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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金融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而入狱

  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银行不良贷款快速劣变,剪刀差不断扩大,盈利压力不断增加,从而导致银行从业人员任务压力增大,部分资金链断裂或债台高筑的企业利用这个机会通过包装或其他方式从银行套取贷款,目前银行从业人员由于缺乏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认为不收受客户钱财即不会触碰法律底线,客户提供担保即不会造成银行损失,因此放松了对客户资料的审查,甚至为完成任务帮助客户伪造资料,造成调查疏漏,最终触犯刑法入罪获刑。
  一、因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例
  2011年12月,杭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企业是该银行的存量客户,并熟知银行对贷款资料的要求和审查要件。贷款发放前,对于该笔贷款的申请人及保证人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交易合同,财务数据等材料客户经理余某和市场营销经理王某甲未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审核,并以此形成调查报告,报告中称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逐年下降,但实际该公司自2008年起已年年亏损,资产负债率达85%以上,即将面临破产。
  银行贷前审查人员未对贷款申请的资料进行实质审核,并且该笔业务中的交易背景虚假,调查人员在贷前调查时凭借经验轻信该笔业务真实,贷款发放后也未对该笔贷款进行实质性的跟踪调查,同时该部门经理孟某亮为该笔业务审查的主要负责人,未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职责,未进行相应的贷前真实性调查,贷后也未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必要的追踪调查。综上,法院判处三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王某甲和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孟某亮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二、我国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其中并未提到银行从业人员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只要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同时贷款数额超过100万元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即达到立案标准。
  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风险提示
  根据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标准,违法发放贷款罪并未对银行从业人员的主观要件进行规定,当事人收受客户钱财与否与该罪名的成立并无直接关联,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在发放贷款前未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或贷款发放后未对资金流向进行实质性的追踪调查均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情况。
  面临经济下行压力的增加,企业出现亏损或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比比皆是,企业经营者迫于债务压力通过伪造资料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情况随时可能发生,与此同时银行不良贷款劣变提速,剪刀差不断扩大,造成银行盈利能力下降,导致银行从业人员所面临的考核压力与日俱增,如相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工作中出现疏漏,将会有极大可能造成贷款逾期形成不良,银行资产出现损失,甚至使自己身陷囹圄。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防止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而触犯刑法,对相关人员进行风险防范建议如下:
  纠正过去“不收受客户钱财就不会触犯法律,提供担保就不会造成损失”的错误观点,提高对当前经济下行形势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警惕,应对存量客户,尤其是属于钢铁、煤矿等行业的客户,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防止出现由于经验主义,轻信客户资料从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
  规范工作人员的调查和审查流程。在经济上行期间,我国企业逾期不良的情况较少,因此金融机构常常迫于考核时间节点的压力而减少了许多必要的调查程序。但随着不良贷款劣变加速,风险的不断增加,金融机构在发展自身业务的同时,也要提高对风险的控制,坚守发展和风险两条底线,从严从实的对客户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实质调查。
  认识到所从事工作的严重性,加强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的法律意识,时刻提醒尽职免责,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做好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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