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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平等视野下的公共政策

  一、性别平等与公共政策概述
  (一)性别意识与公共政策的发展
  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必须尽可能地协调考虑各个阶层的利益,于是性别平等问题不可避免地将进入公共政策制定者的视野之中。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提出的第一个十年发展行动规划就因忽略性别问题而受到了严厉的批评,直到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此后,性别意识成为影响联合国各成员国制定本国公共政策的主要因素。我国继1954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原则后,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部门法律,并在其中专门设置了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1995年,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开幕式上,我国领导人亦宣布,男女平等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从性别平等与公共政策的历史发展趋势中可以看出,公共政策逐渐开始重视性别平等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性别意识"对公共政策制定者的影响[1]。因此,以性别平等为视角研究公共政策其实就是探讨公共政策制定者如何更有效地培养性别意识的问题。
  (二)性别意识的含义
  性别意识是公共政策促进性别平等的关键问题,应从两个层次来解析性别意识的内涵。
  首先,性别意识的第一层含义是指发现问题的意识,即具有性别意识的主体应当自觉地以性别平等为视角,对现有公共政策进行评价和分析,发现其中的问题。这种性别意识完全不同于法律意识,也不是以法律的价值去看待公共政策,并不追求行为模式和法律责任的适应性,也不像法律一样追求实现个案中的公平正义,相反,性别意识可能需要一定的"不公平"思维,对处于弱势的女性给予比男性更多的保护。
  其次,性别意识的第二层含义是指解决问题的意识,即发现性别平等问题之后,具有性别意识的主体还应当主动利用公共政策来解决这些问题,消除原有公共政策的不利影响,实现男女的实质平等。
  二、我国公共政策中典型的性别平等问题
  (一)公共政策决策群中"女性代言人"的缺失
  在中国,由于历史条件和社会制度与西方世界的不同,中国的妇女运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与中国革命进程一脉相承的,在革命过程中和革命成功后,中国共产党人一直将男女平等作为自己的政治目标之一,采取了具有首创性的设置妇女参政比例的措施,促进妇女进入参政领域,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女性在决策层的缺席状况并未根本改变。在决策群的纵向层次来看,金字塔尖决策层女性缺失,不能使女性性别利益的要求形成由上而下的政策影响力;从权力结构来看,决策群中女性的总体比例均为10%以下,而且绝大多数是处于决策边缘的副职,在正职领导岗位上的女性不到1%,代表女性利益的声音微弱容易被忽视。这里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女性决策人参与决策过程,二是男性决策人的社会性别意识。
  (二)公共政策体系层次上的社会性别问题
  下面我们主要从纵向上分析公共政策在内部层次间的衔接不力,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宏观政策中性别问题的隐形化和微观政策中男女平等原则贯彻不力等问题。
  1、公共政策内部层次间的性别问题
  在我国公共政策体系一般分为三层,核心层是宏观层次的元政策,即国家及省部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指导性原则;第二层是一般政策,即地、厅、县级政府制定的中观层的地方政策;第三层是各种各样的由微观单位制定的具体的可操作性政策[2]。因此在从上到下、从下到上,还有各层次之间的平行方向上,都容易产生社会性别问题。
  第一,是在从上到下方向上,"男女平等"的元政策的贯彻不力。第二,是从下到上和平行方向上,元政策中性别的隐形化。微观政策的具体化和操作化使之直接与各种男女发生联系,而上升到宏观政策由于其概括性和原则性,可能由于概括而略去性别、民族、地域等特点,只强调"无性别的每一公民";同时在元政策的平行方向上,元政策又分为不同的领域,我国的决策机构基本是按教育、科技、文化、劳动、农业等领域划分的,那么各个领域的决策者自然会突出本领域的特征和发展,而忽略性别、民族的因素等。
  2、公共政策的社会性别分类体系
  我们从社会性别角度可以把公共政策分为五类,分别对应不同的性别状况。分别是性别歧视政策、性别中性政策、过度保护政策、性别平等政策、社会性别意识政策。社会性别意识是最为可取的政策,是以"积极差别的恰当保护"为基础,积极推进在整个社会各个领域中改变社会性别结构和性别秩序,消除性别歧视的根源,推动两性均衡发展的政策[3]。
  中国采纳的就是男女平等的立法及政策模式,这是我们公共政策的优越所在。但在性别平等宏观政策的贯彻实施中,产生了一些认识上的问题,误认为平等就是绝对相等,抹杀了男女两性存在的生理差异和社会差异,以男性作为参照物来要求女性。在政策制定中,我们不仅要以对女性因历史造成的不利条件的弥补和对女性的保护为现实目的,而且以消除传统的社会性别结构来改变社会秩序、实现两性和谐均衡发展为长远目标。
  三、完善我国性别平等公共政策的建议
  促进性别平等,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男女共同发展,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我国公共政策的价值主流
  性别平等是文明社会达到一定高度后的必然体现,也是实践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所以,我们应当尽最大努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纠正过于重视效率的价值取向偏差,应当以统筹兼顾的手段,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实现对女性的实质公平的保护,不采取中立的立场,而是采取倾斜保护的态度,给予女性更加全面和有力的保护,进一步拓展女性的发展空间。
  此外,在宣传科学发展观时,应适度宣传性别平等的内容,并应当向社会各界提倡性别平等意识,对各级公共政策制定者进行性别意识的宣传和教育,促进其尽快转变发展观念,将对性别平等的认知提高到科学发展的高度。
  (二)以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优化公共政策的策略
  所谓社会性别主流化是指,"在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上评估所有有计划的行动对男女双方的不同含义。作为一种策略方法,它使对男女双方的关注和经验成为设计、实施、监督和评判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所有政策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使男女双方受益均等。这就要求我们应当加强性别意识的教育,通过教育将性别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在公共政策中应当体现出性别平等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具体的公共政策中应当在细节上体现出性别平等的观念。在对现有公共政策进行监控和评价时,也必须树立性别意识,应当有目的、有计划地系统评估和揭示现有公共政策对性别问题的影响。
  (三)建立性别平等工作考评机制,以规范公共政策的实施
  公共政策的监控和实施还需要比较专业的考评机制,应结合行业特征和性别问题的具体类型,设计出不同的针对公共政策的性别平等工作考评办法,应研究主要的考评事项,并根据科学定量分析确定各项的分值和权重。制定了性别平等工作考评办法后,还应设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对于性别平等公共政策实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使其承担行政上和政治上的责任。在评优、晋升等考核中,应考虑其任职期间是否切实、有效地推动了性别平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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