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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三个代表”载入我国宪法的意义

  一、“三个代表”的具体内容与含义
  2000年春,江泽民首次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庆祝建党80周年大会上,他又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三个代表”的科学内涵,具体内容是:
  “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规律,体现不断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的要求,尤其要体现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通过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体现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
  二、“三个代表”成为我国宪政指导思想的必然性
  (一)宪政的概念
  要论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社会主义宪政,我们必须首先对宪政进行阐释。宪政发源于西方,是西方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积累和成长的结果。
  宪法是宪政的基础,宪政是宪法这一法律形式在实际生活中的展开和实现,只有在宪法规定了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权力运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问题的基础上,民主和法治才能得以体现,民主政治的实现才有可能。宪政是以宪法作为起点的,是宪法内容的实现。没有宪法,便不存在宪政。当然,作为宪政前提的宪法,还应当是一部正当合理的宪法,其必然以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为基础,以公平、正义、自由等理念为基本价值取向,以保障人民利益为目标。“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来看,宪法自身存在严重的正当性逻辑缺陷的往往也无法导致宪政的出现。只有具有正当性的宪法才能真正地与宪政价值产生具有逻辑上固定性的线性因果关系”。
  (二)从历史角度来看:党建是宪政建设的关键
  “一个国家实行宪政的历史,浓缩着这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又融聚着其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党领导制宪及行宪经验对于今后中国宪政发展而言是极其宝贵的财富。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政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开始的。自1949年9月颁布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来,中国的宪政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回顾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几十年的历史,再回顾中国共产党50多年执政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这么一个事实:每当党的建设处于健康发展之时,我国的宪政建设就能顺利推进;一旦党的建设偏离健康的轨道,宪政的实施就要遭受挫折。在建国初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党的领导人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身体力行遵守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的有关规定,对刚刚在全国执政的共产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等各项建设亦非常重视,因而《共同纲领》得以较好地遵守和有效施行,国民经济得以迅速恢复,社会秩序迅速稳定,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得到健康发展。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在我国确立了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大大推进了我国宪政建设,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稳步前进,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尤其值得指出的是,这段时期毛泽东同志对宪法和法律可以说是高度重视,是他把宪法称之为“总章程”“根本大法”,他亲任第一部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是他亲口讲过“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总之,这一时期党的建设和国家宪政均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
  然而,自1957年6月开始反右派运动后,极左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逐步在党内占居统治地位,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逐步被破坏,个人集权不断发展,论文格式党的制度建设和国家法制建设开始停顿下来,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日趋削弱,及至“文化大革命”爆发,党的基层组织完全瘫痪,党内生活极不正常,党的各项制度遭受严重破坏,党员和公民权利毫无保障,整个国家处于“无法无天”的动乱之中,第一部宪法已被束之高阁而名存实亡。此时我国的党建和宪政都处于不正常的态势,脱离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党、国家和人民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灾难和不幸。以1975年宪法为例,这部宪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很明确的,那就是张春桥于1975年1月13日在四届人大所作《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说的:“我们制定了一条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阶段中,还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要认识这种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要提高警惕。要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要正确理解和处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问题,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不然的话,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会走向反面,就会变质,就会出现复辟。我们从现在起,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使我们对这个问题,有比较清醒的认识,有一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路线。”他说:“历史的和现实的阶级斗争都证明,这条基本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也是我们国家的生命线。只要我们坚持这条基本路线,我们就一定能够克服一切困难,战胜国内外敌人,夺取更大的胜利。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也是我们这次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1975年宪法既然是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产生的,那么,这部宪法的素质如何,也就可想而知的了。
  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先后三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二十多年来,这部宪法既保持了稳定,又在实践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为我们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上可见,在中国,宪政的实施与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关系极为密切。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党建是宪政建设的关键,是宪政建设顺利进行的决定性因素,任何脱离党建来谈宪政、谈论宪法监督与宪法保障的做法,都是脱离中国实际,缺乏现实意义和建设意义的。
  (三)“三个代表”成为我国宪政指导思想是现实急切的需求
  作为中国共产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政治宣言,十六大报告深刻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报告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理论创新提供了思想指导。宪政理论的“主权在民”、“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权”等原则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本质上是相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解决了世界各国执政党包括资产阶级政党治国理政都必须面对的政治合法性的基础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全新的高度,有利于推动我国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民族文化的继续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意义在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基础,扩大执政党的执政根基,通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执政党执政基础的广泛性。“执政党的政治领导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现代民主政治本质上就是政党政治,政党作为民主政治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有责任组织政权,而且有责任领导国家政权,责任政治说到底就是政党要对国家政权的组织和领导负责”。