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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会计核算思想上把握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一、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除此之外,其他权益性投资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可以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核算。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会计核算按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的目的将“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四类: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第一类权益性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第二、三类权益性投资以及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第四类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第一、二、三、四类)。会计准则规定,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中,第一类和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第二类和第三类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成本法与权益法在会计核算上有很大的区别,每本教材仅仅是阐述成本法与权益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这对于学习者来讲无疑比较困惑。比如说同样是被投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成本法的做法是增加“投资收益”,而权益法则是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如果单靠记忆,很难把握两种核算方法的精髓,更不可能达到长期记忆的目的。为此,建议从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会计核算思想上把握它们,理解它们的实质,这样才能分清二者的区别所在,达到活学活用“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目的。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会计核算思想
  成本法和权益法的会计核算思想可以这样总结:“成本法”从字面上看,重“成本”,总是计较自己的得与失,站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以自己的取、舍作为处理问题的前提,被投资单位无论发生怎样的变化,只要自身既没有付出又没有收益便视而不见,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做任何处理。所以,由此可以得出,“成本法”只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追加投资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低于“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即发生减值时,才会对“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做出处理。而对被投资单位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如:被投资单位是否实现盈利、发生亏损等现象都表示无所谓,给予漠视,不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处理。而“权益法”则不是这样,从字面上看,“权益”,一般与权利的享有相联系。投资单位往往会考虑自身在被投资单位所拥有的权利,认为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在承担相应风险的同时,更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股东的权益。即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体现投资单位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有多少,投资单位认为自己与被投资单位的命运息息相关,所以,一旦被投资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经济业务带来了所有者权益的变动,那么,投资单位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也会随之改变,所以此时要做出账面调整,即投资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永远等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明确了这一点,成本法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问题的处理就轻松多了,下面我们就从不同情形下二者处理经济业务方法的区别以及二者贯彻该核算思想的具体方式分别进行阐述。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会计核算中的区别
  1、初始投资成本调整方面
  在进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后续计量之前,所有的会计教材均已经按合并方式(同一集团下、非同一集团下)和非合并方式分别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初始投资成本的核算。而在“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学习中,又一次向我们提到了投资成本,那么两种方法下,我们什么时候需要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呢?
  会计准则规定,成本法不需要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即第一类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第四类非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金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不需要再做调整。
  而权益法需要在投资时对初始投资进行调整,所以非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第四类(其后续计量按成本法核算)外,均需在初始投资成本基础上再作调整。即需要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如果前者大于后者,代表所支付的成本中包含被投资企业未被确认的商誉价值,所以不需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作为投资企业在投资时刻取得的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同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关系如图1所示。
  从上面的会计处理不难看出,在投资时,成本法和权益法贯彻了我们刚开始提到的会计核算思想。成本法站在自己的角度,只看付出,不看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权益。由于投资时投资单位除了初始投资时发生的投资成本,没有发生其他支出,所以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不做调整。而权益法站在双方命运息息相关的角度,体现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而初始成本仅仅是投资时付出对价的公允加上直接相关费用组成,并没有体现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所以,当初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一致时,权益法按不同情况做出了调整。
  2、持有期间被投资企业实现盈利、发生亏损以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的会计处理问题
  首先,成本法下对于被投资企业实现盈利或者发生亏损不做账务处理。由于其没有从被投资企业实现盈利或者发生亏损中得到收益或付出成本,所以其继续保持独立立场,认为被投资企业的动态都与自己无关。而权益法认为作为被投资单位股东应享有其权益,始终体现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当被投资单位盈利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增多,所以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也跟着增多,于是投资企业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如果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则所有者权益随之减少,则做相反处理。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借记“投资收益”。值得一提的是,当长期股权投资不足冲减时,应冲减长期应收项目。如果冲减后还有亏损,则计入预计负债,当被投资企业盈利时,则做反向调整,依次为预计负债、长期应收项目、长期股权投资。   其次,成本法下对于被投资单位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认为没有付出成本购买权益性证券,也没有收回以往投资,更没有发生投资成本减值,所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不做处理,而是作为投资权益性证券获得的收益处理,贷记“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而权益法认为由于被投资企业分派现金股利,分配利润,则留下的未分配利润减少,从而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减少,继而带来投资单位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份额减少。所以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借记“应收股利”。即永远站在与被投资单位命运息息相关的角度考虑问题,体现自身享有的权益。
  3、持有期间被投资企业发生其他权益变动
  成本法继续贯彻会计核算思想,在不发生投资、追加投资、投资发生减值时,对“长期股权投资”不做任何处理。而权益法则认为由于其他权益变动带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发生变化,继而带来所有者权益发生改变,肯定会影响投资单位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份额,所以按照其他权益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股票股利
  被投资单位实现盈利,宣告发放股票股利而不是现金股利的好处就在于,可以将资产留在企业里。而对于投资单位来讲:成本法下,仍然是没有付出,继续独立,不做任何处理。而从权益法来讲,由于实现盈利时已做处理,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发放股票股利时,只是股票份额发生了增加,总的账面价值没有改变。所以也不做账务处理。以上分析,如表1所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成本法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站在投资企业的角度,反映投资企业付出成本的增减。而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站在与被投资企业命运息息相关的角度,反映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与其价值永远保持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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