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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推行业主支付保证担保制度解决工程款拖欠

【摘 要】文章分析了建筑业发展中的工程款拖欠问题,以及拖欠的后果及原因,并提出推行业主支付保证担保制度可有效解决工程款拖欠。
  【关键词】保证担保制度;业主;工程款;拖欠

   一、建筑业发展的形势及问题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支柱产业,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仅建筑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完成总产值23083.87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6.9%。现今我国正处在一个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近几年我国的GDP均有8%~9%的增长幅度。据资料显示,2001~2003年我国建筑总产值以每年均超过20%的比例增长,2004年,我国建筑业总产值达30998.34亿元,2005年前三季度我国建筑业总产值20057亿,同比增长21.7%。在连续多年保持高增长值的时候,本该是建筑业的春天,然而在建筑行业内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已经很严重地影响了建筑业的正常发展,工程款拖欠的问题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至2002年底,建筑行业总共被拖欠工程款336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1%。另据建设部建筑管理司调查组的调查结果,拖欠工程款的问题较突出的一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979.17亿元,占全部拖欠工程款的39.6%(国家统计局数据);二是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到2001年底全国各地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达660.75亿元,占全部拖欠工程款的26.7%(国家统计局数据)。
  分析这些数据,我们发现,拖欠大户中居第一、二位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政府部门。很显然,现在我国房价已经好几年出现上涨,并且涨幅不小,所以房地产行业自然成为投资热点,有比较多的投机商。他们往往对房地产行业的规律认识不够,资金准备不足,一旦资金链上某个环节出现错误,,就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项目失败,例如我国海口以前曾经出现大量的烂尾楼,如果再垫资承包,就会产生拖欠。并且由于以往的不规范操作,信用监督制度还未建立,所以还出现过开发商卷款潜逃的事情;政府部门由于自身利益关系,在项目条件不具备时就上马建设很常见,一旦后续资金来源没有保障,就会造成工程款的拖欠,有的项目即使资金有保障,由于建设周期长,也难免出现建设资金的被挪用的现象。政府工程的工期一般不能拖后,所以施工方往往会注入资金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一旦政府拿不出钱来,就形成拖欠。
  二、工程款拖欠的后果及原因
  工程款拖欠会带来较多的社会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农民工的工资拖欠。我国政府前几年在春节前都要帮农民工讨工钱,表面看是施工方拖欠,其实,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业主方拖欠工程款。业主拖欠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就没钱付工资。所以每到年末,多数被拖欠的承包商感到年关难过,有时还会到银行贷款,支付民工工资,以缓解舆论压力。二是严重影响到企业的运作。垫资承包(我国虽明令禁止,但还是较多),占用到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以致周转不灵,员工工资拖欠,设备维修成问题,有的企业还因此而倒闭。
  造成我国工程款拖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建筑市场的法制不健全,解决工程款拖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目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的企业很少,成功的案例也很少。
  2.建筑市场体制不健全,对违规操作监督不力。房地产企业要求垫资承包的较多;一些政府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项目先立项上马,至于资金问题考虑不多。
  3.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无法清楚的了解(也没有这个义务)到业主资金到位情况。即使业主在发包时可以拿出证据,也不能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在较长的建设期内无法保证资金不被挪用。
   4.建筑市场的竞争过于激烈。一个项目往往会吸引很多投标者,导致很多企业愿意接受业主比较苛刻的合同条件,甚至垫资承包。(这就为拖欠提供了客观条件。)
   5.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


  三、推行业主支付保证担保制度解决拖欠问题
  虽然在2004年初,我国建设部等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3年内解决已拖欠的工程款问题,到2005年年底,在行政命令的干预下,大部分地区均可以提前完成这一任务,然而,政府行政干预的作用只是一时,最终还是要建立起市场机制来加以规范,防止新的拖欠。
  针对我国现在的建筑市场体系,可以通过建立工程担保来形成有效的市场机制。对于现实情况而言,将业主方的履约担保(业主主要是支付义务,所以也叫支付担保)形成制度,强制执行,应该是重中之重。
  常见的工程担保的种类有:
   1.按照阶段分:招投标阶段的投标担保,施工阶段的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方的履约担保。
   2.按照执行条件分:有条件担保(需要违约责任的认定),无条件担保(不需要违约责任的认定)。
  我国目前多采用前两种(投标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它们主要是对承包商行为的制约。投标担保的作用主要是保证承包商在中标后能跟业主签订合同,如果一旦其中标但又不签合同,为维护投标的严肃性,可以要求其担保人作出赔偿。承包商履约担保主要是签订合同后,为保证承包商能按合同约定按质按量完成工程任务,不会因为承包商的经营问题而给业主的项目造成损失。
  而业主方的履约担保是引入第三人(担保人)对业主能够履行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而作出的保证,一旦业主不能履约,即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担保人就要替业主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工程款。引入担保人后,承包商的风险就会大大减少,担保人以接受担保业务盈利,如果项目风险大,很可能不能按约支付,则担保人可能需要带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就不会为该业主担保,或者会要求业主提供较严格的反担保,以降低自身的风险。这样,项目的成功与另一个机构(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挂钩,而这个机构由于有较好的风险分析能力,就使得项目成功的可能性大大提高。而业主一旦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就可以向担保机构要求相应权益,这就充分保证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但是,业主方很少会的提供业主履约(支付)担保,原因有两个:一是为保护业主利益,一般赋予业主很大的权限,由业主决定提不提供担保,提供哪些种类的担保以及担保的形式,业主自己一般不会主动提出给承包商一个担保;二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现在处于买方市场,竞争很激烈,承包商在招投标过程中可以讨价的机会少,也不会勉强业主一定要提供此项担保。这也在客观上给拖欠有机可乘。
  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要解决拖欠问题的很好的途径就是推行业主支付保证担保,并将其形成一项制度,强制执行,没有提供此项担保的项目不予开工建设。使得业主的违约成本提高,从而很好约束业主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
  通常承包商的违约会给业主造成较大损失,并且责任不易分辨,所以其履约担保采用有条件高保额形式较佳。而业主的违约(即拖欠)相对而言容易判断,并且由于工程款一般是按工程进度分阶段给付的,每次的金额都不太大,所以建议采用无条件担保(一般保额较低),业主也可以在竣工结算时给予认定或否定。
                      
【参考文献】
  [1]刘允延,刘彦.工程担保制度是避免建筑市场无序竞争的有效手段[J].建筑技术,2002,(4).
  [2]冷振清.论入世后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建立[J].基建优化,2003,6(3).
  [3]邵正义.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思考[J].安徽建筑,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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