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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引言
  增值税制度最早实施是在20世纪50年代,由法国率先付诸实践,取得较好的效果,随即在各个国家中推行使用。增值税的核心就是仅以增加值部分作为征税对象,销项税额可以相应抵扣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避免重复征税。对比国际形势,我国是在1994年将增值税制度引入同时征税对象界定为货物的销售、加工修理修配等。在增值税税制下实行“环环征收、层层抵扣”,而营业税制下则是“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对比看出在增值税制下,其税制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国际惯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在上海、北京等11省市实行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工作,几个试点城市已经较为成功的转型。2015年将推动建筑行业的营改增,随着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全面启动,更进一步完善了增值税链条。
  二、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1.建筑业“营改增”可以减少企业重复纳税
  目前在我国,增值税的覆盖面较窄,营业税覆盖程度要宽且重复性征收现象严重,比如销售自建不动产中,需要按照“转让不动产”和“建筑业”两个营业税税目进行征税。按照房屋销售价格全额征税,同时不能抵扣同一征税对象按照建筑业征收的营业税。同理按照建筑业缴纳的营业税中,不能抵扣建筑房屋时配套提供的建筑材料、零星备件等消耗品,在其商品流转环节已经征收率增值税,又对建筑安装环节征收了营业税,重复纳税现象明显。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破坏了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环节,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
  2.建筑业“营改增”有助于企业更新设备
  对于建筑行业机械类设备购置费、使用费是一项重大支出,对于大型机械如吊装车、搅拌车等设备设施的取得的主要来源为:第一,公司购买;第二,现场租赁。对于自行购买的专业从事建筑施工设备,在营业税制下对于施工用专业车辆、设备索取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无形增大企业成本,从节约成本考虑,会延长车辆的使用年限。但如果能抵扣相关进项税,企业可能加快设备更新,从而提高施工进度,减低由于工程延误带来的不确定风险。对于现场租赁的设备,其租赁成本中仅为车辆的使用费,使用费的定价标准之一则为车辆新旧程度,对于车辆加油费、保养费、过路过桥费等均不在其租赁成本中,这样核算下来越是新旧率高的,成本越大。企业为了节约支出怎会选择成本略低的设备,这势必对工程进度产生一定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后,大多数企业对于所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可以进行抵扣,税收优惠空间变大,企业会由一部分租赁转为购买,促进企业减低成本。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改革产生的主要问题
  1.建筑业营业税重复征税现象突出
  重复征税顾名思义是只对同一征税主体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征税行为。施工企业按照工程结算收入的3%缴纳营业税,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也承担了购买设备、辅材;支付车辆加油费、维修费;房屋水电等增值货物的进项税,且没有渠道进行抵扣。改为增值税制后名义税率为11%,但是如上述采购环节产生的进项税是可以进行层层抵扣,进而达到减免税负的效果。对于营业税特别是建筑业施工企业,很多项目需要分包完成,重复征税不仅在于非应税对象的不同税种的征收,还有一大部分是在分包环节的重复征收,当前建筑分包现象极为严重,常见的有内部分包和外部分包。内部分包多指由集团牵头承揽项目后分包给子公司或者子公司经过集团授权,以集团名义参与公开招标项目最终以集团名义中标。外部分包即为将已中标工程项目对外转包,企业实际缴纳税款为总包方中标合同总金额减去分包商(仅限第一分包)缴纳的税款,如果同一项目经过二次或者三次分包所缴纳的税款是不能抵减总包方的税款。营改增调整后,通过调增业务流程,可以减少总包方重复征税问题。
  2.建筑行业征税对象混乱
  在建筑业中,经常有征税对象交叉内容,多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行为又涉及营业税应税行为,尽管有关条文已经明确规定了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方法,但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由于征管方式不同,会引起两个税务征管系统的征管混乱,不利于征管权利的清晰和税收征管成本的降低。
  增值税应税行为有三种:一是销售货物;二是提供应税劳务;三是进口货物。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有两种,一是提供应税劳务;二是非劳务类应税行为。对于上述应税行为,常见的是二者混合征收,不能清除界定征税对象,从而导致存在税收隐患,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不能准确判断应税行为的,将从高从严征税。
  四、“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影响
  1.正面影响
  (1)降低税负
  通过试点企业近几年的实施证明,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是避免企业重复征税,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标。   举例:某施工企业购买机器设备、材料等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试分析在“营改增”前后对税负的影响情况如何?
  改制前,企业采用营业税模式进行核算,取得的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抵扣,无形增大了企业的成本,降低企业利润。
  改制后,企业采用增值税模式进行核算,取得的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正常抵扣,避免转入的税负给企业带来了负担,有利于企业发展。
  (2)减少重复征税
  目前建筑行业中分包现象频频发生,有集团内部单位分包也有无关联方的外部分包,对于分包部分,营业税中明确规定只有一次分包时,分包合同额可以抵扣总合同额之外,对于二次分包或者二次以上分包是不能进行任何抵扣,要全额纳税。但是对于“营改增”后,可以通过调整业务流程,减少分包环节重复纳税的问题。“营改增”在原有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多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目前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率为3%,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建筑行业被征收的增值税率11%。相对于营业税,增值税可以抵扣相关进项税,实现税负转嫁。理论上应该出现增值税税负低于营业税税负的情况,然而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对于未完工项目,可能会出现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情况。
  2.负面影响
  (1)部分设备、材料等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项新制度的推举,在一定时期范围内有利也一定有弊,在过渡期间原始取得的设备、原材料等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势必造成过渡后一段时间内税负不降反增的趋势。
  举例:A企业拥有一个2亿元的项目,设备采购在1亿元左右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应缴纳的增值税=2×11%-1×17%=0.05亿;沿用上例,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缴纳的增值税=2×11%=0.22亿。营改增后虽然建筑企业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建筑业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非常少,不能弥补税率上升造成的税负的增加。
  (2)增加建筑劳务费
  在建筑行业,人工成本不能进项抵扣,由于用人需求多,工种特殊,正规建筑公司不会招聘正式在编人员,故在劳务市场临时聘用大批量零散的农民工或小时工,这部分人员提供劳务服务,施工企业支付劳务工资,对于这部分来讲并不能取得相应的发票,因此施工企业对应人工成本部分无法进行抵扣。原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前税负3%,营改增后反而增加到11%,8个点的增幅,导致施工企业负担重。
  五、针对建筑业“营改增”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国家进行税收改革的出发点是为了是税负更合理,更有利于企业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减低企业税负,促进税制结构的改变,刺激市场需求,本文针对建筑业“营改增”存在问题有以下几点应对措施:
  1.精细化管理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企业应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经营管理、实行精细化管理,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优化企业结构,提高自身的获利能力,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尽可能降低营改增带来负面消极影响。
  2.树立合同意识
  建筑业在招投标过程中,从源头进行控制,严格把关合同中涉税内容风险,从材料采购环节抓起,在比质比价基础上要树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提高抵扣率,降低税负。
  3.优化并完善抵扣链条
  深化分工协作,优化投资向导,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使原来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及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得以消除。对于建筑业中劳务部分、原材料部分可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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