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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态补偿到生态购买的理论基础与政策创新

  一、生态补偿相关概念
  在国际上,“生态补偿”是指“生态服务付费”或生态效益付费。Ruud Cuperus等将生态补偿定义为“对在发展中对生态功能和质量所造成损害的一种补助,这些补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受损地区的环境质量或者用于创建新的具有相似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的区域。毛显强等认为生态补偿是指“通过对损害(或保护) 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 ,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 ,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 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 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 ,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
  二、生态补偿的现实困境
  (一)现有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政策不完善。虽然当前我国涉及生态补偿内容的相关政策有退耕还林(草)政策、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政策、三江源保护工程、扶贫政策等,但是还没有一项是真正以生态补偿为目的而设计的生态补偿政策,没有颁布一部统一的关于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
  (二)生态补偿方式单一,补偿效率低。我国现有的生态补偿机制是以政府为主导,缺乏利益相关者参与,市场化程度低甚至缺失,这直接导致补偿效率较低,补偿成本较高。我国以政府补偿为主的生态补偿的主要途径是政府转移支付,且以纵向转移即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为主缺乏区域之间、流域上下游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这种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模式削弱了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公平的最初目的。
  (三)补偿资金来源单一,补偿数量不足。我国生态补偿的资金大多来源于政府投资或政府主导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私有资金投入较少。生态补偿仅仅依靠政府的转移支付根本无法满足国内生态补偿的资金需要,反而使得补偿资金的融资手段单一,基本不吸纳社会闲散资金,加之管理缺失,资金不能集中用于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建设,而是被分散使用,对于一些影响较大的项目,则重复立项、分头跟进,造成资金的低效使用和浪费。
  (四)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不合理。政府对补偿标准的确定主观随意性比较大,没有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计算确定且在补偿过程中,补偿标准明显偏低,不利于调动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地区生态保护的积极性。补偿标准也没有体现区域差异性如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采取“一刀切”的标准。
  三、从生态补偿到生态购买的理论创新
  (一)生态购买的研究概况。延军平等人在《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与对策》一书中提到了生态购买的概念,在《中国西北生态环境建设与制度创新》一书中指出生态购买的主客体、购买资金的来源、实施生态购买的具体操作办法及四个主要环节。
  吴学灿、洪尚群、李风歧在《生态购买是西部生态建设的新战略》中提出了“生态购买的概念和涵义”、“产业化的‘国有私营’生态购买”等内容。
  吴学灿、洪尚群、吴晓青从生态补偿面临的困难和挑战、生态购买概念和内涵功能和作用两方面内容出发,最终得出生态购买与生态补偿结合,取长补短,优势互补,最终推动生态建设。
  穆琳从我国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的角度阐述现有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构建生态产品交易补偿机制的实现路径。
  (二)建立生态购买制度的核心理念
  (1)生态环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特殊商品,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就是科学发展。生态产品的经济价值体现在:一是生态产品的生产需要成本投入,供给者为改善(或恢复)生态服务功能所付出的额外的保护与相关建设成本;二是产品供给者因提供生态产品而放弃的其他发展权的机会成本;三是随着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态产品日益稀缺,其价格也不断提高。
  因此,对于生态功能区而言,只要生态系统更加稳定,提供清洁的大气、清洁的水等生态产品能力更强,就是最大的发展,其提供的生态产品的价值也理应纳入地方贡献或产出。
  (2)生态产品具有显著的外部性,理应由中央及各级政府共同承担。生态产品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外部性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所形成的外部成本,二是生态环境保护所产生的外部效益。由于这些成本或效益没有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得到很好的体现,从而导致了破坏生态环境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保护生态环境产生的生态效益被他人无偿享用,使得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生态功能区生产的生态产品大量供给本区域外的需求,理应由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负总责,所需投入理应由中央及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3)生态产品具有公共物品属性,提供生态产品是政府责任。由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区域性和外部性等特征,生态产品很难改变其公共物品的基本属性。非排他性决定了人们在消费生态产品时,往往都会有不付费的动机,而倾向于 “搭便车”,需要公共经济部门介入提供。生态产品是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是重要的公共产品,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所需费用应由公共财政支撑。
  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政策创新
  (一)建立环境要素财政补贴机制,确保生态建设合理补偿。一是强化财政转移支付对生态治理支出的合理补偿。在今后的财政政策调整中,应当增加生态功能区关键指标如污水处理、垃圾消纳、林木绿化、大气质量等的完成情况,将生态补偿体现在转移支付的计算公式中,财政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提高生态涵养发展区转移支付占全市财政转移支付的比例,从而形成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二是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的专项资金。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针对生态修复、生态保护工程、生态工程后期维护等工程实行专项资金支持。   (二)建立生态产品的政府购买机制,形成稳定的财政资金来源。在中央和市级政府设立生态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其用途专门用于生态产品购买;并进一步细化生态产品政府购买的办法,明确生态产品范围、购买方式和产品价格。建立科学的生态产品价值评估体系是实现政府购买的关键。建议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水质状况、污水处理、垃圾消纳、林木绿化、大气质量等生态产品进行全面价值评估,并以此作为支付购买的依据。
  (三)建立生态产品市场交易机制,实现生态产品的市场化配置。建立生态产品交易市场,完善生态产品交易机制,发挥市场调节杠杆作用。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生态产品交易范围,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水权交易市场。
  (四)建立跨区域的生态合作机制,实现区域间市场化补偿。一是“生态共建”。所谓共建,就是由生态区和经济区按照合理的分工共同进行生态建设。其中生态区具体实施保护和建设;经济区承担部分保护建设费用,也可以派出部分人员直接参与建设和提供技术指导。二是探索“飞地补偿”制度。在生态区和经济区各划出部分区域,分别由对方来建设和发展,这也是市场条件下的一种生态补偿途径。
  (五)发行生态环境彩票,补充生态建设的投入。
  发行生态环境彩票,所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第一,明确彩票的发行和承办主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生态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将发行所募集的资金,以基金的形式管理,专款专用,有序投放,确保有效使用。
  第二,科学设计彩票的发行。依据生态功能区规划项目的需要,确定彩票年度发行额度,合理设置彩票的发行期限、中奖概率、奖项大小、开奖方式等,逐步引导彩民观念上增强承受能力,行为上不断趋向理性。在彩票销售上坚持“上市销售、自愿购买”的原则,不得摊派。
  第三,严格规范生态补偿彩票募集资金的营运和使用。将彩票发行中的筹资者和资金使用者加以分离,应根据年度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提出实施预算,确定项目,量入为出,不留资金缺口。严格审查项目决算,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投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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