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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视同销售”的概念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的“销售”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入,它实质上不是销售,而是税法中被看作销售业务,在账务上不计入销售业务,不确认收入,也不影响企业的损益。而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要视为销售的实现,需要交纳相关的税收,而在会计法规中并没有提到“视同销售”这样的概念。即只需某项业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就可以确认收入,计算损益。但是在有关税收法规中出现了“视同销售”一词,并对相应视同销售情形做了规定。
  二、税法中视同销售业务的相关规定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的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范围,具体如下行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者销售代销货物;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且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并且用于销售的,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3、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消费或者集体福利;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依据2016年3月23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如下情形被视同销售服务: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税务处理。对于视同销售,在核算过程中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支出将直接被列入到成本上,另一办法是按照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方式处理。随着业务的发生,包括在主营业务收入方面,而货物出库的成本,则包括在主营业务成本。
  (三)视同销售确认标准
  1、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标准。增值税主要是基于增加的所有价值确定,这一价值产生于生产和流通环节,从而确定是否增值税视同销售,相关业务的理论是否具有正当可用性。从生产的角度来看,在理论上,增值包括生产的所有产品;但从流动看,转移到第三方只购买商品,就已经具备了增值的理论基础。因此,视同销售增值税来说,无论是生产非应税项目内部产品或对外投资都视同销售行为,特别是商品购买与当进入非应税项目的内部部分税额不得抵扣行为,只有用于对外投资等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企业所得税的模式是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采用的主要模式,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的模式不是所有的企业均适用,不具备资产和子公司的法人资格之间提供的其他服务的处理不视同销售,纳税主体只能是除去资产转让法律服务以外的实体,财产转移被视为销售。因此,所得税视同销售,认定标准是: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法人企业所得税的模式,标准是企业是否向法人实体以外的纳税主体转移资产、提供劳务或者转让财产,是则视同销售,反之则不视同销售。
  2、视同销售在会计、增值税和所得税上处理的异同。如上所述,总结了视同销售在会计、增值税和所得税上处理的异同,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存在差异的,致相应税务处理不一致。详见下表
  视同销售在会计、增值税和所得税上处理的异同
  项目会计增值税所得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销售,征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不视同销售,不征
  (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不视同销售,不征
  (4)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
  (5)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
  (6)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
  (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
  (9)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内的)不确认收入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不视同销售,不征
  (10)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确认收入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视同销售,征(注)
  (1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
  (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
  (13)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
  注:购买的集体福利的商品,由于商品仍在企业内,并没有所有权转更,属于内部处置的资产,所得税不视为销售。而企业外购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权属发生了改变,属于外部移送资产,所得税要视同销售。
  三、视同销售业务涉及的具体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多数情况不确认收入,不计算损益,不影响会计利润,税法称之为“应税销售”,和财务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有所不同。一些视同销售业务不满足会计收入确认条件,不确认收入,计算应纳的增值税额即可,不影响会计损益。一些视同销售业务则需要确认收入,计算损益,影响会计利润。   1、会计上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业务和不确认收入以下案例为例
  (1)企业将自产的货物作为员工福利发放给员工―确认收入
  如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商品A产品100件发放给行政部门的员工,该商品在市场上售价100元/件,成本70元/件,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17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消项税额)17000,计提的时候;借:管理费用-非货币性福利117000,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17000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贷:库存商品7000
  (2)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甲,市场售价100元/件,成本80元/件,消耗100件用于装修设备,会计分录如下:领取商品的时候,借:再建工程-xx设备97000,贷:库存商品8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消项税)17000
  (二)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在将企业所得税中处理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会因为用途不同产生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明确的税收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法,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纳税调整。以以下案例为例:
  如甲企业将自产的产商品B产品100件用于市场推广,A产品50件用于交际应酬和用于职工集体福利,C产品50件用于捐赠希望小学,该商品在市场上的价格是100元/件,成本50元/件,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用于市场推广时:借:销售费用6700,库存商品-B产品: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用于交际应酬和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时:借:管理费用42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2500,应交税费-应交税费(销项税)1700,用于捐赠希望小学时:借:营业外支出:4200 贷:库存商品-C产品:25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
  上述三种情况,计算企业所得税,应依据税法规定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以下两种情形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1、当企业将自产的商品用于股息分配时,应借记“利润分配―应付股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市场价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当用作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实际发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果是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会计上与税都不需要确认收入,无需纳税调整。
  四、视同销售业务需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区分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进项转出业务
  一定程度上,增值税和进项转出业务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业务与进项转出业务存在相似之处,应注意区分,避免混淆。如企业在购买当期已明确货物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在计算相应成本时可直接计入增值税税额。若处非同一会计期间的货物购买与使用,并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则需计入相应的成本时,在改变用途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可。若企业处置购进货物并导致其进入下一流通环节,企业不是最终消费者,应作为视同销售业务,简而言之,对“购进货物”才需要区分视同销售与进项转出业务,仅是针对“购进货物”,若企业最终使用外购货物,退出流通领域,不存在增值,应进行进项转出;若外购货物进入下了一流通环节,这时企业不是最终消费者,此时应做视同销售业务处理。
  (二)视同销售涉税风险与风险控制
  1、委托代销货物业务会计和税务处理上都应确认收入,在涉税风险控制上需注意以下内容:(1)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销货物明确约定发货数量、金额和发货日期尤其是提供销货清单或销售结算日期;(2)受托方发货时不确认收入;(3)确认收入是以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受托方付款为准;(4)自发出代销货物起180天内不要发生既没收到代销清单也没收到货款,否则增值税按180天当天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操作中应注意:(1)代销单位销售代销货物以自己名义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增值税,首先按销售金额确认销项,给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进项的确认由委托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确定,在一次性计算由清代销单位缴纳的增值税之后开具代销清单,交于委托方。(2)代销单位开具发票的途径应是转交消费者的代销清单,而非以自己名义开具,代销单位仅就代销手续费收入交纳相应税收。
  3、货物移送到设在外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用于销售操作中应注意:(1)企业将设在外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发货数量依据与购货方参订的购销合同中的列项,避免超量发货;(2)注意异地销售机构和异地仓库的区别。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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