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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的运作模式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0-0300-02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是台湾当局处理两岸事务的专门行政机构,“陆委会”本身很少单独就两岸事务制定条文法规,而是主要通过与台湾当局其他部门举行联席会议的方式参与大陆政策的研议和制定。其会议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委员会议,二是咨询委员会议,三是协调会报及各种会报。
  一、委员会议
  “陆委会”委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一人召集并为主席;委员会议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才可开会,而会议讨论事项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而作出决议,如同数时,则由主席最终决定。“陆委会”委员会议讨论事项包括“一、关于大陆政策工作计划或方案之研拟事项;二、关于大陆工作法规指定之审议事项;三、关于跨部、会大陆工作之协调与联系事项;四、其他有关大陆工作事项。”[1]此外“陆委会”顾问、主任秘书、各处室主管及其他经主任委员指定或邀请人员需列席会议,但不具备表决权。委员会议审议及决定的事项,需签陈“行政院长”核定,其中重要事项或研(修)定的法规(草案)需函报“行政院”并提“行政院院会”讨论通过。由于“陆委会”的委员由当局各部会首长兼任,因此“陆委会”在定时召开委员会议或视业务召开临时委员会议时,各部会之间的协调沟通就能较为畅顺。
  二、咨询委员会议
  为了咨询有关大陆事务意见,策进“陆委会”工作,根据《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陆委会”于1995年1月10日通过《“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咨询委员遴聘及集会办法》,决议设置咨询委员会议。咨询委员会由“陆委会”主任委员遴聘熟悉大陆事务及富有两岸民间交流经验之学者、专家担任。咨询委员任期一年,期满可续聘。咨询委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举行临时会议,均由“陆委会”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为主席。咨询委员会议除由咨询委员亲自出席外,还可视需要邀请有关机关及“陆委会”本会人员列席,咨询委员需对“陆委会”掌理事项或“陆委会”指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三、协调会报及各种会报
  “陆委会”为了加强与“行政院”其他部会的协调与联系,根据《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陆委会”委员会议于1991年1月28日通过《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业务协调会报设置要点》,设置业务协调会报。“陆委会”协调会报以“陆委会”副主任委员为召集人,聘请各部会等机关副首长、司(处)长为委员(均为不给职)组成,每月召开一次,由召集人召集,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得邀请有关人员列席。“陆委会”业务协调会报之任务为“一、关于跨部会大陆工作之协调与联系事项;二、关于大陆政策工作计划或方案之研究事项;三、关于大陆工作法规制(修)订之初步审议事项;四、关于其他相关大陆工作之事项。”[2]业务协调会报置执行秘书一人,副执行秘书一到二人,协助召集人综理本会报事务,所需工作人员,由“陆委会”编制员额内调用。业务协调会报之决议事项经签报“陆委会”主任委员或提报委员会议议决后执行。同时,“陆委会”为了研拟特定事务的需要,“陆委会”分别于1991年10月9日、1992年8月15日、1993年7月13日和1999年10月27日分别通过《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港澳会报设置要点》、《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文教会报设置要点、《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经济会报设置要点》以及《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法政会报设置要点》等规定,分别设置“港澳会报”、“文教会报”、“经济会报”及“法政会报”。各会报分别就相关业务与相关部会进行协调与联系。各会报分设(下转303页)(上接300页)执行秘书一人,协调召集人综理本会报业务,所需工作人员,皆由“陆委会”本会编制员额内调用。各会报决议事项经签报“陆委会”主任委员或视需要提“陆委会”业务协调会报、委员会议议决后得以执行。各会报相关情况如下:
  1.港澳会报。港澳汇报由“陆委会”主任委员召集,如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一人召集并为主席,其协调内容为港澳事物,委员由各部会相关机关副首长(无给职)兼任,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其任务主要包括:关于跨部会港澳工作之协调与联系事项;关于港澳工作计划或方案之研议事项;关于港澳工作法规制(修)订初步审议事项;关于其他港澳工作之事项。
  2.文教汇报。文教会报由主任委员指定之副主任委员召集。其协调事物包括两岸学术、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宗教、美术及大众传播等交流事项,委员由相关机关副首长及文教界具资望人士组成。每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研议、规划下列事项:两岸文教交流整体策略;两岸文教交流重要活动;两岸文教交流重要辅助案;两岸文教交流其他重要活动。
  3.经济会报。经济会报由主任委员指定之副主任委员召集。其协调事物包括两岸财税、金融、经贸、交通、农林渔牧、环境保护等交流事项,委员由相关机关副首长及经济界具资望人士组成。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研议、规划下列事项:两岸经济交流整体策略;两岸经济交流重要活动;两岸经济交流重要辅助案;两岸交流其他重要事项。
  4.法政会报。法政会报由主任委员指定之副主任委员召集。其协调事物包括两岸业务、内政、卫生及劳工业务等交流事项,委员由相关机关副首长组成。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研议、规划下列事项:两岸法政交流整体策略;两岸法政交流重要活动;两岸法政交流重要辅助案;两岸法政交流其他重要事项。
  “陆委会”通过以上三种运作模式,达到同台湾当局其他相关部会的协调合作,和吸收台湾各界对大陆政策的希冀和建议,能够做到集思广益,融会贯通。也通过这种运作方式,确立“陆委会”在台湾当局内部的特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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