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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入WTO后中国财政的对策

摘 要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对中国财政产生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并且会经历一个由弱到强,再由强到弱的过程。从各方面对分析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发生的收益和成本,并且就此给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世界贸易组织 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

1 加入WTO对我国财政的影响
1.1 对中国财政收入的影响
  (1)从总量上分析,加入WTO促进了整体经济的增长,它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也是积极的。2005年财政收入将有轻微的提高,但由于关税削减和出口增加导致退税增加的因素,财政收入的增加幅度将小于GDP的增加幅度。在2005年关税平均税率约削减40%,但由于进口增加16%,关税收入将减少约30%。进口增加也相应导致进口增值税收入的增加,2005年它将比基准情景提高11.8%,由于增值税率较低的农产品的进口增加较多,所以进口增值税收入的增加幅度小于进口增加幅度。
  (2)从结构上分析,由于生产的扩张和居民收入的提高,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收入都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但企业所得税收入则有轻微的下降。这主要是因为加入WTO取消各种非关税壁垒后,一些国有贸易公司将不能借助其垄断地位而获得相应的寻租机会,其利润将相应减少,从而导致总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轻微下降。出口的大量增加也会导致出口退税支出的增加,出口退税支出和企业生产补贴作为总的负收入将要增加2.3%。
  以上收入变化的结构特征导致对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产生完全不同的影响。由于关税收入是中央财政收入,而出口退税也由中央财政支出,因此,加入WTO对中央财政的影响是负面的。在2005年,地方财政收入将提高0.91%,而中央财政收入将下降0.31%。
  (3)从地缘上分析,加入WTO可能导致地区财政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我国对外贸易的绝大部分由沿海地区的省份实现,其中仅广东省就占40%以上。在这种外贸格局下,我国加入WTO所导致的贸易扩张,将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而且,沿海地区的贸易扩张对内地经济的辐射能力很弱,对内地需求的扩张带动力很小,相反,它将促使更多的生产要素由内地流向沿海地区。这将导致沿海和内地间经济发展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而且,由于沿海地区相对优越的基础设施、人力资本条件,以及人口较为集中,从而具有较强的市场辐射力,加入WTO后外资的流入也会更多地集中在沿海地区。因此,沿海地区将是加入WTO的主要受益者,而内地省份,特别是一些主要的农业省份,可能会受到较大冲击。
1.2 对中国财政支出的影响
  虽然关税水平有较大幅度削减,但整体的财政收入并不会由于加入WTO而减少。相对于财政收入而言,加入WTO对我国财政的更大挑战是在支出方面。无论是在加入WTO的过渡期还是在过渡期之后,我国经济都会因此处于重大的调整和改革进程之中。政府在改善经济环境、调整经济关系和促进社会公平方面所起的作用和承担的责任也将越来越强。这将大大增加政府在行政管理、社会保障和收入分配调整方面的支出负担。
  加入WTO对财政支出规模和结构以及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都提出了新的挑战,显然,它要求一个覆盖贸易改革、国内税收改革和财政支出体制改革的综合的改革计划。这样的一个综合的改革不仅有助于加入WTO的平稳过渡,也将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经济的长期持续增长。
2 我国应采取的政策建议
2.1 推进制度创新,为中国经济参与全球化竞争创造制度基础
2.1.1 大力推进宏观资源配置体制的改革
  一是要坚决清理并逐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重点应放宽企业登记注册限制,减少价格干预,坚决清理并减少那些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特征、不利于公平竞争和限制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审批项目。对于确有必要保留的行政性审批项目,要按照WTO规则要求,简化手续,提高透明度,明确规定审批内容、标准、权限、程序和时限,并予以公示。严格禁止各地方、各部门违规增设行政性审批项目,或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
  二是要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真正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原则,彻底改变目前这种筹资拿钱的不分配资金、分配资金的没有责任和风险、投资效益好坏与组织实施者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现象。建立财政投融资体系,对政府直接投资、政策性银行信贷、财政贴息、技改贷款等实行统一规范管理;逐步将国有企业投资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减少行政性审批造成的效率损失;对非国有投资实行宏观引导、自主决策原则,政府原则上不进行干预;进一步改革融资管理办法,引入BOT、TOT、经营权转让、联合融资、担保融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扩大投资需求;逐步完善投资工程评审制度,提高项目概算的准确性,硬化预算约束;在工程发包和设备采购方面,广泛引进招投标制度;建立项目后评估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强化跟踪问效机制。
2.1.2 积极支持微观企业制度创新
  一是通过吸收国际国内资本,引进先进管理方式,对国有企业实行改组和改造,逐步建立起既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规范接轨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进企业制度创新。
  二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国退民进”战略,使国有经济逐步退出非关国计民生的竞争性领域。同时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逐步将更多的投资领域向民营经济开放,并努力使民营经济在工商管理、税收、贷款等方面和国有经济享受同等待遇。


