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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分支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难点与对策研究

   一、“两管理、两综合”概述
   2003年央行和银监分设之后,人民银行的职能有了新的定位,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在分离监管职能后,人民银行又增加了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然而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近十年的履职经历来看,没有一定监管权限使得人民银行难以有效履行金融稳定职能,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各项政策执行、响应和反馈力度大大降低。为了解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履职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各地纷纷探索有效履职的途径,系统内逐渐形成了需加强金融管理职能来促进金融稳定工作的共识。为进一步提升对外履职效果,人民银行分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总行加强金融管理有关要求,从健全管理制度、理顺工作机制入手,逐步加强和改进了以“两管理、两综合”(开业管理、营业管理、综合检查、综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管理工作。
   二、推进“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难点与不足
   通过人民银行分支行近几年来的有序推进,“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在基础制度建设、规范化工作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工作过程中也发现推进“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也存在一些难点和不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法律依据充分但不全面
   目前“两管理、两综合”的主要工作中,综合检查的法律依据比较充分,人民银行分支行对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各项检查并进行处罚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从已经检查结束的情况看,被检查金融机构业也认可处罚的法律依据。但是“两管理、两综合”的其他几项工作的法律支撑并不充分,如开业管理最终需对新开业的金融机构出具同意办理的批复,然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业的管理并不属于行政审批的范畴,只是各个相关部门具有审核新开业金融机构业务申请的权限,如何规范整合人民银行对外履职部门诸多分散的业务审核权限,并在宏观层面得以体现是目前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主要困境之一;由于人民银行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所以法律依据也略显薄弱,面对具体工作中隐藏的法律风险,如何在法律层面体现对人民银行分支行机构的支撑是“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进一步完善的主要解决途径。
   2、制度设计逐步完善但不统一
   目前,在认识方面,人民银行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得到了上下的广泛认可。在各地探索过程中,“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氛围日渐浓厚,但统一的思路和模式尚未形成,“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规范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具体的内涵与外延并没有清晰的界定,对工作内容、范围的认识不尽一致,不同地方强调的侧重点也有所区别,如“两管理、两综合”中的营业管理所包含的范围与内容以及具体开展的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明确。在机制方面,据不完全了解,目前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在分行及省会中支主要归属办公室和金融稳定部门,地市中支层面主要归属办公室和金融稳定部门,有的分支行设立了若干领导小组,实行分散管理,“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缺乏统一性。
   3、内部程序规范但效率不高
   人民银行分支行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以来,对各项金融管理具体工作制定了操作规程,对开业管理、综合评价、综合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严格的工作流程。并结合实际工作,对金融管理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规范化要求,应该说各项工作的内部程序得到了逐步的完善和规范。但是从具体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两管理、两综合”部分工作时间期限持续较长,工作效率需要进一步提升,当然这也可能是由于“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各项工作还处于摸索探索阶段造成。总之,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程序,另一方面也要熟悉“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规范流程,熟悉各项“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相关业务。
   4、外部响应有力但程度有限
   从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之后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了解来看,金融机构在了解熟悉人民银行的“两管理、两综合”各项工作后,都能积极配合,在制度安排、人员配置和资料报送等方面上都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来执行各项政策和规定。如开业管理方面,新开业金融机构熟悉人民银行分支行关于开业管理的文件精神后,都能够按照文件要求提交需要审核的材料,并积极与相关业务部门联络沟通,配合各业务部门的审核工作规范各项材料;在综合评价方面,各被评价机构也能够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按时提交相关材料,配合完成人民银行的综合评价工作。但是工作过程中也发现,各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熟悉程度不高,有些金融机构在综合检查的过程中才初次了解人民银行的开业管理与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有些新开业金融机构由于对人民银行开业管理文件理解不透彻,报送的材料不规范,需要进一步详细指导完善各项申请文件和材料,影响了“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效率。
   三、推动“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策略探析
   1、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强化整合“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职责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履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职责的主要依据来源于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相关法规,法律依据稍显不足。另外还有金融管理权限比较独特的地方,如“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给人民银行对外履职带来一定的效率损失。上述法规规定的不足给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带来潜在的隐患,也使得规范“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缺乏法律上的直接指引。因此,目前规范“两管理、两综合”工作,需要从法规层面修订完善,对法规中已有的金融管理职能加以强化,对目前分支行开展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诸项内容在法规层面予以确定。    2、调整完善金融管理机构,统一“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负责部门
   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机构设置不统一。针对这一现象,建议考虑设立专门对口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部门,统一领导考核分支机构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一方面能够统一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认识,加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机构建设;另一方面为规范各地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机构设置提供了顶层设计的依据。同时,在全面深入推进“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形势下,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很有必要。建议允许有条件的分支行现行先试,在现行编制内,对有关内设机构进行适当整合,调整出内设机构编制设立“两管理、两综合”办公室,以加强对系统内“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提高“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组织和制度执行效率,更好地推动“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开展。
   3、推动“两管理、两综合”相关工作培训,增强部门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为了充分发挥“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提升工作效率的作用,建议加强对人才的培训和使用机制建设。通过电视电话会议培训和远程培训的方式,扩大“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培训的覆盖面。通过组织“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专题培训班的形式,加强对“两管理、两综合”工作高级人才的培训。应建立优化“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人才使用的工作方案,创新人才动态管理机制,通过正向激励机制等方式,真正促进才尽其用,提高管理能力,尤其是提高对金融机构检查的实战能力。推动建立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干部交流锻炼的常态机制,使分支行干部能够在金融机构更高的管理层面上进行锻炼,提升分支行干部的金融业务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人才队伍的全面发展。
  4、加大“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宣传力度,提高影响力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配合行为,有必要对金融机构进行培训和宣传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内容,告知其如何规范机构、制度、文件等工作,从而提升金融机构对制度理解、掌握和执行的自觉性,做到事前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同时,应注重对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反馈,及时了解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政策措施的反映,听取金融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方法,规范管理行为,增加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认同感。此外,应充分运用通报、表彰等方法,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的配合意识,尽快发挥管理效应,从而提升金融机构合规经营、贯彻执行人民银行法规政策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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