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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分析

  1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现状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指通过牵头人组织,以银行或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由担保机构担保,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统一冠名、统一担保、分别负债、集合发行,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
  截至2013年7月底,我国已成功发行了13只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累计融资52.02亿元(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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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这些已经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可以总结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一些特点:
  1.1 降低了融资成本。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一般是期限为3-5年的中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市场化的定价方式进行确定,决定因素是基准利率和基本利差。已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面利率在4.66%~7.8%,平均票面利率为6.47%。考虑到相关发行费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平均融资成本为10.05%,相比平均成本甚至达到20%的银行融资,发行企业债券能起到降低筹资成本的作用,也可以保证投资者的收益。债券利息可以在税前支付并计入成本,因此通过集合债券融资具有税盾作用。
  1.2 提高了债券的信用等级。由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主体经营与财务状况有差别,信用资质参差不齐,多元化的发行人增加了债券的评估成本和投资风险。通过大型担保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以及银行或大的国有企业提供再担保,提高了债券信用等级,实现了债券增级。以13云中小债为例,其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分别为: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A级、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BBB+级、云南锦苑花卉产业股份有限公司BBB+级、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级、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BBB级、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BB级。通过担保与再担保后,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13云中小债的信用级别为AA+级。
  1.3 政府参与积极。地方政府作为牵头人,为解决本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发行本地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上作了大量工作,除负责债券发行的统一组织协调外,甚至提供多方面的优惠政策。以2009大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为例,大连政府对参与发债的八家企业每年给予1.5%至2%的贴息支持,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还给予专项补助,对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和企业给予风险补偿金和1600万的奖励费用。
  2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我国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难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发展前景良好,同时也存在许多障碍,主要表现在:
  2.1 发行条件及规模的制约。每个发行企业资质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各地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规定中除了必须达到净资产、盈利能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等硬指标外,对企业的注册地址、企业的相关程度等也有严格要求。目前集合债券的发行规模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存在很大差距,远远满足不了中小企业的需求。基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在我国尚处于运行初期以及融资资源有限因素的考虑,政府进行分类管理,支持重点,严格审核的政策,显然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制约了发债企业的自主性,不利于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市场容量,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2.2 担保难的制约。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由于本身存在结构复杂、发债主体多元、风险高、参与发债企业信用级别相对较低等缺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往往不愿为其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能提供担保,现有的担保机构资质参差不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使得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提供担保增信措施成为集合债券成功发行的难点。目前已发行的集合债券大多是政府出面协调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或政策性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或是由资信良好的大型国有企业做担保方,这种非市场化的方式不利于集合债券的长远发展,也不能彻底解决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风险问题。
  2.3 融资主体自身的问题。传统行业中的不少中小企业,在管理和经营方面具有独到之处,或拥有资源优势,然而大部分中小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财务管理水平低下,或者缺乏概念性的创新,或者投资周期较长,难以成为风险投资关注的对象。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不能解决不具备高增长潜力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
  3 加快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展的对策
  3.1 完善中小企业集合发债制度,降低发债门槛。国家应允许地方政府在国家政策性指导文件引导下,制定出台与中小企业集合发债相配套的发行办法、施行细则等地方性法规,具体化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实务操作,从制度上实现集合债券发行的区域多样化和实用性,为更多中小企业集合发债创造条件。在发债门槛设置上,国家可以依据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规模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现状,规定企业发债标准最低限度,由当地政府部门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遴选发债企业。
  3.2 完善担保机制,实现信用增级。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部门出台关于集合债券担保条件及形式、担保机构设立与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府可以设立建立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或再担保基金,对担保机构提供资金支持,降低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提高信用担保机构运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担保业务,在担保机构建立发债企业信用档案。还可以由政府牵头组织,以政府财政资金与中小企业入股的形式设立担保资金,采取商业运作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此外,还可以依托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组织成立行业性专业担保公司,以被担保企业一定数量的资产作为反担保,按其投入资金数额几倍为其提供融资担保。
  3.3 融资主体的选择。在同一行业或者是同一产业链上的企业,容易受到行业政策的影响,其违约风险会被放大,而如果企业所属的行业不相关,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受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能降至较低水平,可以更好地分散债券投资风险。所以,融资主体应选择在生产、技术、销售方面有联系,企业间的盈利能力、成长性的差异度、信用等级、资本机构、偿债能力的差异度较大的企业,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既有高质量的企业,有正处在发展阶段的企业,也有成长性较低的企业,可以通过生产、技术、销售渠道的发展进行互补,提高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在资本市场的认可度。
  3.4 地方政府仅作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协调人。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展的真正动力来自于发行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企业集群的推动,而不应该是政府的政策性输血。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完善相关融资辅助环节,重点完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市场准入制度、担保制度、信用评级制度、信息披露机制、资金使用监督机制、风险防范制度、偿债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由政府搭建平台,提供政策和服务,创造稳定的市场发展环境。筹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行业协会,培训专业人才来提高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运行管理的整体专业水平,发挥其自身的监督约束作用,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企业积极参与,不断改善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信用意识和协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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