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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混凝土企业的影响和对策分析

  2012年1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营改增”试点扩大至10省市,新增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播放行业。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6月1日,电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6年5月1日,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同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
  一、“营改增”的意义
  在?税角度看,营业税针对每一次交易都要全额征税,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营业税纳税人购买商品或劳务所支付的营业税,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当于流转税征管方面存在重复征税,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税收负担,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一)促进企业的管理和发展
  “营改增”使企业通过主辅分离、专业化协作的方式,重新寻找产业链的定位,在对合同管理、合作伙伴的选择、财务管理上都会有明确标准和机制,能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营改增”从制度上允许企业外购的设备和服务都可以抵扣,促进了企业加速设备的更新与改造,有利于提高企业生产效率,有利于企业的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二)缓解税收负担差异
  从企业承受税负的角度来看,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有明显的行业导向性,并且由于两种税种对于征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减免税等具体规定不同,很容易导致行业之间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具有很大的差异,而这种税收负担的差异从税制的角度来讲存在着公平性的问题,因此通过实行“营改增”改革,有助于缓解税收负担的差异性,实现各行业间的动态平衡发展。
  (三)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在“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无法纳入到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进项税额抵扣上存在着抵扣链条被人为中断和重复征税问题。“营改增”将这些行业的纳入,有利于化解增值税抵扣中断的问题,有助于优化增值税的税收制度,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二、“营改增”对混凝土企业的影响
  (一)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混凝土企业的生产销售业务涉及混凝土的生产、生产后混凝土的运输和装卸搬运,“营改增”前后都属混合销售。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混凝土企业生产的混凝土必须经过运输和装卸才能视为销售完成,因此是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统一进行核算,增值税计税方法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对于混凝土企业兼营混凝土的运输业务或混凝土的装卸搬运业务的,“营改增”之前属于营业税范围,按交通运输业交纳3%的营业税,在会计处理上可统一核算;“营改增”后,兼营混凝土的运输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率为11%,兼营混凝土的装卸搬运属于“物流辅助服务”,税率为6%或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征收率3%。混凝土企业兼营混凝土的运输、装卸搬运就必须在会计处理上应分开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二)对税负的影响
  混凝土企业的生产销售业务,在“营改增”前,混凝土企业基本上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纳税政策依据,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9〕9 号)规定,生产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6%, 选择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更改;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规定,“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营改增”后,面对建筑企业的抵扣的需求,是否选择更改增值税计税方法,要通过测算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税负来决定。
  1. 简易计税方法对税负的影响
  混凝土销售业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核算,“营改增”前后对于混凝土企业的税负(2.91%)没有影响,但相对于建筑企业得到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较低,没有达到建筑企业抵扣增值税的预期。
  2. 一般计税方法对税负的影响
  混凝土销售业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影响税负的是混凝土企业所能得到的进项税,目前混凝土企业在成本中能得到的各类抵扣不够,一是主要材料砂石的供应商基本上由个人、小规模纳税人组成,其提供发票不是税务代开就是按小规模纳税开具,其发票税率只有3%; 二是目前各类材料的运费几乎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其他的材料、费用尽可能的取得17%的专票,在做好纳税筹划,运输、装卸搬运服务分离,按照现行的成本,混凝土企业几乎无利计算,测算税负至少8%,如混凝土价格的上升,能产生利润,则税负更高。因此,混凝土销售业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税负远高于简易方法,但相对于建筑企业得到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加,达到建筑企业多抵扣增值税的想法。   (三)对经营管理的影响
  影响混凝土企业经营管理主要因素是提供进项税的税率,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是依照11%的增值税率征税,建筑企业在加强经营管理、规范财务核算、优化采购管理同时,会倒逼建筑业市场规范,建筑企业要按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额纳税,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税负,建筑企业会要求混凝土企业提供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混凝土企业能够提供抵扣多少税率的进项税额,将是被建筑企业选择合作的关键。在合同上的影响是涉及合同中要明确单价是否含税,能提供多少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结算上的影响是需要区分建筑企业“营改增”前后的项目,分别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四)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前,混凝土企业只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发票的开具和发票对应的收款情况要求不严格,在发票管理上只需核对发票开具与应收账款、合同是否一致。
