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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资银行所得税税收负担初探

  理论上,要对一个行业税负的轻重作出比较客观的评价,须通过进行以下几方面的综合考察:一是名义税负或实际税负与其他行业的比较;二是从该行业的盈利水平和负担能力入手考察;三是与国际上同行业的税负进行比较。具体而言,与瑞士、新加坡等国相比,我国内资银行所得税的名义税负仍处于偏高水平,再加上在税前扣除项目的诸多限制,银行方面在所得税上实际承受的税收负担要远重于其名义税负。
  一、我国内资银行整体所得税负状况概述
  总的来说,我国内资银行在所得税方面直接或间接承担的税收负担主要体现于如下几个方面。
  (一)所得税的税率水平偏高
  就内资银行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来说,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大体处于居中的位置,但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仍处于偏高水平。具体而言,我国内资银行所得税的名义税率虽然略低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如法国的为33.33%,英国的为28%);但是已经持平或高于越南(25%)、韩国(24.2%)、俄罗斯(20%)、波兰(19%)、智利(17%)等经济发展中国家或者新兴工业国家,也持平或高于奥地利(25%)、瑞士(21.17%)、捷克(20%)、新加坡(18%)和爱尔兰(12,5%)等经济发达国家。[1]
  再加上我国银行业税制目前仍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同样水平的所得税税率会给内资银行带来更重的综合税收负担,故若迟迟不降低相应的所得税税率,最后必然会导致我国内资银行因实际税负过重而缺乏竞争力。
  (二)呆账准备金设置不合理
  例如,在商业银行提取贷款损失准备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目前仍存在较大的差异。内资银行方面认为,这种出入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到其利润核算,而且也有违一般的国际惯例和公平税负的原则。具体而言,这种只对按资产余额1%计提的呆账准备金给予税前扣除,1%之外的专项准备部分只有在核销时,才能税前列支,而且在呆账核销前,必须调增纳税的规定无疑会加重内资银行的实际税负,并进一步影响其稳健经营。因为一方面,允许内资银行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金比例太低,将直接导致其计提动力不足,进而使得其整体拨备水平滞后于行业实际风险的发展状况;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监管和问责的日益严格,我国内资银行纷纷加大了各项准备金的计提力度,但其所计提的准备金大部分都得不到税收减免,而且其资产负债表还会因此多增加一项(即无息资产占用~递延所得税借项)。虽然部分呆账准备可以在未来通过核销达到税前抵扣的目的,但由于历时过长,故仍会产生增加内资银行资金占用、影响其发展后劲的不利后果。
  (三)计税依据确定方式不当
  例如,按当前税制的规定,在对内资银行持有的金融衍生工具未实现利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依据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来确认损益,并据此对其未实现损益征税,但由于传统意义上的所得税是以收入实现原则为基础的,而金融衍生工具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收益的不确定性,故这种做法不仅会给对内资银行的财务状况及资金流动造成负面影响,还会进而挫伤其开发和应用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积极性,更不利于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2]总的来说,目前内资银行金融衍生工具业务最大的计税难点应是相关税制要素的界定。
  一方面是具体税目仍难以细化。金融衍生工具不确定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使其相关的银行业务能及时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其外延、变化其种类及相应的特性。但这样显然会给细化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具体征税税目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另一方面是计税依据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信息不对称,掌握不同程度信息量的参与者在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上的交易程度、交易频率、交易费用和所获收益也不尽相同,且其风险和收益的不确定性,连金融专家也感到深不可测。因此,在税法上很难对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流转额和所得额等计税依据进行统一的设定。而且,如果又是跨境交易的话,在两宗主国之间划分收益的来源和份额也存在较大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参与者虚假纳税申报,税务部门也无法对其计税依据进行有效的核定。
  (四)应税收入结构不够完备
  我国内资银行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一般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作实际课征,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包括:
  首先是国债利息收入的征免政策存在不少漏洞。一方面,未能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城乡信用社等内资银行在中途卖出国债取得的收入中,虽包含了国家应计付的国债利息,但按规定却不能享受免征所得税的待遇,这不仅将增加上述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也不利于调动其通过参与国债交易以盘活资金,进而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同时,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虽符合收入与支出配比的原则,但由于内资银行购买国债占用资金的数额及其利息支出、相关费用支出难以准确界定,故其实际可操作性相当差,且作为所得税税收待遇中最显著的非中性规定,其也很容易被纳税人用来套利,虽然到目前为止,基于银行本身的限制性以及管理利率目前给予的利差较窄等原因,这项政策的负面影响可能还不大,但随着我国内资银行的不断发展,其中潜在的问题必然会越来越大。
