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版
搜索导航
论文网 > 工商管理论文 > 企业研究论文

浅议建筑业“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带来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5-122-02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营改增”涵义
  所谓“营改增”,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简称。1993年“分税制”改革伊始,由于我国政府财力有限,税务征管水平较低,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增值税和营业税是调节我国商品和劳务流通的两个最主要税种,其中,第二产业(工业)主要由增值税调节,第三产业(服务业)主要由营业税调节。相比而言,营业税税制简单,易于征管,但存在重复课税、阻碍分工合作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营业税的长期实施延缓了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步伐,为了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在上海、北京等11省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工作,己经取得了较为成功的转型和宝贵的经验。根据“十二五”规划的要求,2015年我国进一步推动建筑行业的“营改增”,全面启动建筑业“营改增”工作,完善增值税链条。近年来,随着“十二五”规划的逐步落实,建筑业“营改增”也全面启动。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从现有结果看,建筑业“营改增”将会完善现有税制体制、刺激投资、振兴经济,减少流转环节中的重复征税问题,最终实现国家结构性减税的目的。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遇到许多问题。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带来的总体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运作方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财务人员、合同选择等几个方面。
  在财务人员方面,由于从营业税改到增值税计税,导致记账方法不同,会计核算方式和税费缴纳方式都发生了改变;在财务管理上,财务报表的结构受到影响,另外独立核算增值税,增大了财务管理的难度;同时企业还得注重对财务人员安排进行新规定的理论学习和考试培训,设立独立的相关部门做好充分的相关准备。
  在合同选择上,建筑业企业多是承包和分包结构,分包商的规模以及管理程度参差不齐,会计核算也不见得都齐全,这导致有的分包商可能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这导致了建筑业企业在进行分包商合同的选择上有了更多的余地,可以选择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包商,可抵扣的税额可以用来人员管理、提高劳务待遇、改善工程质量等方面,合理地转嫁了税负,减轻企业负担,以此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同时,在采购方选择,是否主辅分离,是否业务外包等模式上,“营改增”的改变为建筑业企业也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三)实施营改增对建筑业的重要意义
  一是可有效避免重复征税。在以往税收管理体制中,建筑业按照计价收入的3%计征营业税。作为工程成本中的各种原材料、购入的机械设备等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形成重复征税。“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此类进项税可以抵扣,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行业重复征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成本。二是促进建筑业施工生产方式转型。现阶段我国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人工费在建筑企业成本中所占比率相对较高,目前大部分人工成本无法抵扣进项税。而“营改增”实施后,购买机械设备缴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有助于促进建筑企业先进机械设备投入的动力,促进建筑业施工生产方式的转型。
  二、建筑业在“营改增”后面临的挑战
  (一)发票管理机制不完善
  一方面,营业税制下以单一的营业收入为计税基数,税率固定,建筑业企业往往不重视购进材料物资、设备的发票管理。长期以来,除了钢材的购进可以取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建筑业企业的供应商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民,这些供应商难以开具合规的、可用来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另一方面,建筑业的周期性问题也产生了物料供应、资金给付以及发票流转在时间上的不一致,建筑业企业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的时间滞后于真正的物料使用时间,难以在当期进行抵扣。此外,建筑施工企业的下游供应商因自身资质问题,常常不能开具合法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做到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合同签订者一致。即使在规范了合作供应商后,建筑施工企业获得能够大幅度抵扣11%销项税率下高额税负的进项税也存在着结构性障碍,即下游供应商适用税收政策及税率存在问题。因此,下游供应商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类别、开具时间也应纳入发票管理机制中。若不实施?m应增值税制下的发票管理机制,关注发票流转时间,与下游供应商明确规定发票相关事宜,建筑业企业在面临高额的销项税的同时只能拥有极不匹配的可抵扣进项税。
  (二)建筑业下游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
  增值税的优点在于其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但目前建筑业的许多下游企业,如房地产业还未实施“营改增”,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产品,例如商铺、商场、写字楼自己持有经营,这些产品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再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包括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等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建筑企业购买的砂、石料、混凝土等,如果是从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纳税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则建筑企业只能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金。这些建筑材料在建筑行业施工成本中所占比重很高,会严重影响行业的盈利水平,给建筑业“营改增”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会计核算难度增加
