企业数量来看均占到了一定比例,并且发展速度较快(宋炳林,2013)。
  (二)对日外包占据了半壁江山,欧美外包稳步发展,国内市场得到重视
  我国服务外包排在前三位的市场是:日本49%、欧美30%、国内18%、其他地区3%,从以上的数据可以发现日本仍然是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最重要市场,不过来自欧美市场的外包份额正在稳步快速地上升,并且根据统计数据来看,一些优秀企业正在逐步将从事对日外包业务所积累的服务能力、财务资源投入到承接来自欧美的离岸外包业务,另一方面,更为值得关注的是国内市场也越来越得到了服务外包公司的重视,并且也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高端市场及优质客户,其市场份额及重要性也在稳步上升,换个角度来看潜力巨大的国内市场机会一定不能错失,服务外包企业通过承接海外业务,不断增强自身的能力,也更有利于参与国内市场的竞争。
  (三)外资企业占据较大比例,本土服务外包商崭露头角
  外商独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仍然是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主力军,其所占比重超过了80%,其中,外商独资更是高达45%,这也说明服务外包产业正在逐步吸引更多的海外直接投资。另一方面,海外背景对服务外包企业进行市场开拓,为提升全球交付能力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同时,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占到了15%,股份制公司占到了5%。
  四、发展服务外包业的对策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主导力量。尽管我国是服务外包承接国的大国之一,但是与爱尔兰、印度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可见,借鉴印度等国的服务外包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吸引外资的政策、法规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政府应从战略高度上认识到承接服务外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尽快建立有关部门协调管理机制,以便对服务外包予以统筹并实施宏观指导和有效监管(吴洁,2007)。
  (一)制定优惠的税收和外资政策
  优惠的税收和外资政策,可以降低服务外包成本,成为吸引国家服务外包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可以仿照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政策,为外包企业提供低息信贷,减免企业开展离岸外包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对用于提供外包所需的进口设备可以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积极推进服务外包商务环境(邢学杰,2009)。
  (二)制定和完善服务产业配套政策
  在园区内提供宽松的投资环境和良好的基础设施,可以极大地激励服务外包的发展。据鼎韬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全国建设(包括原有园区扩建等)了超过200 个的外包(或者以外包作为主要产业方向之一)园区,但是园区发展整体竞争力仍较薄弱。服务外包园区要想获得持续发展,必须首先着眼于创新,并且不单是企业创新,而是政府、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多元协同的园区集群式创新。同时,根据本地的区位优势、产业基础等特点差异化和专业化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
  印度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欧美接轨比中国至少提前30年,公民、企业和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较强。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可以为服务外包营造出良好的诚信环境。虽然我国先后于1982年、1984年和1990年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但是仍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同时伴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这些法律也已不太适应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且这些法律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缺乏对知识产权的整体概念。因此我国应抓紧时间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并针对法律空白出台新的法律,以适应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需要。其次,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基本法》,使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条款更加严密,有基本法作为最终依据,更便于公众认识和理解,以致能更好地解决专利、商标、著作权保护的交叉问题。最后,应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知识产权是一个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归于一个统一体才能最有效地发挥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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