  其次是政策性贷款利息收入不能全面享受免税待遇。根据现行政策的相关规定,我国内资银行取得的国家财政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项目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去。目前,中国农业银行从财政部取得的扶贫贷款贴息收入、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小额农户贷款利息收入等,虽然有政策性、扶持性贷款的性质,但其利息收入及补贴收入却不能享受相应的免税待遇。这种做法明显不利于鼓励我国内资银行为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积极而长期地坚持发放此类贷款。   再者是中间业务收入仍未完全纳入应税收入范围。按照我国银行业目前的所得税政策,除有特殊规定外,内资银行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代理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收入、代理业务单据销售收入等)均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征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有相当一部分代理业务收入(如代收电话费、电费的手续费收入等),并未全部纳入大账来计算其收入。而且,在银行开展的销售业务中,也有很大部分因未依法开具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印制的发票或收据,其收入通常就不再计入应纳所得额。很明显,上述做法既不利于所得税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国家税款的应收尽收;也不利于内资银行自身的财会管理和监督。
  (五)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较多
  原则上,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应允许在税前如实扣除。[3]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内资银行所得税扣除项目的诸多限制仍有待于进一步的解除。
  首先,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抵扣政策规定得较为严苛。按照现行政策的相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我国内资银行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按直线法和5年、10年、20年的期限在税前得到扣除。具体而言,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内资银行内部政策的不一致严重影响到了本行业的平等竞争,城乡信用社技术进步较快和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即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其次,银行业与其他行业在政策的不一致也会间接加重内资银行(除城乡信用社外)的实际税负,如电信企业的数字程控交换设备,也可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其次,修理(装修)支出难以直接在税前得以扣除。按照现行政策的相关规定,内资银行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装修)支出,不属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在具体实践中,虽然银行的办公楼、营业厅等固定资产的原值普遍较低,但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维持或改善本企业的形象,其修理(装修)支出普遍较高(动辄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其中大多数都达到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标准,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而且,相对于其他企业来说,内资银行在固定资产修理、装修支出方面的税前扣除政策也存在过于严苛的部分。例如,电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修理费准予在发生年度扣除,数额较大的应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扣除;银行的装修支出则要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修理支出虽不要求报批,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很难对装修和修理进行准确的界定,所以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均须以报批为前提。
  再次,出售职工住房的损失亦很难得到税前扣除。具体而言,银行出售职工住房的损失,多半是在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之前形成的,而且数额较大,故按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文件,这种损失通常应列入营业外支出,并应在纳税申报时作纳税调增处理,而且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
  最后,劳动保护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也相当不合理。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故在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会参照劳动部门制定的以工业企业为主的每人每年几百元的“劳保费”标准,对内资银行动辄每人每年上千元的工作服等支出,一律不准予或只允许少部分在税前扣除。
  二、现有所得税负对我国内资银行的影响
  总的来说,所得税负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影响我国内资银行的经营绩效:一种是在其他条件都不变的情况下,通过税负水平对银行费用扣除的影响力实现对其利润水平的控制;另一种是利用银行的经营行为会因税负环境的不同而产生的变化,来影响其利润水平。
  目前,我国不少内资银行的经营绩效都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这当中固然有其自身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如市场营销理念落后、收入渠道过于狭窄等),但这也和当前过高的所得税负水平密切相关。具体而言,一方面是因为现有所得税负严重压缩了内资银行的税后利润,使其很难持续地依靠企业的自身积累来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并进而抑制了其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是由于代表银行盈利水平的一些重要指标(如资产回报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会随着税负水平的提高而降低,故其还会影响到我国内资银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整体形象和筹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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