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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借助第三方监督推进“阳光”审计

  第三方监督作为一种创新的外部监督模式,现已应用于法庭审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领域,并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审计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只应用在工程投资和政府采购方面。笔者认为,对审计工作引入第三方监督进行研究和探索具有很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审计工作引入“第三方监督”的可行性
  (一)单一审计监督模式的固有局限性需要引入外部监督机制
  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的审计从形式和实质上看都是一种内部审计行为,既要对政府部门履行监督职能,但又归所在地政府的领导,很容易形成“同体审计”的怪圈。要解决体制内“灯下黑”的难题,就需要“第三只眼”来“亮剑”,审计“审计者”,即引入外部的“第三方监督”,才能从制度层面构建较为完善的审计保障机制。因为只有同时构筑内部“防火墙”和外部“安全网”,才能从制度层面构建较为完善的审计保障机制。历史经验也一再证明:真正有效的?O督永远来自于外部。因此,审计工作引入“第三方监督”势在必行。
  (二)第三方监督已在工程审计和政府采购中崭露头角,发挥重要作用
  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有利于增强政府审计部门危机意识和质量意识,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及时发现工程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提出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我国近年来已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如2013年,沈阳市铁西区强化政府采购管理,对30万以上的项目,增加第三方审计验收环节,提高了政府采购项目质量,真正实现了“阳光操作”。近些年实践证明,在工程审计中引入第三方监督着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对审计工作引入第三方监督的必要性
  推进“阳光”审计,是保障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的重要手段,而做好对审计机关职责履行、公正执法、廉政勤政情况的外部监督正是推进“阳光”审计的内在要求。
  (一)引入第三方监督可以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首先,审计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内容纷繁复杂,领域涵盖诸多行业,对审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综合能力往往不能满足与审计目标要求,容易在审计工作中出现偏差,带来了一定的审计风险。
  其次,为解决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目前很多审计机关聘用部分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审计,以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但大多数社会审计人员流动性强,其职业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加之可能同时进行多项审计业务,很多时候他们是“人在曹营心在汉”,在利益考量方面,很难保证完全对审计机关负责。因此,外聘人员的道德风险也不容低估,一旦制约机制跟不上,也会产生很大的审计风险。而引入第三方监督之后,由外部专家对审计项目进行再审计,可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良“苗头”及时预警,从而降低了审计风险,提高了审计工作质量。
  同时,通过建立这样一种外部的第三方监督机制,还可以促使审计人员切实履行审计责任,增强质量意识,防止其舞弊行为的发生,进一步防范审计风险,促进审计健康发展。
  (二)引入第三方监督可以增强廉政意识,促进审计廉政建设
  近些年不断爆出的审计者与被审计者“举杯共饮”的事件充分说明了“物必先腐而虫后生”。在腐败问题上,审计机关和人员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放松管理和监督,否则就会产生严重后果。
  加强审计廉政建设,除了要进行倡廉教育,从思想上牢固筑起审计队伍廉洁自律的坚固防线外,完善制度建设也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引入第三方监督使审计人员在监督下工作、从而促使其始终客观公正地对待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坚持持证上岗,文明执法,公开审计职责、权限、程序和审计纪律,建立廉政回访制度;开展审前公示,严把执法关,告知被审计单位人员的权利义务,并公开审计内容和监督电话;做好审计结果公告,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将审计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开展第三方审计监督,有利于规范审计行为、控制审计风险,促进审计廉政建设,增强审计工作的公信力,从程序和制度上杜绝违法乱纪现象。外部专家的每一次评审都是一次对审计人员的考查、检验和培训,既增强了廉政意识,又提高了业务水平。同时,实践也证明:引进第三方监督,不仅强化了外聘机构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而且进一步促进了审计机关的内部管理。
  三、对外部第三方监督机构的设计构想
  (一)第三方监督评价机构应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生命,更是第三方监督机构的灵魂。第三方监督机构与审计和被审计机构等被监督对象相独立,与其无利害关系,从而真正具有独立的“调查权”和公正的“审判权”,以确保监督的客观公正。同时,第三方监督机构应具有较高的职业操守,要公正评价,不能带有主观自我偏见,并对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做到客观公开。
  (二)第三方监督机构应具有专业权威性和成员流动性
  第三方监督者的水平将决定监督的效果。因此,应效仿建立审计专家智能库的方式建立第三方监督人才库,将符合条件
  的一些调查公司、社会审计机构、高等院校、机关单位等具有较强资质和专业水平、较高职业道德和公道正派的专业人士纳入并分类管理,以确保监督的权威性和说服力,以及人员配备结构的全面性和合理性。同时,定期对库内人才进行维护,适时增加人才,清理、淘汰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需要第三方监督时,从中随机选择,以增加监督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四、第三方监督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的问题
  (一)第三方机构获取资料来源的不完整性
  目前第三方监督不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模式,不具有强制性,无法在各审计领域进行推广,许多审计所需的资料基本上还需要被审计单位和政府部门提供。第三方审计监督机构无法控制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的质量。虽然《审计法》明确,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由于第三方不属于《审计法》所指的“审计机关”范畴。因此,第三方机构单凭自身资源和被审所提供的有限资料,很难达到预期的审计目标。
  (二)第三方机构的评价结果可能会有失公允
  显然,前述中的第三方机构获取相关资料的不完整性势必会影响评价结果的科学准确性。同时,第三方监督人才库中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精英们在监督评价时也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他们虽然理论知识渊博,但可能并不十分熟悉政府部门业务和工作,可能会以其惯性思维看待问题,具有某种倾向性和片面性,容易形成主观的偏见或无心的偏差;二是在目标制定、方案选择、项目安排乃至审计结果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上会受到政府部门的影响,甚至在某些权威和权力的暗示下容易改变自己的立场,产生“暗示效应误差”,上述两个问题可能会导致评价结果有失公允。
  五、结束语
  对审计工作进行第三方监督国内没有现成模式可循,只能在实践中摸索着前进。第三方监督作为打破同体审计怪圈的有效举措,对于增强审计部门的职责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在我国推广第三方监督具有积极意义,国家审计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出台相关制度,大力推行这
  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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