可以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仅发展了我们党的指导思想,而且也是我国宪政的指导思想。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建设的具体要求,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我国社会主义的民主宪政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治国的实践,也就是国家依据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精神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标志,努力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宪法的形式转化为国家的宪政原则,体现了党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一致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着眼于当代中国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在许多重大问题上提出了崭新的科学论断,对我国宪政理论的发展是多方面的,例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而且,许多入在不同的所有制、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人们的职业和身份经常变动。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包括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党的十六大正式认定其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也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内容[Buhui.Com]。
  总而言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民主推进宪政建设的价值取向,将以“执政为民”为本质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从指导思想上强化了宪法的民主精神,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奠定了我国民主宪政建设的经济基础,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明确了我国民主宪政建设的价值追求,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昭示了我国民主宪政建设的价值依归。“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所确定的价值取向确保了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建设和发展能够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而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支持。
  三、“三个代表”载入我国宪法的意义
  2004年3月14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使中国宪政建设遇到了历史性的机遇,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紧密结合,其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宪政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我国经过长时间的探索才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1995年2月,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中首次提出了“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的战略口号。其后,这一口号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党的政治报告中,报告对“依法治国”作了进一步的阐述,这标志着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从形式到内容的正式确立。2004年3月14日,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又一次飞跃。因为,宪法是最高法、根本法、母法,是法律的法律,是根本的行为准则。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首先应当是依宪治国,不依宪治国,就谈不上依法治国。可以说,在中国,无数的经验教训证明:不依法治国不行,依法治国不首先依宪治国也不行。
  (二)是建设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宪政是建设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建设政治文明,关键就是要进行宪政建设,因为从政治文明的发展史来看,宪法的出现、宪政的问世是政治文明从低级步入高级发展阶段的标志;从宪法、宪政与政治文明的内在关系来看,宪法是政治文明的最高框架,宪政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载体。无论你怎样理解政治文明,现代意义的政治文明总是包括政治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政治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政治的公开化和大众化、政治的理性化和责任性等等,这些都可以在宪法里面找到起点,都可以而且必须通过宪政才能实现。
  (三)是强国、兴国的必由之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宪政是强国、兴国的必由之之路。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建设政治文明,关键就是要进行宪政建设,因为从政治文明的发展史来看,宪法的出现、宪政的问世是政治文明从低级步入高级发展阶段的标志;从宪法、宪政与政治文明的内在关系来看,宪法是政治文明的最高框架,宪政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载体。无论你怎样理解政治文明,现代意义的政治文明总是包括政治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政治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政治的公开化和大众化、政治的理性化和责任性等等,这些都可以在宪法里面找到起点,都可以而且必须通过宪政才能实现。
  从宪法学的角度看,第三世界国家经济落后的原因,除了资源、技术等方面的因素外,宪法制度的供给严重不足亦是十分关键的因素。比较分析的结果表明,许多落后国家贫困的经济与落后的政治模式是一对孪生子。相反,有些人口密度、自然资源和能源储量等许多方面条件较落后的国家,由于建立了民主宪政,经济上也能创造奇迹。世界经济发展史表明,现代经济的起飞,必须有一个表达大众意志和利益的宪政政治结构来承载,并通过它源源不断地进行制度供给或制度创新。近代中国改良主义思想家倡导的立宪实践和宪政运动,无非是企图通过宪政的制度供给来摒弃导致贫弱、经济落后的旧制。振兴中华一直是近代中国仁人志士梦寐以求的理想,有不少有识之士设计了很多强国之策、强国之路,如“军事强国”、“文化救国”、“实业救国”、“教育救国”、“科教兴国”等,我们还有必要高度重视“宪政强国或制度强国”的理念,并切切实实地付诸实践。惟此,中国的改革开放才能真正走上健康、稳定、长期的发展轨道。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才能并驾齐驱、良性循环。
  (四)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由之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宪政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由之路。在迈入新世纪的今天,国际形势已经和正在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国内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特点,给我们党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现在党的建设同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地方还相当不少,党内在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存在的不符合甚至违背党和人民利益的问题也相当不少,需要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少。”同时,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与法治建设的要求仍然有很大差距,而权大于法的观念却根深蒂固,加之各项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滥用权力现象普遍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是我国宪法权威无法树立的根本症结。如果不能约束住权力,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宪法至上的关系,那么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将成为一句空话。
  结论
  中国宪法的每一个进步都与新时期理论创新不可分割。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执政党,因此“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然对我国政权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对我国宪法发展发生全方位的重要影响。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在宪法领域,就是要坚决贯彻“主权在民”、“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宪法原则。因此,“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但如何从制度上保证党和政府始终做到“三个代表”?如何从制度上保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如何预防和制止在运用权力上发生“异化”,或腐败的发生?最终一句话就是人们最关心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会不会变成一个漂亮的政治口号,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看我国宪政建设是否真正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不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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