2.2 积极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框架
2.2.1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国家财政要逐步减少在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资,加强对科技、教育、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需要的保障程度。同时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逐步规范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相适应的财政支出结构。
2.2.2 积极推进税费改革
  通过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范政府分配行为和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建立以税收收入为主、规费收入为辅的政府财政收入体系。
2.2.3 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财政透明度
  一是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二是实施部门预算,推进预算科目改革,细化预算编制,使预算能够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所有收支活动;三是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四是加强财政监督,坚决查处财政分配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3 完善财政政策体系,进一步发挥财政宏观调控职能
2.3.1 逐步完善财政的自动稳定器功能
  财政的自动稳定器功能通常包括三方面的政策内容:一是个人所得税;二是失业救济金和各种福利性支出;三是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目前,我国财政的自动稳定器政策中,只有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比较成熟;个人所得税虽已开征,但税制尚不完善,作为地方税种,其现有税基较窄,相关的征管和监督措施也不够完备;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失业救济和各种福利性支出很小。当前我们应在继续完善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的同时,对个人所得税制要进行适当调整,尽快建立起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同时,针对加入WTO后结构性失业人数趋于增加的形势,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尽快将社会保障收费改为社会保障税,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2.3.2 转变财政对各产业的支持方式
  在WTO有关原则和协议允许范围内,通过制度创新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一是适应WTO规则要求,将目前以区域性为主的财税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导向为主,实行保护重点产业的税收政策;对农业、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其它具有重大国家利益而需要扶持的行业,实行重点支持;二是根据WTO允许政府在治理环境、技术进步方面对企业进行补贴的规定,对受冲击大且确需国家政策保护的国有企业,实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三是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设备投资,促进产业升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四是大力支持国有企业进行改组改造,剥离社会服务机构。进一步落实并完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改组、改制的有关优惠政策,支持科技创新,激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和新产品试制费提取比例。
2.3.3 利用WTO的“绿箱”(不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和“黄箱”(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政策支持农业发展
  一是适当提高以国产农产品为原料的国内农业产业化企业的增值税抵扣率;二是加大对农业科研和农业科研成果推广方面的投入;三是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加大对"种子工程"、优质饲料、区域性优质农产品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退耕还林还草等项目的财政投入;四是增加对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加大对农产品检测检疫和不发达地区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增加对农业自然灾害、农民转业和农产品市场风险的补助支出。
2.4 完善税收制度,为企业公平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
2.4.1 统一内、外税制,对所有企业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
  一是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实行统一的所得税法。并根据近年来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二是采取切实步骤,逐步消除内外资企业及个人在适用其它税种、税率等方面的差异;三是逐步统一对内外资企业的进口税收政策。今后,应使内外资企业进口设备不予免税进口的目录逐渐靠拢,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大体统一这两个目录。随着我国进口关税的逐步降低和国产设备质量的不断提高,在时机成熟时;取消对进口设备大面积免税的政策。
2.4.2 改变现行对合伙制企业既征收企业所得税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做法按照国际惯例。
2.4.3 采取适当的关税策略
  一是调整关税税率结构。利用WTO规则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结合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政策,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实现关税税率由上游产品向下游产品的合理"关税税率升级"机制。二是研究制定"紧急关税条款"。利用WTO的保障条款,借鉴有关国家的做法,研究制定"紧急关税条款",为在必要时通过大幅度提高关税的措施保护国内产业提供法律依据。
2.4.4 完善有关非关税保护措施
  一是对以进口为主、并对国内产品有很强替代性的个别最终消费品,通过适当调整消费税政策,在关税壁垒降低的情况下,发挥一定的补充替代保护作用;二是尽快出台关税配额的管理办法,在WTO规则范围内,灵活运用各种配额分配方式;三是建立有效的反倾销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利用反倾销、反补贴等保障措施,阻止国外企业对我国市场的低价倾销,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
2.5 加强征管,打击偷漏骗税现象
  一是统一出口退(免)税办法、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合理调整出口产品的退税率,并对大部分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继续实行零税率或较低的出口关税税率;
  二是加大税收征管的硬件投入,加快完成"金税"工程,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减少偷漏骗税现象;
  三是积极研究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措施,为入世后电子商务的迅速扩大做好税收征管上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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