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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自创商誉会计的核算

  一、我国现有企业会计准则对自创商誉的处理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和控制的,无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该准则明确规定,企业自创商誉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自有商誉会计核算的难点
  (一)自创商誉初始计量有一定难度。要想对自创商誉进行会计核算,首先要解决自创商誉初始计量的问题。然而,自创商誉与自主研发无形资产不同,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把开发阶段满足有关支出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基础,确定无形资产价值;自创商誉的形成是偶然的,是伴随企业持续经营形成的,无法把支出独立出来以可靠地核算其成本。同时,商誉和企业的整体价值联系在一起,不可单独辨认。与固定资产和其他无形资产不同,商誉不能单独转让,不能独立于会计实体或其他形式的资产项目。正是基于这一点,自创商誉既没有活跃市场的公开报价,也没有历史资料可以借鉴,公允价值的可靠计量有一定难度。
  (二)自创商誉的后续计量问题。商誉被西方会计学家称为“最为无形的资产”,自创商誉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成功经营后才会逐渐形成,其中综合了很多因素的影响,如企业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出色的管理人员队伍,在同行业享有的声誉,卓越的信誉等等。成功经营的情况下,自创商誉一般是经营时间越久,价值越大:经营不力时又会带来巨大地自创商誉减值风险,甚至出现负商誉。一方面,自创商誉的结果通常具有滞后性,很多企业陷入经营危机后才后知后觉地发现企业的商誉已经发生巨额减值。另一方面,由于自创商誉的一些影响因素如出色的管理人员队伍,本身的贡献难以计量,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总之,自创商誉后续计量的可靠性难以保证。
  三、自创商誉会计核算的必要性
  (一)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商誉从来源上来看,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现行会计准则只对外购商誉予以确认。外购商誉实质上是自创商誉的表现形式。因而,只核算外购商誉而不核算自创商誉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自创商誉符合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该纳入会计核算。资产是企业过去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自创商誉是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已经形成的,满足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特征。他与企业整体价值联系在一起,因而满足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的特征。最后,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的作用一样,都可以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因此,自创商誉满足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润的特征。同时,与自创商誉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的自创商誉通过一定方法是可以可靠计量的,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由此,自创商誉有必要进行会计核算。
  (三)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财务会计的目标定位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在现代经济经济环境中,会计目标已由传统的经营责任观转向决策有用观,即要求企业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对他们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自创商誉由于不符合“ 可靠性”标准, 一直不被确认。然而过分强调可靠性, 必须以牺牲相关性为代价, 仅仅为了强调可靠性而不核算对决策有用的重要信息显然是不科学的。商誉的重要性与日俱增,是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对商誉的核算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而更有利于企业的决策。由此可见,商誉有必要纳入会计核算范畴。
  四、关于自有商誉会计核算方法的初探
  我国的会计准则正在向国际惯例靠拢,尤其是国际会计准则。美国FASB公布的第142号准则公告――《商誉和无形资产》(以下简称“该准则”),并要求所有企业都必须遵照执行。该准则继续要求将商誉确认为一项资产,但规定商誉不必进行摊销,而且每年必须在报告单元层次上进行减损测试,在特定情况下,要求进行基准评估。这对于我国对自创商誉的处理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关于自有商誉的初始计量――超额收益现值法。超额收益现值技术的运用可以使商誉价值最大可能地反映其真实价值。随着预测科学的进步,能够较为合理地预测自创商誉为企业带来的超额现金流量,选择公认较合理的贴现率,按专业机构评估得到的贴现期,商誉的账面价值将最大可能地反映其真实价值,体现其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这一本质。在确定超额现金流量时应该适当扣除各种影响因素给自创商誉带来的风险影响。贴现期的估计主要取决于专业机构和相关专家对未来形势的主观判断,也要考虑到企业过去的盈利的稳定性、企业所在行业的一般风险程度等因素。在贴现期的确定上,还存在一定难度。
  (二)自创商誉的后续计量。和固定资产和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年限内价值通常递减不同,商誉在成功经营下是逐渐增加的,而当企业经营不善时,自创商誉又会有巨额减值的风险,甚至出现负商誉。所以商誉的后续计量不应该是对自创商誉进行摊销。如果商誉能使企业超额收益能力提高,就不应当摊销而应当提高其价值;如果其能使企业超额收益能力降低,就应当根据降低的程度而不是根据主观的摊销降低其账面价值。因此,自创商誉应该定期进行复核,重新确定收益期、折现率,调整超额收益额来确定自创商誉价值。每年通过减损测试来确定自创商誉的价值变动,以此得出的重估价值能够更好地反映自创商誉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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