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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会计管理体制的探讨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信息已成为企业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及政府管理部门改善经营管理,评价经营状况和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除需逐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外,进一步探索和建立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会计管理体制十分必要。文章就目前企业会计管理体制存在的不足,以及实行会计集中管理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企业 会计管理 集中核算体制
  一、会计委派制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推行和完善会计委派制。作为一种新型的会计管理体制,它对强化会计监督,制止“三乱”、遏制腐败、保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笔者认为,会计委派制只适用于开支渠道和资金流向相对集中的行政事来单位,而对企业集团并不适用,这是因为:
  1.会计委派制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矛盾。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就是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企业享有高度的经营自主权。如果实行会计委派制,就等于剥夺了企业经营者对资金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势必影响其生产和经营决策。尤其是在市场形势瞬息万变的今天,如果企业负责人与委派的会计人员意见不一致,势必错过市场机遇,影响企业竞争,这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显然是互相矛盾的。
  2.会计委派制与政治体制改革相悖。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建立精干、廉政高效的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调控,将企业微观经营管理权归还企业。而会计委派制一方面要增加新的人员编制,设立新的管理机构;另一方面,导致政府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有悖于两权分离理论。
  3.会计委派制不适应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而会计委派制仅仅着眼于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没有考虑到其他股东的利益,显然不利于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发展。
  4.会计委派制并不能使会计监督职能完全得到发挥。会计委派制仍然无法彻底打破会计人员与企业的依附关系,其办公和生活等方面要受到企业一定的制约,委派的会计人员单枪匹马长期在一个单位从事会计监督工作,也可能陷入两难境地,坚持原则的会被孤立,特别是时间一长,很容易被企业“同化”,使监督工作大打折扣。
  5.实行会计委派制,使新《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新《会计法》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对单位的会计工作起组织、领导和决策作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会计委派制却剥夺企业负责人的这一权力,从而导致新《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
  二、实行会计集中管理,集中核算体制的探索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和强化会计监督职能,1996年初,作为全国特大型企业的中原油田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入手,将1200多名会计核算人员从各生产经营单位分离出来,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会计人员集中管理和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经过几年的实践,这一会计管理体制在企业理财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会计监督职能得到了加强。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后,通过构建“集中核算,两权分离,强化监督”的约束机制,会计人员与原勘探局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只是核算、服务和监督关系,不再受原局属下级单位的领导;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能是代理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从而将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置于会计核算中心的监督之下,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了会计监督职能,堵住了各种漏洞,从源头上控制了财务收支中可能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了“小金库”、潜亏等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是会计信息质量得到提高。会计核算中心成立后,会计人员不再受原勘探局下级生产单位领导,从根本上消除了会计人员对各单位的依附关系,而一些单位负责人过去那种指使会计人员编制假报表、假决算、虚报或隐瞒利润等现象得到了根除,确保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会计工作的规范化。
  三是乱设“小金库”、乱投资等三乱现象得到了遏制。会计核中心成立后,会计人员能依法审核每一笔收支,并将各项收支纳入核算,再加上财务结算中心统管全局银行账户,实行全局现金流量的一个“漏斗”进出,防止了资金“体外循环”,从根本上遏制了三乱现象的发生。
  但是经过几年的运作,这种集中核算、统一管理的会计核算模式也反映出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会计核算与生产经营环节相脱节。将会计人员从各生产经营单位中分离出来实行集中管理,虽然加强了核算功能,但由于所属不同单位会计核算人员往往无法参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而全面了解企业生产过程、工艺流程、经营特征等,是确保会计核算质量的基础。
  二是新《会计法》赋予的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组织领导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职权无法得到充分落实,从而使会计工作中相关法律责任不明确。新《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是由于会计人员与生产单位只是核算、服务与监督关系,不受各生产单位的领导,从而使下级各生产单位负责人组织领导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职权无法得到充分落实,使会计工作中相关法律责任无法明确。
  三是突出了会计核算职能,弱化了财务管理职能。会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会计核算,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堵住了各种不合理的开支,发挥了会计监督职能。但是,有的单位也出现了会计人员只是为了核算而核算,为监督而监督,而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起不到生产单位的“参谋”和“助手”作用。
  为消除上述这种会计核算模式的局限性,笔者认为,财务总监能够比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财务总监是指董事会聘任财务副总裁,财务副总裁通过财务主任和主管会计领导企业的会计工作,一般会计人员仍由企业负责人任免。财务总监的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审核企业重要的财务报表和报告;参与制定公司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企业的资金收支情况并与企业负责人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联签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的收支等。该体制的主要优点是:
  首先,财务总监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协调。财务总监进行的监督与管理,是从产权角度出发,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同时,对重大财务活动实行企业负责人与财务总监联签制度,防止了经营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问题。
  其次,有利于全面公正地评价经营者的业绩,反映其受托责任,有利于信息使用者正确决策。由于财务总监的监督职能得到履行,有助于会计信息客观、公正、真实、及时地加以披露,从而能客观地反映经营者的业绩和受托责任,有利于信息使用者的正确决策。
  第三,有利于与国际会计管理体制接轨。国际通行的会计管理体制是财务总监制,这一体制是在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经济环境中形成的一套行之有效的会计管理体制。
  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实行这一会计管理体制越来越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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