  “营改增”后,对于混凝土企业的主要影响是要开具和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混凝土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发票管理方面,都要比增值税普通发票严格。对于混凝土企业收取的发票,因 “营改增”涉及运输、租赁、劳务派遣税率的改变,砂石、运输方多是个人,这些单位在开票时存在违反规定的现象,造成混凝土企业收到不符合要求的发票、假票或虚开的发票。
  三、混凝土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一)加强业务内容的分类会计核算
  对于主营是混凝土销售的业务,要按选定的增值税计税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涉及计税方法变更的,要规定的时限前向税务机关报备。
  对于兼营业务必须单独核算,从收入和成本上单独归集,避免出现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况。对于兼营业务中的搬运装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要明确选择,选择简易计税时要向税务部门备案。对于兼营业务中的混凝土运输业务,在合同中要注明是混凝土运输,税率为11%,如果是混凝土罐车租赁,则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为17%。涉及进项税抵扣的,要按税法规定分类或按比例进行抵扣。
  (二)完善不同计税方法的管理措施
  1.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管理措施
  混凝土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最主要的税务操作上简单,税务监管相比一般计税方法宽松,会计核算相对容易。混凝土企业在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管理措施,(1)混凝土企业在合同签订时与建筑企业做好约定,合同条款中约定只能开具3%的混凝土增值税专用发票。(2)混凝土企业可以通过材料供应商只需要提供普通发票,不进行进项抵扣为条件,在采购成本上与供应商协商降低材料价格,达到降低混凝土的成本。(3)如果作为建筑企业要求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洽谈将销售单价适当向下调整以弥补对方的税负。
  2.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管理措施
  混凝土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销售混凝土为17%增值税率,对于混凝土成本中进项税的取得由为重要,应该在前期对企业的进项税情况进行测算,在测算结果的基础上决定是否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最主要是满足了建筑企业的增值税抵扣的需求,使得建筑企业的税负大幅降低,混凝土企业获得建筑企业合作的机会加大。但混凝土企业的税负较高,实际税负测算在 4%~9%之间,会计核算和增值抵扣相对复杂,三流一致使得混凝土企业在资金支付方面压力增大,目前地材、材料运费和混凝土运输能否取得进项税抵扣是影响税负的主要因素。
  混凝土企业在一般计税方法下的管理措施,(1)培训相关法规。在混凝土企业内部加强“营改增”、增值税等相关税务法规的培训,认识增值税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对财务人员要进一步培训在增值税税法等专业知识方面,使得财务人员应当能够做到精准地核算销项、进项等税额。(2)加强关键部门的管理。对于经营部门在签订合同和结算时,要注意混凝土销售单价是否含税,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税率和条件,结算时按销售量和金额同时确认;材料管理部门,对于材料供应商要选择生产经营稳定、财务核算健全、企业规模较大的一般纳税人,尽量在混凝土企业内部实行定点集中采购,以确保在砂石采购环节、材料运输环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强付款以合法合理抵扣进项税额。(3)加强混凝土运输的管理和策划,适当增加外部混凝土运输的份额,达到多抵扣进项税的目的。
  (三)合理运用委托加工方式
  混凝土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因组成混凝土的材料不能进行抵扣,如果混凝土企业与建筑企业能够单独签订供应大方量的混凝土时,可以考虑采取委托加工的方式。由建筑企业提供混凝土的主要材料,混凝土企业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混凝土的运输和装卸由双方协商。
  混凝土企业和建筑企业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按规定时限报送各自的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混凝土企业和建筑企业按规定设置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账簿,建立委托加工材料进出库制度;混凝土企业开具加工费发票,建筑企业以加工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加工费按规定形式支付给混凝土企业。这些内容双方要严格遵守。
  委托加工方式对于建筑企业,从得到的进项税抵扣上,增加了形成混凝土材料的这部分进项税,又从混凝土企业取得了17%的加工费增值税进项税,比单独与混凝土企业签订购货合同时得到的3%的进项税抵扣要多5%左右;由于增加了混凝土组成材料供应商,在合同、核算上要比采购混凝土繁琐。对于混凝土企业,首先是解决了建筑企业进项税抵扣的要求,其次需要测算加工费的税负和利润,与销售混凝土的税负和利润对比,以确定加工费的价格。
  (四)加强发票的风险管理
  以“发票、收款、供货、合同、财务挂账”五流合一为基础,加强混凝土企业销售发票、收取原材料发票的风险管理。
  混凝土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在发票开具方面,要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购货方的信息齐全且是购货方在税务部门留存的信息内容,应税货物的名称要按商品混凝土或其他应税劳务或服务填写,有明细要求的还要分混凝土标号分别列示,在备注中还要注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等信息;在发票管理方面,核对合同、货物运输小票和是否收款,还要进一步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单位与财务账簿中应收账款挂账是否一致。
  混凝土企业收取的发票,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要对开票方作必要的了解,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要对收到发票查验真伪,要先核对发票与合同、财务挂账是否一致,特别对砂石、运输、租赁方面为个人供应商提供的发票,付款期延长至收到发票四个月以后,再次查验为真时再付款,防止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作废的风险。
  四、结语
  “营改增”可以影响混凝土企业的内部管理和长远发展规划,目前的主要影响是集中在混凝土企业能为建筑企业提供的进项税抵扣上,通过分析对比混凝土企业两种计税方法的税负,选择简易计税的税负较低,对混凝土企业目前是有利的,而选择一般方法在税负方面高于简易计税方法,但从长远考虑,建议在砂石、运输行业规范的情况下,混凝土企业应当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以达到建筑企业对进项税的抵扣的要求,更好的争取到与建筑企业合作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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