  营业税的核算只涉及收入的多少,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计算应纳营业税,税基相对固定,税率恒定。但“营改增”后,进项业务与销项业务均涉及增值税核算,会计核算难度增加。首先,体现在税率的复杂性上,17%到3%不等的多档及多类别税率易造成企业的核算复杂化,若不进行分类核算,按照税法规定有可能从高征收,会增加企业税负。其次,抵扣核算涉及税务行为发生时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效性、进项转出业务等一系列的复杂会计核算内容,对企业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自身会计核算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建筑企业解决“营改增”问题的具体对策
  (一)主动接受“营改增”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重要的有创新性的一步,初衷便是给企业减轻税负,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企业应该考虑到初期改革会带来不适应,事先从思想上和行动方面做好准备工作。认真学习《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配套实施细则,刻不容缓地开展增值税相关知识的各种学习,首先得学好专业基础知识例如税务和财会,然后再对具体实际情况找相应的解决措施。思想上企业不能存在抵触或回避心理,应该积极去面对这种变化,及早准备。行动上,通过完善自身管理,日常经验规范化,加强内部控制,实行精细化管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增加进项税的抵扣额,减轻企业税负负担。这些都需要企业优化自身资产结构,在营改增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从提高企业机械化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力提高,从而提高获利能力,这也会增强建筑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竞争能力。“营改增”过渡时期,建筑业企业可能会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处理不好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所以企业应该行动起来,尽可能抵消“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把“营改增”看作是倒逼建筑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机遇,变为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契机。
  (二)完善专用发票的取得和管理机制
  第一,加强增值税发票取得的管理。建筑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应尽可能选择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完善供应商的选择机制,加强建筑合同以及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并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注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该在合同中要求供??方到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施工和设计业务分包尽量选用有资质的一般纳税人,确保进项税全额抵扣。尤其对砂石料等基础资料的采购把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关。确保做到货、钱、票的三统一,否则会有增加增值税的风险。第二,完善合同消除抵扣“不确定性”。企业应在签订的各项合同中明确款项的到款时间“甲供材料”开具发票和结算流程可以变为委托方、建筑企业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供应商给建筑企业提供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建筑企业开具同样金额发票给委托方,尽力消除取得专用发票的“滞后”以及由业主取得的不确定性。第三,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一是建筑企业加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用机械技术代替人工老大降低对劳动力的依赖,从根本上减少人工成本;二是国家可以考虑减少对固定资产的抵扣限制,对“营改增”之后取得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年限由2年扩展到更长期限。
  (三)全面梳理下游供应商
  下游供应商的资质将对建筑业企业的税负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建筑业企业应对签订的内包合同做出更加详细的规范,明确指出施工企业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选择材料供应商的基本条件。同时,企业管理部门也应提供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供应商名单,引导项目施工部门从名单中的供应商订购建筑材料。企业的财务部门还应严格控制工程款的发放,合理安排进项税额的抵扣进度。
  (四)改变原有的合同模式和会计核算模式
  为了避免出现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情况发生,要改变原有的EPC总包合同模式,对设计、采购和施工试运等业务分开签订合同,采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没有条件拆开合同,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各自业务的内容和金额,分开核算分类业务的收入和成本,才能采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减少不必要的从高征税。

相关论文

建筑业策略影响企业
浅谈大数据时代房地产企业新型营销路
企业财务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试论企业文化与企业战略的协同管理策
试论战略成本会计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浅析“四色文化”背景下江西省旅游商
河南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黄河文化旅
后疫情时期文旅产业发展策略——以黑
数字媒体时代辽宁老字号企业品牌运营
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提升途径分析——
裂变营销对用户购买意愿的影响—以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