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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摘要] 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大陆、台湾地区和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关权益薪酬的准则出台背景;第二部分通过海峡两岸相关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相比较,分析了存在的五处差异。本文认为两岸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考虑到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在借鉴国外会计准则之基础上,又实现了国际准则本土化。这使会计准则带有鲜明的本土特色;最后,本文分析了会计准则变动对海峡两岸会计实务带来的经济后果,探讨了两种计量方法、股权激励计划引发的盈余管理问题和股权激励计划对企业损益的影响等问题。
[关键词] 权益薪酬   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公允价值  

  以权益为基础的支付之历史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之后作为激励员工的有效方式得到广泛认同。据2004年美国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CEO薪酬的统计显示:71%的公司采用了股票期权,38%的公司采用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占总薪酬的43%,限制性股票占总薪酬的19%,股权激励共占总薪酬的62%。可见,股票期权是美国上市公司的主要激励手段。以权益为基础的支付常被用来激励员工或解决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它实质上是一种买权,即给认股权持有者一种权利,使其在符合公司规定的条件下,在某一时间之前以某一约定价格(行权价格)认购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一、海峡两岸相关准则与IFRS2的出台背景
  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新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该项准则在我国大陆地区首次规范了企业以股份为基础进行支付的业务。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其实质仍然是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该准则主要规范企业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股份支付,其确认和计量的原则向国际准则靠拢,吸收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修订)》中较为成熟的理念,同时充分考虑了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各种股份支付业务,使各种企业的股份支付活动有章可循,结束了大陆地区实务中对权益薪酬会计处理的混乱局面。
 和大陆地区情形相似,我国我国台湾地区准则制定机构只是最近几年才将对权益基础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的规范问题提上议事日程的。一直以来,我国台湾地区大部分上市公司对股票期权的薪酬费用反映不够充分,员工成本缺乏透明度,甚至有些公司没有确认股票期权的薪酬费用。这就导致投资者对公司业绩很难作出准确的评估,公司间的横向比较也变得毫无意义。随着企业激励制度中员工认股权的引入,我国台湾地区会计实务迫切需要一套标准对这一领域进行规范。因此,在评估本地区会计实务后,台湾证期会敦促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借鉴美国FASB第123号公报内容 [②],并于2003年3月发布《以股份为基础的给付》解释函令(以下简称解释函),对员工认股权证的会计处理加以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台湾地区《以股份为基础的给付》的正式准则尚未出台,解释函令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替代作用。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于2004年2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Accounting for share-based payment,以下简称IFRS2)。该准则规范的重点为企业授予员工认股权凭证时必须采用公平价值法确认,且必须在授予日以选择权评价模式估计该公允价值,并在服务期间分年度列为费用。同时,IFRS2要求相关企业,从2005年1月起必须将员工认股选择权确认为成本;IFRS2还要求采用权益基础薪酬的企业应该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特别要求反映对利润或亏损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海峡两岸相关准则与IFRS2的主要差别
  从背景介绍可知,海峡两岸的相关准则都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FASB或IASB的准则,反映了准则的国际间实质性趋同这一大趋势。尽管如此,不可否认的现实是海峡两岸基本制度不同、经济发展状况、会计传统诸方面都相去甚远,种种异质是否将使股份支付准则上带有强烈本土化烙印?与IFRS2相比,这种本土化是否构成对国际准则的挑战亦或否定?这些问题都将有理论探讨价值和意义。回答这些问题,前提就是要进行准则的国际比较。通过比较,笔者发现存在如下主要差异:
(1)准则规范的范围不同。我国台湾地区准则划分了酬劳性和非酬劳性认股计划。而IFRS2划分为公司与雇员之间的权益薪酬交易和公司与非雇员之间的、用权益结算的商品或服务交易。IFRS2规范企业以股份为基础的所有支付活动,既包括对企业职工支付的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也包括为换取商品而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而我国大陆地区,由换取商品所引起的股份支付在《固定资产》、《存货》和《非货币交易》等准则中规范。 
(2)计量方法的具体规定不同。我国台湾地区准则规定企业可采用公平价值法或内含价值法处理,鼓励采用公平价值法,若采用内含价值法者,仍应揭露采用公平价值法时抑制性净利与每股盈余等信息。IFRS2规定以所给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作为衡量基础。若没有公平价值者,则应采用适当的评价模式以估算在公平交易下的合理价值。我国大陆地区也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法衡量权益工具的价值。对于授予的股份期权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其市场价格计量;没有市场价格的,应当参照具有相同交易条款的期权的市场价格;以上两者均无法获取的,应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计。


