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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政府责任的绩效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审计职能作用的范围逐渐扩大,出现新的审计发展趋势,政府审计作为我国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系统,已经从传统的合规性审计向绩效审计延伸,并致力于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措施和管理建议。政府绩效审计实际上是面向政府责任的监督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查明政绩,促进政府部门提高管理绩效。本文结合公共管理学、行政学和审计学,探讨构建一个可应用于审计监督的政府责任体系。
  二、审计角度的政府责任
  政府责任是一种受托公共责任,政府通过行政职能实现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基本角色。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表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充当着公共物品的供应者、宏观调控者、外在效应消化者、收入及财产的分配和再分配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等基本角色,相应地就承担着在上述角色的责任,从审计的角度,具体划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1.经济责任:政府通过颁布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财政收支、道义劝告等权力来调整经济、分配收入、提供与管理公共品、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与汇率稳定等。
  2.社会责任:实现公平与效率是政府社会管理的主要及重要工作,也是政府权力的重要体现。
  3.政治责任: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必须符合人民的意志,并且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4.文化责任:政府有权力保证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并抵制和打击有害民众心理、道德的不良文化以及阻碍健康文化发展的行为。
  5.道德责任:政府及其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必须承担道义上的责任,是指政府及其公务员在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时,行为不能明显与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相悖。
  三、政府责任的审计界定
  正确界定责任归属,是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责任的审计界定包括:
  1.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的界定。由于事物发展的延续性,前一任期的决策必然对本任期的履职产生影响,一般来说,前一任期延伸到本期产生的结果,属于前任责任,在审计评价时应剔除或附加说明。
  2.单一责任与复合责任的界定。从政府部门的运作方式来看,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例如决策过程就有领导个人决策与领导集体决策之分,所以审计评价必须区分单一责任与复合责任。
  3.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界定。具体行为主体在履职时,只对某项直接负责的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其余则承担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
  4.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界定。审计判断要综合考虑外部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力或态度等因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带来主观责任,而宏观形势、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则带来客观责任。审计评价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予以客观说明。
  5.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责任的界定。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有本质区别,在审计评价和处理上要区别对待,性质判断时要慎重,可以从行为的性质和问题的结果两方面来衡量。
  6.违规、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责任界定。对违规、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处理是不一样的,因而一定要首先予以区分,违纪行为要移送监察机关或被审计单位的上级纪检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政府责任评价的原则
  审计评价是对责任履行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要做到客观科学,就要把握正确的评价原则。结合我国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特点和实际,审计评价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指审计评价应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是一切评价原则的基础。
  2.目的性原则。指审计评价要围绕一定目的进行,应当把对有关工作的评价统一到是否符合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等客观要求上来,是有效发挥审计评价的前提。
  3.重要性原则。政府责任范围广、涉及面宽,要明确哪些是责任事项,哪些事项对责任履行有重要影响,抓住评价主题,突出评价重点。
  4.合法性原则。要求审计评价符合国家宪法、审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是审计评价正确性的保证。
  5.责权对立统一原则。责任与权力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评价时要注意两者的对应性,这是评价的基本原则。
  五、构建政府责任体系的建议
  构建完善的政府责任体系,除了责任划分、界定和评价,还包括责任追究、法律法规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1.建立评价标准,优选评价方法。评价标准是评价的准绳,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可计量性等特点,要体现客观、公正原则。在评价方法上,要定量与定性相,先通过较为准确的定量分析,形象直观地说明问题,然后再进行定性分析,并结合其他评价方法,综合运用得出应用价值较大的结论。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如果政府部门及其行政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将追究其责任,这就要求建立健全的追究制度和机制,要根据责任的性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3.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使责任的监督、评价和考核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切实保障了审计监督权利。
  4.增强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要使行政人员主动认识到其承担的公共受托责任,自觉履行责任,并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其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为推进政府责任建立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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