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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近几年,随着中央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社会各界对我国农村金融现状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一方面,社会舆论对几十年来金融系统为促进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所发挥的巨大作用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另一方面,出于继续加大对“三农”资金支持力度的意愿和考虑,也有一些舆论在农村金融系统为“三农”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等问题上,产生了过高的期望和要求,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央行研究局《农村金融服务报告》认为,通过对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农业贷款情况、小额信贷情况、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的农村金融服务有着较好的基础,在提供金融服务和贷款数量等方面,我们大大高于国际水平,比较差的方面主要表现在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以及农村政策性金融方面。
  1.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较高
  国际上,“覆盖面”是评价农村金融服务状况的主要指标。所谓覆盖面是指金融机构为农村地区企业和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状况,包括存款、汇兑、结算等综合金融服务状况。而据了解,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农村地区提供储蓄、汇兑等金融服务的比率大约在30%至40%之间,最高的是印度,也只是75%左右。这也使我国在提供储蓄、汇兑等金融服务方面远远走在发展中国家的前列。
  2.农业金融投入并不少效率却不高
  金融机构提供农业贷款的情况是衡量农村金融服务的又一重要指标。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提供的资料,到2004年底,我国农业贷款余额为21055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11.8%。研究人员经过分析后得出结论:我国的金融投入并不少,但效率却不高。对此,有关人士指出,农业生产效率不高直接导致了近年来农业贷款的下降,因此,需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从提高农业经济生产效率上下功夫,进而提高金融机构贷款的效率。
  3.政策性金融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
  农村政策性金融不仅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还包括通过财政补贴、担保或减免税等措施来吸引金融机构增加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一般来讲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政府批准的由财政补贴的业务;二是商业性金融不宜介入或者不愿意介入的与“三农”密切相关的开发性项目的贷款,如扶贫开发贷款、农村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
  研究人员指出,现阶段,我国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并不少,但目前我国政策性金融定位不清,运行机制不健全,因此影响了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发挥。农业银行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金融业务并存,职责不清,政策性资金运营绩效较差;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很多用于弥补亏损和促进其机制转换,支农再贷款很难收回。更重要的是,目前政策性金融以对特定机构的特定业务进行直接补贴为主,对商业金融机构的担保、抵押、保险、减免税等措施缺乏,吸引金融资金及社会资金进入农业领域的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二、现今我国农村金融面临的问题
  (一)信贷资金供应不足,农村资金外流严重
  各类金融机构对农业和农村的贷款合计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比重较低,而且还呈下降趋势。另一方面,农户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却大于贷款,而且存贷差逐年扩大。此外还有部分资金通过农信社购买债券、拆出资金、向城市客户贷款而流出农村。
  (二)农户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民间借贷活跃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缺陷,导致农户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远远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真空地带”,民间借贷和地下金融的间接融资应运而生。容易引发以下问题:(1)民间借贷风险大,容易引发债务纠纷。民间借贷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甚至危害社会稳定。(2)民间借贷利率较高,尤其是地下金融活动带有明显的“高利贷”性质。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属非正规金融组织,具有较高的金融交易成本,且不受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上的鼓励与保护,这就加大了农民和企业的债务负担和农村的金融风险。(三)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比较单一,特别是农业保险严重滞后多数地区的农村基本上只有传统的存贷款业务,结算、保险、咨询、外汇等其他服务很少;此外,农业保险严重不足,使农村中实体经济风险导致虚拟经济的风险无法规避。
  三、发展我国农村金融的可行性建议与措施
  通过对农村金融的经营背景及现状的分析与比较,为促进其更快更好的发展,从而裨益乡民,较好辅助“三农”政策的执行,特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相关风险补偿核准规划。通过财政部门等尽快偿还原拖欠农信社的相关贴息,同时剥离先前由于政策性原因而导致的不良贷款,地方政府应完善农业部门的信用评级制度及相关部门的贷款担保机制,控制农业贷款的可能性风险及损失。
  2.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在引导农村信贷资金回流支持新农村建设方面,一是要为抑制农村信贷资金外流提供制度性保证;二是要合理利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通过财政资金补偿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和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农村资金高效率地转化为农村投资。增加对当地经济信贷投放较多的金融机构再贷款额度;鼓励邮政储蓄资金参股农村信用社,投资设立农村小额保险组织,试办农村小额贷款机构,为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供长期的资金投入来源。
  3.制定《农业投资法》,规定县域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或购买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建议以县为单位,按经济发展水平划分贫困县和非贫困县,贫困县免除所得税和营业税,非贫困县免营业税、所得税减半征收。加强对县域资金流动的监测和预警,限制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系统内上存资金比例,通过运用差额准备金制度,对上存资金比例过高的金融机构可以提高超额准备金比例实行缴存,并下调超额准备金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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