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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农村土地流转制约因素分析

  1.引言
  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城乡一体化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经阶段。近年来,我国已经进入总体上以城带乡和以工促农的发展阶段。保定是首都的南大门,地理位置优越,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也具备了很多有利条件,与此同时,也面临着不少的困难与挑战。尤其是农村中土地的流转问题,是近些年来政府和学术界一直关注的重点之一,具有重大的研究意义。
  2.保定农村的土地流转现状
  2.1 保定农村的土地流转基本形式
  保定市现有22个县(市)、3个区、326个乡镇和6215个行政村,农业人口902.8 万人。从调研情况看,保定市土地流转工作进行有序,但是从整体情况看,流转面积占耕地承包总面积的比例仍然很小[1]。据统计,全市现有耕地面积1054万亩,土地流转总面积39.6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3.67%。保定市土地流转形式有以下几种:一转包,全市通过转包形式流转土地面积为18.8万亩,占流转总量的47.5%,这是保定市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二转让,目前保定市市通过转让形式流转土地面积为2.3万亩,占流转总量的5.8%。三互换,保定市互换流转耕地面积为8.8万亩,占耕地流转总量的22.2%。四出租,目前保定市出租流转土地总面积为7.4万亩,占流转总量的18.7%。五股份合作等,该方式目前在保定市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整体上数量不多,所占比例不高,股份合作流转土地总面积2.3万亩,占流转总量的5.8%。
  2.2保定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特点
  2.2.1 流转主体多元化、流转形式多样化
  流转主体有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流转,也有农户与企业、农户与种粮大户、农户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多方参加的土地流转;流转的形式从原先的农户间的代耕、转包(无偿、倒贴)等,逐步发展到有偿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
  2.2.2 流转模式及用途多样化
  流转的土地由当初主要是撂荒地扩展到了耕地、果园等整个农用土地范畴;土地流转从农户间的自发流转向有组织化、有序化流转方向发展;土地流转的对象由原来仅限于本村内,扩展到外村、外乡甚至外市;经营内容由种粮为主转向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养殖业和建设农业龙头企业等[2]。
  3.保定市农村土地流转制约因素
  3.1 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和衣食之源,而土地本身具备着承载、资源和养育功能,是农民就业的保障和伤病以及养老的保险手段,即便是现在,依然有大多数的农民把土地当作是“活命田”和就业“保险田”[3]。所以一般农民宁愿粗放式的经营土地,哪怕是撂荒弃耕,也不会将土地流转出去。
  3.2 劳动力转移就业空间小
  本市第二、三产业规模发展比较弱,提供的城市就业环境并不是很理想,而且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周边地区,缺乏对农村农动力的吸引力,所以当地劳动力转移量相对较小;再者,由于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平均每劳力可以耕种六、七亩地,每年能收入个四、五千元,这样就更加增加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使农民满足于现状,而不愿意转移到其他的行业。
  3.3 当地农村社保跟不上
  眼下,我国农村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都还不健全,对于农民来说,土地不仅担负着产出农产品的经济功能外,而且还担负着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外出务工,不可能享受到与城市工人同等的政策待遇[4]。最终很多农民还是要回归土地,以地养老,这导致使他们不愿意将承包地长期转让出去。
  3.4 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
  许多的农村土地档案和资料不够完整,土地的流转情况也没有及时的反映登记。在对资料的整理中,发现唐县、博野、徐水、定州、雄县、高阳等9个县,流转的农村土地中有11.21%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其中大多数是口头约定或者就是根本没有约定;另外有24.34%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没有经由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和鉴证。
  4.促进保定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和建议
  4.1 积极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创造出土地流转的基本条件
  农业劳动力的转移作为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难题的重要手段。地区二、三产业的发展是当地农民土地流转的基本条件。只有在本地乡镇企业以及城市工商业可以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比种地更为丰厚的收入和比较好的待遇时, 部分农民才会去从事二、三产业, 从而转移土地的经营权。
  4.2 建立起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弱化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
  农村土地的经济能力不能发挥最大限度作用的关键,就是农村土地是农民社会福利和就业、生存的保障。如果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就无法放心的流转自己的土地,因此,政府应该积极建立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的保证农民的利益。其次,还应当将已经没有土地或者已经进城打工的农民纳入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最好能纳入到城镇体系,因为这样可以尽快实现社保的城镇对接,还可以进城务工的人员不必二次返乡与当地农民来争地。
  4.3 逐渐建立起合适的农村土地的流转制度
  不同地区农村土地的流转,要视当地情况而定,应把握“适度”。首先,流转的原则应该是依法自愿的,不能强行执行,应该合理的规章制度进行。其次,应当把握适度的流转规模。生产的规模应该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不应当一味的追求流转规模的大小,生产的能力如果达不到,反而会导致经营粗放,抛荒,浪费土地资源。第三,务必根据各地区特定的自然条件、经济基础以及农业发展的水平而制定出不一样的土地流转的制度。经济实力较为薄弱的地区,农民对土地的依赖肯定是比较强的,当地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要求也就不高,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当地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则较弱,应该合理利用土地,使其要求越来越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需求也就会较强。因此,应当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实有效的制定相关措施,合理引导农民在自愿、有偿的前提下进行农村土地的流转,还应以土地的流转为契机,着力发展农村的专业大户,进而推动农业水平的综合开发[5]。(作者单位:1.西北师范大学地理与环境科学学院;2.兰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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