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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性行业政府规制政策思考

  垄断性行业关系到国计民生,承担了国家发展的重要生产储备以及相关的物资储备等,包含政策性的金融服务行业等,这些行业天生就是垄断性的行业,不过垄断性行业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因为缺乏竞争,所以垄断性行业自身在经营过程中就需要通过外部规制,才能够稳定发展。当前中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对于垄断性行业如何进行科学的规制,促进垄断性行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对垄断性行业的规制悖论思考:政府规制的提出
  垄断性行业包含了公益性以及自然垄断性的范畴,公益性的行业如公办的大学、国有医院以及供水、供气、电网等相关的垄断行业;而自然垄断性行业基本上是具备国家自然资源、国家的信用优势。这些垄断性的行业都应该依靠自身的优势不断发展,这些垄断性行业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长久以来,垄断性行业都是让国有企业进行经营,这种经营方式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一种主要方式,但是却并不能够真正提升垄断性行业的经营效率。
  对于垄断性行业的发展而言,在保证全体公民的日常生活必需,以及相对的供应公平等基础上,还应该提升垄断性公共产品的服务,真正让垄断性行业能够满足全体国民的日常需求。在竞争相对比较充分的市场上,企业能够提升自身的运营效率,从而对整个社会都能够发挥比较积极的影响。可以说,垄断性行业是属于经济学范畴中的次优选择。因此,根据中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应该充分思考当前垄断性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从而从国家的经济运行实际出发,真正让政府规制发挥作用,引导垄断性行业提升运营效率。
  二、垄断性行业进行政府规制政策的基本解决思路
  从各个时期对于垄断性行业的解决思路上看,对于处在次优选择环境里的垄断性行业,基本上还是要采取引导竞争或者政府规制等方式,才能够真正促进垄断性行业的科学发展。一般而言,针对垄断性行业的政府规制政策,主要是集中在三种基本解决思路上:
  首先,针对一部分公益性相对比较强、运营成本相对比较好的垄断性行业,政府可以掌握这一个行业的所有权,或者是将这一行业的经营国有化。如对于电话公司、电力公司等进行国有化,形成国有控股或者独资的公司,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维持这一行业的正常运营。
  其次,是对一部分的垄断性行业,允许私营企业进入其行业范畴进行经营,然后同时通过政府规制进行约束。这种在美国相对比较普遍,但是中国目前在这一领域主要是采取尝试为主。根据中国当前对于混合所有制的经营政策思路,对于形成自然垄断的行业而言,特别是经营这一领域的国有企业可以吸收不同范畴的资本,界定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功能,允许竞争进行垄断性行业。但是这一种做法的前提仍然是政府的规制政策具备有效性,这样才能够避免私营资本影响垄断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政府规制当中的微观市场行为规制是否有效,特别是微观规制能否真正符合当前的工种利益,就非常大地影响了垄断企业的对竞争性私营资本的吸收。
  最后,对垄断性行业直接引入竞争。绝对的竞争并不会在自然的条件下在垄断性的行业中产生,但是实际上对于垄断性的行业,引入有限度的竞争可以促进其发展。比如在20世纪的70年代到80年代之间,很多西方国家都将管理转变成为有限度的竞争。无论是竞争是否是完整的,但是对于促进垄断性行业的自身结构优化仍然是由重要的意义。当前中国在很多垄断性的行业,都引入这种不完全的竞争。但是这种作用毕竟有限,所以配合其他的方式促进垄断行业的健康发展尤为重要。
  三、针对垄断性行业中国有企业政府规制政策的思考
  政府在纠正稀缺资源的配置失灵问题上,是具备一定的责任,在责任的基础上,形成针对垄断性行业经营主体即国有企业的有效规制政策就有非常大的有效性。
  (一)采取税收方式对垄断性行业进行政府规制
  第一方面,针对垄断性行业的发展而言,应该采用一系列的税收方式对垄断性行业进行调控。比如征税权方面可以约束新企业进入到自然的垄断当中,如果一些垄断性的行业在只有一个企业进行运营才能够达到资源的最有效配置,一旦加入新的企业就可能增加垄断性行业的运营风险以及资源配置的效率降低,所以应该根据垄断性行业的特殊性,采取征税权等方式,对垄断性行业采取准入和禁止等合理的干预。此外,采用征税权下的处罚权,才能够避免垄断性行业因为没有完全竞争,所可能对产品的安全质量以及相关价格方面造成不足和影响,在这个方面应该突显政府在垄断性行业的规制经济职能。中国在进入到改革开放之后,虽然市场对于资源的基本调节作用已经突显出来,市场失灵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采取合理的政府规制,能够防止垄断性行业出现资源配置低下的状况,提升垄断性行业的服务供给以及产品供给的质量,而且也应该提升生产过程当中的集中程度,提升垄断性行业的资本优势等。
