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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银行信贷风险化解及支持实体经济的相关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2;F12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7-0-02
  一、建立合作共赢的银企关系是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银行和企业是市场经济体系中两个重要的经济主体,银企关系互相依存,互相影响,互相促进。从个体上看,两者之间是一种双向选择的博弈关系,从总体上看,两者之间是一种共同发展、密切合作的的共荣共损关系。银行的存在和发展依赖于企业,失去了企业,整个银行业的发展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企业活、银行兴”,银行自身发展同企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银行支持和帮助企业就等于支持和帮助自己。在当前形势下,某些企业因资金链紧张而亟待银行融资,而基于防范风险考虑银行普遍具有恐贷、惜贷的思想顾虑,如何破解银企双方融资困境亟待政府和监管层面给予正确引导。
  监管层面应研究制定政策,拿出相关措施,引导双方构建“同舟共济、合作共赢”的银企关系,共同应对当前困难,通过寻找银行与企业共同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实现银行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同时兼顾。监管层面当给予银行业相应的政策配套支持,并赋予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判断决策的手段,引导商业银行在遵循基本金融业务规则的大前提下,积极扩大信贷规模,不断增加资金投放,促进企业不断发展。
  二、构建分层次的续贷政策体系,实现梯度管理。
  当前形势下,某些企业由于暂时的经营困难而造成资金链紧张,商业银行要在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积极伸出援手,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银行贷款到期时,为满足企业连续使用资金的需求,可有四种不同处理方式:一是融资条款变更;二是再融资;三是展期;四是重组。上述四种处理方式是在对客户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进行综合判断的基础上,根据借款人资信差异所采取的差别化处理方式。
  (一)融?Y条款变更
  融资条款变更是为适应市场变化,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满足客户需求的操作方式。融资条款主要包括:融资额度、期限、用途、担保方式、利率、费率及前提条件等。由于融资条款变更的情况比较复杂,个案之间差异性较大,在办理该类业务时需要对业务重新履行审查审批程序,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二)再融资
  再融资是为满足公司客户对贷款连续使用的需求,对其发放新贷款偿还原贷款,从而实现客户不间断使用贷款资金的目的的处理方式。就企业而言,其再融资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1.“借新还旧”(由原贷款行发放一笔贷款偿还原借款);2.“置换贷款”(由其他银行发放贷款用于偿还原银行借款);3.“变相续贷”(通过向公司股东、其他关联方或是其他企业借款方式偿还贷款,贷款归还后银行再向该客户发放一笔贷款)。如果企业能够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资金,则说明企业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融资能力,生产经营基本正常,按此逻辑,银行办理再融资业务的信贷资产并不必然是质量不佳的业务。
  “再融资”的操作虽然形式上是使用一笔新的信贷资金归还原贷款,但实质上是实现融资的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的重新安排,是严格按新办理业务的政策尺度进行审查审批,重新签订合同,落实贷款条件。在此前提下,再融资业务本质上是对有偿还能力客户的积极服务手段,是银行在对客户进行风险判断基础上所做出的审慎信贷决策,应当予以支持。
  (三)展期
  展期是基于借款人生产经营安排的变化或临时流动性压力,而延长贷款期限的处理方式。办理展期业务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原定贷款期限短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或项目评审测算期限;因归还贷款计划过于集中导致借款人还贷困难;因自然条件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贷款项目建设期延长、投资增加,未能达到预期经济效益,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暂时有困难。
  展期业务主要适用于融资能力有限,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资金归还原贷款、但生产经营正常且具有偿付贷款本息能力的客户。展期业务形式上是对原贷款期限的调整,但实质上是按照新增贷款进行管理,并需要与借款人签订补充协议,对借款人资信状况、保证或抵质押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进行重新评估。
  (四)重组
  重组,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含垫款),对借款人、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办理重组业务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通过贷款重组,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或欠息,且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贷款重组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重组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其他通过重组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重组方式适用于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存在困难的客户,通过对借款人、担保方式、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合同条款条件进行调整变更来化解信贷风险,是较为灵活的降低和化解风险的手段措施。
  三、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不良资产处置通道。
  (一)当前不良资产化解的几种方式。
  1.企业破产清算。对没有偿债能力、资不抵债的企业,通过企业破产的办法,拍卖企业剩余资产偿还银行贷款,解决债务清算。2.提取坏账准备金冲销不良贷款。就是把企业不能清偿的贷款债务,由商业银行从坏账准备金的账户中提取准备金,用“冲销不良贷款”的办法来消灭和减少不良贷款。3.不良贷款的出售,通过公开出售或计价出售的方式,将不良资产从出售银行转移出去。4.注入公共资金方式。一般是指通过注入资金来化解银行的不良贷款,具体的做法就是由财政向特定的银行拨付专项资金,目的就是冲销银行的不良贷款,同时免除掉企业的债务。我国的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上市发行股票方式,从资本市场筹集资本金的方法来解决银行持有大量不良贷款的问题。   (二)加强不良资产处置的创新手段
  1.探索“贷转股”模式。即商业银行对贷款企业的贷款债权通过某种方式转化为对该企业的股权。对商业银行而言,由债权转为股权的操作可以转移部分信贷风险,在保全自己信贷资产完整和安全的前提下,化解部分不良贷款。
  2.运用并购重组模式。即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债务重组推动存量资产的重新配置,从而将现有不良资产资源在国内外同行业之间进行分配,并在最终实现经济结构调整,以便处置目前的不良资产。
  3.尝试商业银行的参股资产管理公司模式。商业银行可以独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将现有不良资产从内部分离出来,交由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处理,比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方式,从而放宽不良贷款和抵贷资产处置的政策限制,再通过转让、打折出售、打包处理、租赁、招标、拍卖等等方式直接处置掉不良资产,提高资产受偿率,降低信贷的损失。或者通过探索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联合运作模式,由双方合资设立新的资产管理公司,主要用于双方产业和产品之间的衔接联合,充分发挥银行方面的资金和信息优势,以及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灵活的优势。
  4.联合运作模式。即联合各种资本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处置不良资产需要有大量的资本介入,反之没有资本的介入就无法顺利处置不良资产,要采取有效形式引入信托、投行、私募基金等多元化非金融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进入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鼓励和引导各种资本参与不良资产处置。
  四、各级政府层面应当积极介入、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方面应研究制定政策,积极支持实体经济,有效帮扶困难企业:一是各级政府应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好宏观指导和政策帮扶,通过设立产业基金、周转基金等方式为实体企业提供有效支持和增信,帮助其渡过难关。二是要组织建立各债权主体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制定融资风险化解方案;三是要着力推进企业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在企业之间同全社会培育、倡导和养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道德风尚品质。四是要加强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的治理,坚决支持银行依法开展货币的经营活动,支持银行依法维护金融的债权权益。与此同时,还需要加强组织政法力量,严厉打击某些不法企业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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