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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定价能力现状研究

  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始于20世纪90年代,2010年以来,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两次扩大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2013年,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2015年,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已经调整为1.5倍。完全放开存款利率上限的时机、条件已基本成熟。面对这种经营政策环境和经营形势的变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该如何调整经营战略,积极应对,本文以山西省为例,进行了探讨。
  一、多变的经济金融环境,给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带来挑战
  利率市场化改革需要完善的金融市场、健全的监管制度、健康的商业银行体系等诸多条件,但最重要的是稳定和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
  (一)经济下行压力较大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2015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的关键一年。从国际来看,世界经济仍处在后危机时期的深度调整期,主要经济体复苏进程和主要央行货币政策取向继续分化,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地缘政治等非经济因素影响加大,对我国经济金融运行带来复杂影响。从我国来看,201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将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将降低至7%左右,CPI控制在3%以内,货币供应量预期增长12%左右。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投资增速持续回落,增长动力青黄不接,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上升。2015年,受能源价格低位运行及我国调低经济增长预期目标需求减少影响,山西省煤炭行业在短期内难以走出低谷,经济整体下行的风险仍然非常大。因此在以上因素的相互叠加影响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改革所处的环境,仍然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宏观调控影响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当前,我国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灵活运用各类货币政策工具,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合理优化信贷结构,增加对关键领域和“三农”、小微企业、民生领域等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有针对性的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引导金融机构转变经营模式和优化信贷结构,通过加快信贷结构调整和经营模式的转变积极支持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严格控制“两高一资”行业贷款、国家重点项目以外的新上项目的信贷投入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然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传统的“两高一资”行业贷款相对集中,2014年以来,山西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不断上升,如全省农村信用社2014年末不良贷款率达到12.92%,2015年的反弹压力依然较大,使得银行体系的稳健性受到影响。
  (三)新的监管标准增加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
  2012年以来,中国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确定了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标准,提高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其中对于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从10%提高到10.5%,建立了更具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这就要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一步调整其资产负债,经营压力不断增加。
  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定价能力现状
  (一)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机制还处于初级阶段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稳步推进,山西省不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为适应改革需要,建立了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将利率管理开始纳入业务管理范畴。但从调查看,这些法人机构在利率管理方面只是成立了由与利率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委员会,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利率日常管理隶属于某个内设部门。如农村信用社等利率日常管理隶属于信贷管理部门;城市商业银行则隶属于计划财务部门。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由行领导、公司业务、零售业务、信贷管理、风险控制、会计财务、稽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利率定价的领导和决策,并对利率日常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定价方法相对简单
  总体看,山西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中,针对自身经营特点,逐步建立起了利率定价机制,制定了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出台了利率定价标准等制度,积极应对利率市场化改革。股份制商业银行利率定价依托于上级行利率定价管理体系,实现了利率定价制度化、流程化;地方法人机构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和市场定位的特点,利率定价机制建设还不够完善,只是用相对简单的方法,对不同额度、期限和风险程度的贷款进行定价,但缺乏对各自成本的核算,识别、量化和管理利率市场风险的能力仍然较弱,风险溢价主要靠经验判断。如一些法人机构建立的贷款业务定价制度,是采用基准利率加点定价方法和分类差别浮动利率定价方法。
  (三)利率定价人才培养滞后,利率定价能力明显不足
  一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缺少熟悉利率定价的专业人才,对浮动利率定价机制的形成、具体浮动利率标准的确定及资金成本的测算等相关业务知识知之甚少。二是仍然使用传统的手工计算定价,没有建立电子化利率定价系统,以贷款企业的信用等级作为贷款定价主要甚至唯一的指标,主要采用基准利率加点和分类差别浮动利率定价方式,计算较为复杂的成本加成定价方法则不被采用。
  三、利率市场化发展,增加地方金融机构生存压力
  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需要在扩大市场份额与提高盈利能力之间求平衡,势必引发恶性竞争。而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地方金融机构因其先天不足以及制度因素的存在,将面临更大的风险。   (一)利润压力不断增大
  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虽然存款基准利率下降,但地方法人机构由于规模小,品牌知名度低,资金实力不够雄厚,结算工具单一,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为争取市场存款份额,地方法人机构对存款利率实行“一浮到顶”,以价格取胜,无形加剧了存款利息支出。在存款成本上升的同时,贷款竞争更加激烈。根据调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执行上浮的贷款占其贷款总额90%左右,利差收窄导致净利息收入进一步减少。虽然山西省已于2015年3月成立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组织,但对当前银行间过度的价格竞争的调节作用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因此,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润空间不断缩小,盈利能力也将面临考验。
  (二)风险管理挑战加大
  近两年来,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利率的较大波动已经让不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切身体会到了利率风险的影响,甚至还给一些机构带来了损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开发各类新金融产品,及时转移、消解和防范各类风险势在必行。利率市场化后,由于收益与风险分布的不可预期波动, 资金的趋利性被放大,使得资金在金融市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流动更具随机性, 加剧了存贷款的期限错配,从而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产和负债的利率敏感性发生不可预料变化的概率增大了, 流动性管理更加困难。此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难以对客户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程度进行精确测量,从而难以量化风险成本和费用分摊,因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挑战也随之加大。
  四、政策建议
  (一)提高利率管理水平和定价能力
  一方面,为了防止过度竞争,央行和银监会应当建立银行同业定价协调机制,同时建立健全银行间市场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另一方面,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结构、网点结构布局、业务和盈利模式、客户特点等具体情况,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经营和定价策略,充分运用好定价区间和利率浮动幅度,提升自身利率定价能力和利率管理水平。
  (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研究,以应对宏观调控带来的各种风险。一是要建立前瞻性的风险管理体系。以周期为基础来评估信贷,在整个周期内估计信贷项目的违约概率。在风险管理中尝试使用“压力测试”,预期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状况,并以此制定相应地措施。二是建立信贷资产风险承担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从而改变风险结构,达到转移风险的目标;其二,建立利率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跟进利率市场趋势,并根据上升或下降趋势,分析利率变动所带来的影响,及时调整对利率较为敏感的资产负债结构。其三,通过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建立利率风险应对机制,加强资产负债管理。
  (三)强化市场价格导向,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
  一是有效运用市场利率导向作用,在上行周期实施浮动利率策略,在下行周期实施固定利率策略;二是实施差异化个性定价策略,细分市场和客户,针对不同客户,根据其信用程度、资金用途等,为其量身定做“利率套餐”,实施 “一户一价”、“一户一策”;三是有效进行成本管理,对资金成本、经营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成本等详细测算,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高利率定价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四是运用FTP价格引导产品营销,组合营销盈利能力较强的金融产品和项目,提升价值收益率,提高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加快人才培养,应对利率市场化
  只有拥有一批高素质的利率风险定价管理人员和管理队伍,才能准确核算资金来源,平衡资金运用之间的成本关系,以及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人、借款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且敏锐分析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因此,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必须构建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性,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谋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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