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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年金EET型延税政策的若干思考

  一、前言
  当前我国老龄化趋势严重,社会面临着巨大的养老负担,在此背景下,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引起了来自社会各界更加广泛的关注。而养老保险制度通常被划分为政府强制性规定的基本保险、个人储蓄性质保险以及补充养老保险,其中补充性养老保险旨在满足不同个体的养老需求,又被称之为年金,是保险公司出售的金融产品,并按期为客户支付现金。企业年金是雇主为员工提供的福利计划,员工在退休之后可以按期领取现金,而企业年金EET型延税政策实施后,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发展,但现阶段同样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更加深入的进行优化与调整,从而才能够构建规范化的年金税收制度。
  二、年金EET模式基本内容
  1.税制要素
  企业年金EET型个税要素内主要包括税率、纳税人以及课税对象。其中个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股息税率为单一比例税20%;纳税人方面,根据现行规定,年金缴费、收益、领取均为个人账户内的权益,账户所有人为纳税人。而在课税对象方面,员工个人缴纳本金属于工资薪金税基核算内容;单位缴纳税金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延期福利待遇,并不被纳入到工资薪金税基核算内;本金投资收益属于税基核算内容,应注意的是对国债利息、储蓄存款、股票有所区分。
  2.税收优惠类型
  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在某一发展阶段内,政府对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发展规划等情况进行分析后,基于整体发展目标的基础上,面向某一部分课税对象、纳税人等,在税收及其他方面提供一定的优惠待遇。目前比较常见的税收优惠类型有减免、退税、降低税率以及延税政策等。其中,免税指课税对象的税款被全部免除,纳税人无需纳税,而在企业年金方面的减免所面向的是企业,征税前将企业排除在征收对象之外;减税则是纳税人的一部分税款无需缴纳,企业年金方面的减免通常是降低税基比例。延税政策是纳税人需要本期缴纳的税款中的一部分甚至全部都可以后延到下一阶段缴纳,这一政策对企业年金尤为关键,延期政策能使个体本期现金流量增加,资本投资更加活跃,同时也能够减轻员工的纳税负担。
  3.年金EET型个税负担情况
  EET模式在国内推行前,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实行的是TEE模式,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区别,TEE模式仅具有缴费?h节,而EET模式又增加了投资运营环节以及领取环节,随着这一模式的转变,年金EET型个税负担情况也有所不同。其中税收红利是将年金缴纳、年金领取分为两个不同阶段的生命周期,员工在职期间需要缴纳的税款被推迟到离职退休之后,主要作用是为了激发工作岗位上的年轻员工能够主动购买个人储蓄性质的保险,这也意味着个税负担将会增加。此外,从边际税率的视角来分析这一问题,边际税率额度与可支配收入之间为反比,由此会进一步产生替代效应,这就表明如果边际收入降低,员工工作时间将由消遣时间取代,对工作失去热情;因此年金EET型个税税率如果偏高,则员工会转向边际税率偏低的养老保险,减轻自身税收负担。
  三、年金EET型延税政策现存问题
  1.导向性模糊
  ETT延税政策目前正处于初步发展时期,尚且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其中以导向性模糊问题尤为显著。根据EET型延税政策的要求,员工在退休后,持有人选择一次性领取年金,则计税不能分期,而是要将一次性领取视为一个月内的工资收入来征税。这一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引导退休人员按期领年金,但是对于EET模式生效前退休人员按照月份定期领取年金所产生的导向性比较模糊,同时这一模式并没有给退休人员一段时间作为缓冲,政策强制性没有给退休人员适应时间。
  2.缺乏激励性
  EET型延税政策存在激励性不足的问题。通过对EET模式的红利、边际效率分析可以发现,这一模型对于一部分员工尤其是经济收入水平偏低的员工产生的影响是负面的,主要是由于员工退休后领取年金所需缴纳的税金增加,经济负担加重,无法对员工产生激励作用。同时,根据现行EET延税政策的规定,税率采取的是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负最低也达到3%,而在EET推行之前,低收入员工的税负甚至可以得到减免。因此,EET模式无法对员工起到激发效果。
  3.优惠力度不足
  优惠力度不足这一现象同样是当前年金EET延税政策中的问题。根据当前政策的规定,优惠待遇主要面向的是税款缴费阶段,甚至对于基本养老保险推行免税优惠待遇。而在年金领取阶段内,EET模式采取的是全额计税方式,员工缴费阶段以及退休后没有完全使用的费用标准均不予扣除,所提供的优惠待遇完全无法满足人们的预期。此外,EET模式规定,退休人员领取年金时需要以全额计算的方式缴纳税款,对于退休人员尤其是经济水平有限的人员产生较大负担。
  四、年金EET型延税政策的优化建议
  1.设置明确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权益记录
  基于年金EET型延税政策现存的问题,应当尽快提出优化对策,其中应在年金缴费阶段内,设置明确的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这也就意味着,税务部门需要建立权益记录,以应对纳税人费用扣除费用标准未完全使用的情况。尤其是在延税政策的背景内,纳税人领取延期的工资薪金,更加需要建立权益记录。此外,应当针对经济收入相对有限的群体进行明确规定,年收入不足5万元的情况下,当期工资薪资低于税费扣除标准的部分,能够在领取年金时进行补充。而为了达到这一目标,税务部门同样可以建立权益记录,为费用扣除标准建立档案。   2.推行差额计税方式
  推行差额计税方式是完善企业年金EET型延税政策的重要措施。年金领取阶段内,现行计税方式为全额计税,激励性和优惠力度缺乏,因此需要将其专为差额计税方式。采用差额计税的方式意味着领取年金时一刀切的全额计税现象改变,而是要结合纳税人权益记录内未全部用尽的扣除标准,允许扣除生计费用。主要包括:领取年金时,如果费用扣除标准过高,对于已经超过基本养老金的部分,应当将其从年金收入内扣除等;参照权益记录,对于缴费环节内未完全用尽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将其从企业缴费内补充。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为员工尤其是经济水平较低的人群提供较大的优惠,减轻税负。
  3.明确区分不同税目计征个税
  EET模式的完善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同税目的计征个税,区分单位缴纳本金、个人缴纳本金以及投资收益。其中,针对缴费本金投资收益的部分,需要明确不同类型的投资收益,依照年金投资相关规定,对不同税目计征个税,主要包括有:国债利息、个人存储利息、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等均为免税;个人购买股票,根据持股期时间差异,对其红利征收所得税等。
  五、结语
  综上所述,国内年金税收政策从上个世纪末期开始发展,经历了转型、破冰以及不断完善阶段,由此ETT模式取代原本政策,成为国内补充养老保险的延期税收政策,覆盖面积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进而扩大到私营企业,最终深入到全国范围内,年金制度全面取代TEE模式,在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中发挥作用。但与此同时EET模式延税政策的推行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开始引起关注,集中体现在优惠力度不足,缺乏激励性,引导性较为模糊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设置明确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权益记录,推行差额计税方式,以及明确区分不同税目计征个税,从而才能够推动EET型延税政策的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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