(3)薪酬成本的确认期间不同。我国台湾地区准则相对简单,解释函规定授予雇员的权益基础薪酬成本应当在授予日确认、计量。相比我国台湾地区准则,IFRS2和大陆地区《股份支付》准则较为详细,它们视不同情况作相应区分,规定:若主体(公司)授予的权益工具可以立即执行,主体应假设是因为雇员过去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奖励,因此以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费用总额;若主体授予雇员的权益工具是要满足条件在授予日后执行的,主体应假设奖励的股份是对未来服务的补偿,因此应以授予日公允价值为基础,在雇员保留权利期间分期确认为费用。
(4)对奖励计划修订的会计处理不同。我国台湾地区解释函规定:由于无法满足原奖励计划的执行条件而进行修订的,修订日原计划下的期权公允价值为零(不会被执行)。若修订日期权工具的公允价值超过原计划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应按修订日工具的公允价值确认新奖励计划的薪酬成本。而IFRS2认为奖励计划从修订日开始重新执行,因此,在修订日要按修订前授予日确认的公允价值,在修订日至执行前这段期间确认薪酬成本。若修订日工具的公允价值高于修订前工具的公允价值则把差额也确认为薪酬成本。我国大陆地区考虑到实际情况,目前出台的准则中没有对修改原奖励计划涉及到的会计处理作出规范。
(5)权益工具的估价方法不同。我国台湾地区解释函采用了美国SFAS123的做法:即企业在选择权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估价模式或二项式估价模式估计认股选择权的公平价值,并将其确认为酬劳成本。而大陆地区准则和IFRS2要求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同时要考虑授予权益工具时的具体条款;在缺乏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应使用估价技术估计其公允价值,即估计那些权益工具在计量日,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的价格,但是大陆地区和IFRS2并没有规定应使用哪些特定的估价方法。
  从会计准则本身及从学术的角度来看,台湾地区许多的财务会计准则公报及解释令几乎是一字不差的从国外的公报翻译过来,对制订公报的学者专家而言,若说台湾的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不够,不仅其无法接受,实际上也是不公平。但从实务上而言,台湾的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上存有许多迷思,会计实务与国际接轨要克服的不仅是准则本身,还有许多是应用及解释的问题,这使得难度较单纯修改会计准则要高上许多,与国际接轨是非走不可的路,但同时应考虑到准则国际化趋同过程中带来的经济后果。

三、海峡两岸相关准则变动之经济后果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可以降低跨国公司上市和发行证券的交易成本,从而降低国际筹资成本。但会计准则所具有的能导致一定经济后果的特性,将决定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实现准则的国际趋同。我们可以预见的是海峡两岸股份支付准则的未来修订方向将涉及上述五种具体差异。目前,《以股份为基础的给付》已经被我国台湾地区准则的制定机构——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列入《2007年度准则研订计划书》,准备有所修订,使之更趋合理。大陆地区的《股份支付》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中实施。就目前而言,海峡两岸权益薪酬准则的变动带来的经济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台湾地区解释函为企业提供了备选方案(公允价值法或者内在价值法 ),企业可以选择有利于自身的会计处理方法。实务中,企业若采用“公允价值法”,看涨期权必然使企业每期分摊的酬劳费用升高,这至少可以部分降低公司为推高股价而操纵利润的可能性,以便真实衡量酬劳成本与利润。而内在价值法下认购价与市价相对固定,因而与公允价值法相比,每期分摊的酬劳费用较低。所以,内在价值法更受中小企业的欢迎。这使得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大打折扣。相比之下,大陆地区要求仅采用公允价值法,减少了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但同时,新准则规定将权益薪酬作为费用入账势必减少企业的盈利,而如果某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对当期利润形成了重大不利影响,又为股价震荡埋下隐患。
  其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可能引发盈余管理问题。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会减少净利润,将使管理层面临比较大的盈余压力。而且,盈利的下滑往往导致公司股价的下跌,从而减少员工行权时的收益。因此为避免股价的下降,上市公司有会计造假的动机来虚构利润。那么,为避免公司盈利和股价出现大的波动,大陆地区上市公司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时,就要慎重考虑这方面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企业也存在上述问题。同时,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台湾地区企业发行员工认股权证供员工认购的股数并不大,且依现行《发行认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规定,上市(柜)公司发行员工认股凭证时,其认股价值不得低于发行时的收盘价,因此,即使会计处理采用公平价值法,预期对台湾地区企业损益的影响也将没有西方国家企业那么广泛。
  最后,从短期来看,股权激励计划会对当期损益形成负面影响,这是因为:在当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确认为费用,如给管理人员的权益薪酬计入管理费用,导致当期可分配利润的减少;但长期来看,股权激励计划是提升企业价值的有效手段,它有利于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能够提升企业营运效率和业绩。另外,在会计处理中,借方确认为当期费用的同时,贷方计入权益项目(如我国大陆地区是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公司净资产没有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2007年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相关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相比有了实质性的趋同。但从实务而言,大陆和台湾地区的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上存在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也为大陆和台湾地区在会计准则国际协调进程指明了发展方向。在准则变动导致的经济后果方面,股权激励计划引发的盈余管理问题也是今后海峡两岸对企业实施股权薪酬计划予以监管所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http://www.esnai.com/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
[2] http://www.ardf.org.tw/,财团法人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网站,
[3] 李羽,关于员工认股权会计计量问题的探讨. [J]. 财会月刊,2004年,
[4] 孙铮,王霞.员工认股权计划会计问题的探讨[J].会计研究.2000年11月,
[5] 国际会计准则IFRS2,2004年,
[6] 《安永中国董事资讯》,第一期,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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