  (二)采用信息对称性,及时对垄断性行业进行规制
  第二方面,对于垄断性行业的发展,政府规制应该具备信息对称性。政府在对垄断性行业进行政府规制的情况下,应该避免对企业的规制形式化、监督管理流于表面。政府的规制管理部门应该要借助各种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对国有垄断性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对其日常的经济指标、发展动态的掌握,避免对于企业信息掌握的片面性。政府要避免通过大量的调查之后,没有形成真正有影响力的规制机制,而是应该通过科学的掌握途径,特别是通过多个部门的信息汇总,形成对垄断性行业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这一方面也要求政府对于监督规制部门也应该投入相关的人力和物力,特别是规制管理部门的自身运行也应该是透明的,避免出现垄断性行业下的垄断性专权,最终滋生了官商勾结的问题。   (三)多种因素共同规制,促进垄断性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方面,通过进入垄断性行业多要素的规制和管理,提升对垄断性行业科学引导。
  首先,是针对投资的合理规制,包括对于投资的准入条件等进行规制。垄断性行业其经营的范围相对是有着明确的边界的,所以对于国家独资的企业,或者国家控股的企业等,都应该有着明确的界限,任何企业要进入到垄断性行业进行经营,就需要全面进行评估以及审核,符合相关的准入条件,才能够让进入到垄断性行业的投资圈子中。
  其次,是针对垄断性行业的价格规制。因为针对垄断性行业的发展状况上看,对其提供的资源、产品以及服务进行价格规制,是政府价格规制当中的难点。因为政府对于垄断性行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所以在价格调控规制上相对失灵,丧失了运行的效率性。所以,针对垄断性行业的价格规制,应该注重企业的效率提升问题,特别是当垄断性行业中的运营企业已经降低了自身的经营成本,那么就应该在其提供的服务以及产品上得到体现。
  最后,应该对垄断性企业进行财务规制以及激励性的规制。对于垄断性行业而言,有很多参与到这一个行业中的企业都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当中逐步发展而来,虽然已经吸收了很多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财务管理、激励管理模式,但是对于垄断性行业而言,采取科学的财务管理方式存在着非常多的困境。因此,如何根据行业的特点,对不同垄断性行业推行市场化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并且对这些垄断性行业的运行企业进行财务规制,就成了当前政府针对这一类行业规制的难题。所以,区分不同垄断性行业的特点,给予适当的补贴以及激励,特别是承担政策性亏损的企业,也应该给予相对应的支持,这样有助于垄断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综合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垄断性行业的政府规制问题,是涉及多种因素以及多个方面的。对于企业而言,只有落实好相关的政府规制政策,才能够推动垄断性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对于垄断型行业自身还留存的计划经济特征,应该适度引导垄断性企业逐渐转变,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通过对垄断性行业的发展悖论以及基本规制政策思路的探索,可以发现当前对于垄断性行业的规制和管理,主要还是从其形成价格、产品以及服务等多个关键性市场指标入手,通过多个部门联动,对当前垄断性行业中国有企业的发展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政府在采取宏观调控的过程中,也应该根据垄断性行业的发展状况的具体状况,进行精准的定向调控,避免垄断性行业受到自身发展的局限性影响,最终对国计民生造成负面影响。因此,针对垄断性行业而言,虽然并不能够完全实现竞争,但是仍然可以引入一些适度的政府规制方式,从而对垄断性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持,特别是根据其功能定位,给予科学的引导和规制,才能够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足够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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