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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制药在美维C反垄断案对我国企业海外应诉的启示

  一、引言
  2005年4月1日,我国商务部在网站披露: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于2005年3月30日公开披露,维尔康(华药集团)、维生药业(石药集团)、江山制药(华源集团)、东北制药等我国四大维生素C巨头在海外遭遇反垄断诉讼,两家美国制药企业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地区高等法院提出反垄断申诉,表示要向中国企业索取3倍的损害赔偿及其他辅助赔偿。
  美国当地时间2013年3月14日,纽约东区联邦一审法院对维生素C反垄断案做出决定,认为原告所指控的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和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操控维生素C产品负有相关法律责任。陪审团认为维尔康操纵VC涨价,裁决维尔康赔偿原告5410万美元。原告要求中国被告企业根据美国反垄断法支付3倍于损害金额的赔偿,而1.6亿美元赔偿金相当于华北制药2011年净利润的8倍,约合10.087亿元人民币。本案其他涉案中国公司江苏江山制药、东北制药、石药集团在庭审陪审团裁决前已先后与原告达成和解,向原告支付了约3400万美元的和解赔偿金。其中,石药集团附属维生素制药与原告达成和解金额高达2250万美元。
  华北制药在美国维生素C反垄断案历经8年,宣判结果如果实施,不仅对华北制药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也会重创我国的维生素C产品出口,但是从该案件的宣判始末,以及中美双方的博弈过程中,我国企业可以吸取到很多有用的经验和教训。
  本文分别从博弈论、自愿出口限制两个方面对华北制药在美反垄断案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我国企业应联合应对国外反垄断诉讼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政府需加强国内维生素行业监管,企业自身应注重出口市场多元化,降低对美国市场的依赖度。
  二、案例分析
  (一)关于我国维C企业单独和联合应诉的竞合博弈分析
  在本案中,其他被告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维生药业有限公司迫于诉讼压力和自身利益,在庭审陪审团裁决前已先后与原告达成和解,向原告支付了约3400万美元的和解赔偿金。如果在该反垄断诉讼中,我国4家制药企业选择联合应对,则庭审结果如何不得而知。本文将用博弈论方法分析我国制药企业联合和单独应对反垄断诉讼的利益得失。
  美国两家维C生产公司选择4家中国主要维生素C厂商作为诉讼对象,表明了美国公司采取了集中擒获的策略,而非以全体中国输美维C厂商作为诉讼对象的一网打尽策略。为了便于博弈分析,将先对几个变量进行设定。
  R1:中国维C厂商集体败诉,在美国市场损失的长期利益现值(2005年3月30日后)。
  R2:中国维C厂商应诉期间,在美国市场短期损失的利益现值(2005年3月30日前)。
  R3:中国维C厂商应诉部分失败后,在美国市场上损失的利益现值(2005年3月30日后)。
  C:诉讼成本/应诉成本(假定为固定)。
  N:中国维C行业分化后单独应诉的数量。
  美国Ranis公司和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设为A方,中国华北制药等公司设为B方。
  表格中的(Ai,Bi)(i=1-4)分别表示对应策略下,美国两家公司和中国维C厂商的利益支付。显然在该表中,只需考虑美国公司采取集中擒获的策略,那么只需要比较中国维C厂商在两种策略下收益的大小,即B3和B4的大小。
  1. (A3,B3)表明A采取集中擒获的诉讼策略和B采取合作应诉的策略。设A成功的概率为P1,成功后,则A将得到中国维C厂商在美国市场的部分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即R3+R2,诉讼失败A也得到短期利益R2,而中国维C厂商作为一个整体则相反。因此可以得出,B3=-P1*(R3+R2)-(1-P1)*R2-C。
  2. (A4,B4)表明A选择集中擒获的诉讼策略和B选择不合作应诉策略。设A成功的概率为P2,显然有P2>P1,因为在中国维C厂商不合作应诉情况下美国公司诉讼成功率肯定会大于中国维C厂商合作应诉情况下的成功率。则由上可以得出,B4=-P2*(R3+R2)-(1-P2)*R2-NC。
  比较B3和B4,因为P2>P1,N>1,所以B3>B4。通过上述分析,在美国公司对中国维C厂商采取集中擒获的策略下,中国维C厂商在合作应诉策略下的利益大于不合作应诉策略下的利益。因此,对于我国四大维生素C生产企业来说,在面对美国公司提起的反垄断诉讼的情况下,应该积极应诉,联合应对。
