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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法中有关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公司企业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完善,并且催生了多种投资方式,隐名投资也渐渐的成为投资方式之一,隐名股东的出现也引起了经济学及法学学者的关注。2011年1月27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本文在解读《公司法解释三》的过程中对隐名股东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得出立法的进步与不足,并分析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而为隐名股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可行的建议。
  一、隐名股东概述
  我国公司法并未对隐名股东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学界对隐名股东的含义也并未统一一致,我国公司法中用实际出资人一词来代指隐名股东,也有学者称其为“匿名股东”①,学者们给出的众多隐名股东含义中有两个共同之处: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以他人名义出资,这两点可以总结为:出资人以全面享有股东权利为目的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文件中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由隐名股东的含义以及现实司法理论,可将隐名股东的法律特征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隐名股东负有向公司实际履行出资的义务。隐名股东才是公司的实际股东,因此应履行股东的基本出资义务。第二,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订立代持股协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以契约合意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股权归属等。契约自由的特点使得代持股协议效力问题成为纠纷多发之处。第三,隐名股东实际取得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收益并承担盈亏风险。第四,记载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文件中的是显名股东,而非隐名股东。第三与第四两个特点分别反映了隐名股东与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关系、隐名股东与公司外部第三人的关系,这也是隐名股东权利争议的关键之所在。而现有法律理论及法律制度,对消弭隐名投资对于公司基本法律制度的不利冲击,实现制度协调与理论对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但却也有着不足之处。
  二、隐名股东的立法现状
  《公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对公司法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下面对《公司法解释三》进行简单的规整。
  《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26条规定如何解决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争议,第24条、第25条第3款规定如何解决隐名股东与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股权争议,第23、24条规定如何解决隐名股东与公司之间股权确认纠纷,第25条第3款规定如何解决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股权之间的纠纷,第27条规定如何解决隐名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争议。可以看出,《公司法解释三》从三个方面去规定隐名股东的相关问题: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隐名股东与公司及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隐名股东与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公司法解释三》相对于以前的立法而言,有进步之处,也有不完善之处。
  首先,在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协议效力问题上,《公司法解释三》体现了其进步之处:《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明确规定了隐名股东代持股协议的效力,依照契约自由原则,订立代持股协议,在协议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协议约定处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纠纷。其次,在认定隐名股东与公司及公司以外第三人权利问题时,坚持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以维护公司资本稳定和第三人利益为中心,坚持了对投资自由的保护和对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然而这也是公司法在隐名股东制度中的一个不完善之处:对于在公司经营期间一直实际享有股权收益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这种情形的隐名股东则显然不公,而这也可能会放纵显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隐名股东利益。对于隐民股东资格是否确定这一问题,《公司法解释三》始终没有提及,这便成为了《公司法解释三》实际运用时的纠纷之处。
  三、隐名股东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确定隐名股东的法律概念
  隐名股东的法律概念一直未被统一,各学者们都各自有自己的解释,法律也一直未对此进行统一,导致隐名股东的性质很难去准确界定,这也成为有关隐名股东的其他相关问题很难去准确界定。此次《公司法解释三》也并未对隐名股东进行明确的法律概念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出资人的具体身份仍然难以认定,便有了实际出资人的身份究竟是股东还是出资人的疑问。因此明确界定隐名股东的含义具有必要性,而隐名股东含义的界定应围绕着实际出资人能否被认定为隐名股东以及隐名股东能否作为公司股东被承认。在此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实际出资人是否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而采用隐名投资方式,若是则不可承认其为隐名股东,更不能称其为股东,是因为这样才能保护公司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实际出资人并不是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而采用隐名投资方式,此时便可界定其为隐名股东,至于能否界定为股东则要看该隐名股东是否为公司过半数股东所知晓,若为过半数股东知晓则应当认定其为公司股东,但对公司外第三人仍以显名股东为公司股东,此时,隐名股东应当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二)完善隐名股东合法权利保护立法
  隐名股东在成为显名股东之前的权利保障问题,立法并没有进行更进一步的完善,因隐名股东并非具有股东资格,所以许多股东权利隐名股东都无法享有,这便使得隐名股东的权利很容易受到其他股东或显名股东的侵害,因此应完善隐名股东合法权利保护立法。可从以下两方面对隐名股东合法权利进行保护:第一,完善涉及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隐名股东权利。如前所述,隐名股东是得到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股东同意的股东,对外以隐名的方式,而对公司内部而言理应享有公司股东的合法权利,应依照股东权利去解决内部股东权利纠纷。第二,完善涉及公司外第三人法律关系的隐名股东的权利。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当隐名股东需要行使涉及第三人权利的股东权利时,应规定其进行股东更名成为实名股东,方可行使涉及第三人权利的股东权利。
  四、结语
  在具有众多隐名投资者的市场经济中,对隐名投资行为进行法律效力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应当进一步明确何为隐名股东以及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立法应该规定隐名股东的合法权利并规定隐名股东与公司、公司内部股东以及公司外第三人的法律关系,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利,也能更好的保护公司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保证市场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注解:
  ① 施天涛著:《公司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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