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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文学作品中的婚姻道德观

  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23-0024-01
  黑格尔说过“爱情确实有一种高尚的品质,因为它不只停留在性欲上,而且显出一种本身丰富的高尚优秀的心灵,要求以生动活泼,勇敢和牺牲的精神和另一个人达到统一”。因此爱情不但是缔结婚姻的道德基础,也是维持婚姻的道德基础,凡是离开以爱情为基础而夹杂其他任何考虑,把婚姻作为了改变命运的跳板,将婚姻金钱化、物质化、地位化了的婚姻,其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婚姻的道德基础只能是爱情,爱情是婚姻的缔结和存废的决定性条件和判断婚姻是否道德的尺度。曹雪芹的《红楼梦》中薛宝钗、贾元春、贾探春等众多主人公的爱情悲剧都是源于他们始终没有以爱情为前提条件,而是首先考虑了政治、等级及地位等因素的结果。
  以爱情为道德基础的婚姻是人类对幸福、理想生活追求的重要内容之一。婚姻与爱情的统一既是爱情与婚姻的本质关系的要求,同时又是社会进步到今天的必然。因此,我们必须一再强调:爱情是婚姻的道德基础!
  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在原始社会里,两性交往是出于生理的本能需要和人类自身种族繁衍的客观要求,没有婚姻之说,爱情也是处于朦胧之中。进入文明时代以后,逐步建立了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有了婚姻的存在。我国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生产资料的奴隶主所有制为其经济基础的,又是完全依附于当时最重要的上层建筑――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的。那个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婚姻家庭制度隶属于宗法制度;婚姻关系实行一夫多妻制;家庭关系实行家长专制;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手段,礼法并用,以礼为本。奴隶社会中,婚姻的缔结是以地位、等级为前提的,不同等级的人不能通婚。当时确立的“一夫一妻制”是片面的,它只是单方面地要求妇女遵守,妇女们在家中身不由己,“凡妇,不命适私室,不敢退。妇将有事,大小必请命于舅姑。”《礼记?内则》即使丈夫死后,妇女也不能主持家事。奴隶主则实行公开的一夫多妻制。至于奴隶和其他劳动人民,当然不可能实行一夫多妻制。正如恩格斯所说:“多妻制是富人和显贵人物的特权,多妻主要是用购买女奴隶的方法取得的;人民大众都是过着一夫一妻制的生活。”到了封建社会,婚姻的缔结、存废仍以地位、门第为前提。旧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根植于封建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土壤之中。其经济根源是封建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小生产经济。这个时期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是:包办买卖婚姻,男女毫无婚姻自由;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男子享有“休妻”的离婚特权女子只能被动接受。汤显祖《牡丹亭》中的少女杜丽娘长期深居闺阁中,接受封建伦理道德的熏陶,但仍免不了思春之情,梦中与书生柳梦梅幽会,后因情而死,死后与柳梦梅结婚,并最终还魂复生,与柳在人间结成夫妇。剧本通过杜丽娘和柳梦梅生死不渝的爱情,歌颂了男女青年在追求自由幸福的爱情生活上所作的不屈不挠的斗争,表达了挣脱封建牢笼、粉碎宋明理学枷锁,追求个性解放、向往理想生活的朦胧愿望。
  1950年我国颁布的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它开启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大门,它破除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新观念,这个时期的爱情题材文学作品也同样是以女性摆脱封建礼教束缚,追求恋爱自由、婚姻自主为主要内容的,如马烽的《结婚》和谷峪的《新事新办》;1980年重新颁布,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则着重强调的一夫一妻制,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也面临了严重的挑战,离婚也成为的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随之而来的就是夫妻财产的分割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这就促使了新婚姻法的出台,这个时期的文学作品也在通过还原欲望来还原人性、还原人类的本真状态。王忆安的小说就以优美笔触描写了人类性爱的美好,对性爱的巨大力量进行了感叹和赞美;长篇小说《蜗居》更是非常露骨的描写了现在人们的婚姻价值观,及一系列让人瞠目结舌的社会问题。
  爱情、婚姻、家庭问题是文学作品的永恒主题,我们也在通过文学作品中反映出的一些社会问题不断的警醒世人,使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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