  (二)“自愿出口限制”策略对我国维C产业的启示
  “自愿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s,简称VERs),即出口国“自愿”限制其出口量,对进口国来说,由于对方自愿限制,其进口量也就自然减少。
  自愿出口限制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美日汽车贸易。美国加州大学的Feenstra Robert C.教授于1988年建立了一个质量选择的理论模型,并利用日本出口到美国的不同车型价格数据,就自愿出口限制协议对日本输美汽车质量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比较自愿出口限制协议生效前后的变化,他发现:日本公司改变了在美国市场所销售汽车的特性,转向了更高质量和价格的车型。
  假设我国维生素C行业由于利润丰厚,引发众多企业参与维C生产,使得维生素C行业成为完全竞争市场,由于我国在生产维C产品上具有比较优势,并且中美两国实行自由贸易,产品可以进入美国市场。在图1中,维C在美国国内的市场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一样,假定为每千克4美元,在这一价格下,美国国内的维C供给为6万吨,消费量为12万吨,需要进口6万吨。假设中国政府想改变中国维C出口企业竞争无序的局面并且想将维C出口价格稳定在4.5美元左右,在国内设定了维C自愿出口限额为4万吨。由于中国减少了维C出口,在满足了美国4万吨进口之后,美国国内对维C的需求只能由国内的生产商提供。由于对美国国内生产的维C需求增加,引起美国国内维C价格的上涨,一些本来在国内价格4美元下无法经营的企业也投入了生产。一方面美国国内的维C生产量随价格上涨而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美国国内的需求量则由于价格上升而减少,短缺逐渐消失,当国内生产量与对美国维C需求量相等时(都等于S2时),市场达到新的均衡。在新的国内价格4.5美元水平上,美国生产S2(7万)吨,进口4万吨(等于中国设定的自愿出口限额),总供给量为11万吨,等于这一价格上的总需求量C2。   由于美国国内维C价格上涨到4.5美元,消费者剩余减少,在图中表现为a+b+c+d。但是美国国内生产商由于维C价格上涨,生产者剩余增加,在图1中表现为a部分,美国社会的净损失为a+b+c。图1中c部分被称为“经济租”,这部分利润由于资源出口限制转移到了中国国内,它的归属完全取决于中国政府怎样分配资源出口限额。对中国政府来说,由于设立自愿出口限额,拥有了颁发出口限额许可证的权利。政府可以通过直接颁发出口许可证给出口商,将这部分利润转移给国内出口商,或者公开拍卖许可证将这部分利润转移到政府自己手中。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2011年关于维生素C 生产计划等事项的通知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各分省的计划产量见表2。
  综上所述,当前国内维C行业竞争无序、价格下跌的情况下,政府设立维C自愿出口限额的方法首先可以稳定维C的出口价格,同时政府自己也可以增加财政税收;其次,降低了在国际市场上维C价格的过低而引发其他国家对我国维C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风险;最后,根据Feenstra Robert C.教授的实证研究,对于维C的自愿出口限制还会提高我国输美维C产品的价格和质量,增加外汇收入。
  三、此案给予我国维C出口企业的经验和教训
  (一)维C出口企业要积极应诉,联合应对
  我国维C出口企业遭遇国外反垄断诉讼时,应该积极应对。由以上博弈论分析可以看出,通过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如医保商会来集体应对,联合行业其他被告企业应对贸易制裁,可以把损失降到最小。
  (二)政府要加强行业监管
  政府应该加强行业监管,制定自愿出口限制协议,以避免国外反倾销调查。如2010年,针对维C行业出口价格走低、产能过剩,商务部和工信部联合制订国内分省维C生产计划表,限产定价,维护全行业利益,改变行业竞争无序的局面。政府要加强对维C行业发展的监管,在维C出口价格波动时,及时进行市场调控稳定出口价格。
  (三)维C出口企业要注重调整产品结构,实行多元化经营
  维C出口企业应该促进维C产品深加工,实行产品的多元化经营,降低技术含量低的原料药在自身业务收入中的比重。同时,出口型企业应该扩展国外销售区域,降低对北美市场的依赖程度。这样在面对国外对自身类似反垄断诉讼时,可以提高自身诉讼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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