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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若干问题探讨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1.移交方式
  国办发?z2016?{45号文件提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有两种形式,一是“原则上‘三供一业’基础设施先完成改造,后实施移交”,二是“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具体形式由移交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笔者倾向于第二种移交方式。第二种方式“先移交后改造”,有助于企业在移交工作中争取谈判地位,特别是面对水、电、气等垄断性接收企业,移交企业能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政策要求,按照“先移交后改造”的原则与接收单位就移交内容、维修改造的验收标准费用、权责划分等问题达成一致,先签订移交协议并明确移交基准日,后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费用由移交方承担,具体改造工作由接收方实施。对移交企业而言,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移交企业可以将维修改造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转嫁至接收单位,有利于降低因维修改造实施造成?p方推诿扯皮进而无法完成移交工作的风险;缺点是在前期签订移交协议时,移交费用的确定将成为双方谈判的重点和难点。
  2.接收单位
  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中,接收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移交企业要坚持自主协商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和接收单位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当双方分歧较大且无法协商一致时,要寻求属地政府积极予以引导,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裁定,确保工作有效衔接和按时完成。
  3.移交费用
  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中,强有力的第三方支持对企业“三供一业”顺利移交十分重要。移交费用按照协议主体应由移交方和接收方根据维修改造内容共同协商确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移交方和接收方往往具有不对等的利益市场主体地位,移交方希望以较低的价格尽早签订协议,合理分担改革成本,进而取得财政补助,完成移交工作。接收方则希望借此维修改造之机,将相应设备设施改造至较高水准,以满足未来数年的增(扩)容要求,对资金的需求较高,且不急于签订移交协议,难以与移交企业达成一致。由于地位不对等,这一问题仅靠移交双方自行协商是很难解决的,地方政府必须出面协调。
  4.财政补助
  按照财资?z2016?{35号文件规定,中央财政对中央部门管理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贴50%,对原政策性破产中央部门管理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100%。而陕政办发?z2017?{2号文件规定,“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企业承担主要成本,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在经济持续下行、企业利润下滑的情况下,企业承担改革主要成本难度很大,因此建议应由政府承担改革的主要成本,如果想为自存企业卸下这些历史包袱,则需要支付非常昂贵的改革成本,但拖得越久改革成本就会越高。
  5.人员分流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z2016?{45号)要求,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在人员安置方面,通知称,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但在政府主导的“去产能”艰难推进及其可能引发的诸如人员分流压力等问题下,国有企业要进一步解决剥离其社会职能的问题却显得更加艰难和棘手。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解决不好,容易妨碍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要认真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政策衔接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确保移交期间“三供一业”服务水平不下降,防止因剥离措施不当而引发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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