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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公平教育权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8117
  20世纪80年代初,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推动城市化进程,随着外来务工人员的增加,其子女也随之进城,教育公平是指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地分享当时当地的公共教育资源的状态。但在城市中,身为弱势群体的他们对于教育权这项公民基本权利却无法保障。正如美国“公立学校之父”的贺拉斯?曼所言:“教育是实现人类平等的伟大工具,它的作用比任何其他人类的发明都伟大得多。”教育是一个民族的脊梁,少年强则国强,笔者以颇受关注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为课题展开调研。
  1第一次调研相关情况
  第一次调研,调研课题小组来到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打工子弟H学校,笔者去时,学校的大门紧闭,门上张贴了学校因拆迁而关闭的告示,通过门缝可见学校里破败的景象。小组成员们询问周边住户后得知,该打工子弟小学已经关闭,部分学生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就学,部分接受安排转校到同是民办的某B学校,还有部分已经辍学。之后,笔者拜访了之前在该小学任职教书的M老师,她向我们反映了学校面积小、教室拥挤、课桌简陋、体育设施简陋、学校发展缺乏规划和有效管理等现实问题。尽管条件如此,H小学曾经也有过辉煌的升学率,有些学生天资聪颖,学习刻苦,成绩很是优异。
  2第二次调研相关情况
  第二次调研,调研课题小组来到前文提到的民办学校B小学。因为之前的预约联系,笔者和同行的小组成员见到了B小学的校长。在与Y校长的交谈中,我们了解到B学校波折的办学历史。多年来,B学校在校长的努力和志愿者的宣传下,接受到较多社会的帮助和关怀,例如,企业出资赞助和志愿者义务教学。经过教委的审批后,政府也给予一定的支持,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例如,更换桌椅门窗,给学校的老师培训等。学校的管理在教委的监督下,越来越走向规范。时光荏苒,在B小学的众多学子中还有一位学生考上了清华大学。谈起B小学的发展历程,Y校长很是感慨,亦让笔者觉得敬佩。在那样艰苦的条件下,学生对知识的渴求,Y校长对办学理想的坚持,才让学校办学至今。
  在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因户籍问题在城市无法就学时,打工子弟学校应运而生。在公立学校入学手续烦琐,私立学校学费昂贵的两难困境下,打工子弟学校的开办对进城务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无疑是及时雨,它虽在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上有诸多诟病,可是确实解决了进城务工子女就学的需求。在B学校的历程中,笔者看到政府对民办教学从最初的不认可到慢慢接受,再到如今的支持帮助。在教委审批合格后,B学校甩掉了“打工子弟学校”的称谓,成为正式的民办学校。在我国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因此,政府对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责无旁贷,对此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帮助义不容辞。
  3第三次调研相关情况
  第三次调研,调研课题小组来到石景山区教委处,笔者与小组成员面见了办学科的K科长。在与他的交谈中,我们得知石景山区最多曾有21所打工子弟学校并存的现象,诸多学校存在问题和矛盾,因为租金上涨,自身管理不当,校长跑路,办学不合格等问题关闭,四所打工子弟学校经教委审批成为民办学校,石景山最后一所打工子弟学校H小学已经关闭了。在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日渐备受关注,法律也渐渐出台。1998年,《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儿童和少年就学实行‘两为主’原则,即以在流入地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强调:“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地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在这些条例中,我们可以看见农民工子女与流动人口子女被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地适龄儿童、少年等政策术语取而代之,地方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跃然纸上。K科长认为,未?硭孀胖泄?户籍制度的改革,打工子弟学校会渐渐消失。
  4思考
  经过三次调研的经历,让笔者不禁思考,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于社会中处在弱势群体的状态,期望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学习教育来提高自身素质,改善家庭的生存状态,实现个人价值和升迁性自身发展。捷克教育学家约翰?阿莫斯?夸美纽斯曾宣称:“我们首要的愿望是让所有人都能获得充分的教育,成为真正的人;不能只让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些人,甚至大多数人接受教育,而必须是所有的人;只要他有幸成为人类的一分子,无论男女老少、高低贵贱,他就应当接受教育;这样,整个人类不分年龄、性别、贫富和国籍都可以成为受过教育的人。就像整个世界从亘古至今都是人类的课堂一样,人生从摇篮到坟墓也是课堂。人生在任何阶段都要学习,人生除了学习之外再无其他目的。”打工子弟学校的出现虽然可以让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教育,但教育的质量远远无法和城市中的孩子相比,显然是与宪法中的公平教育权相违背。
  胡重庆在《试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中指出,在许多外国城市,外来居民子女与本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福利,教育权利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受歧视,但在我国,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市中饱受不公平对待,遭遇薪资低的困境,而其子女的教育问题更是不容乐观。外来务工人员女所遭受的教育不公平,拉开他们与城市孩子的差距,使其很难通过受教育提升自身,贫穷与落后在他们的身上无法摆脱。作者认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之本,教育不公将影响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将加剧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更为令人担忧的是,教育不公将危及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健康发展。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中,作者根据平等受教育权的法理依据和现实需求,认为义务教育是国家所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给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教育服务的责任不容推卸;其次,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都是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
  亚里士多德提出:平等地对待平等的,不平等地对待不平等的。笔者认为,要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平教育权,首先要从制度上保证他们受教育的权利,使教育立法的公正化。例如,改革户籍制度,取消户籍的入学门槛,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公平受教育权利,同等对待城市孩子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消除歧视和不公;健全法律规章制度,完善义务教育法,落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公平的举措,让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融入城市孩子,使其“有学可上,有书可读”,提升教育质量;在目前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状况下,政府应帮扶民办教育学校,投入财政支出完善资源分配,颁布相应的优惠帮扶政策,解决实际的办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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