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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有企业普通资产处置和资产损失核销的区别与联系

  中图分类号:F26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1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国有企(企业集团)内部以及与外部其他经济类型企业之间兼并、重组、资产处置等经济行为的联系越来越频繁,涉及到的企业普通意义上的资产处置和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时,相关人员往往拿捏不准,本文诠释了该如何正确区分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什么是普通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和资产损失核销
  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等文件的规定,国有企业普通资产处置的定义:是指企业将其拥有或控制的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通过转让、出租等形式转让给他人的交易行为。这里所指的资产包括应收款及预付款、存货、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根据《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文)等文件的规定,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定义:是指按照我国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和各级地方国资委(局)相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根据从以上的定义可以看出,两者都是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处理的方式,但二者的监控侧重点明显不同,资产处置的关注的重点是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交他人的交易,而资产损失核销的关注重点是对预计发生损失的资产,要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损失,这种损失实际上是指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对这类资产该如何处理。
  二、国有企业普通资产处置和资产损失核销在处理流程上的联系与区别
  (一)二者处置流程上的联系
  1.审批。两者都要求进行内部审批,企业资产处置要求按照一定的审批权限进行交易底价、处置方式及其他事项的审批;企业资产损失核销要求企业内部提出报告,说明成因,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核准同意;未设立董事会 的企业由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并且要按照企业内部核准权限,需报上级集团(单位)核准 确认的,应当报上级集团(单位)核准确认。
  2.财务处理。企业资产处置要求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资产损失核销一般要求根据企业会议纪要、上级集团(单位)批复文件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3.处置权限。无论是企业普通资产处置和企业财务损失核销均需要在规定的权限内报企业(集团)审批或备案。其中企业普通资产处置一般针对处置资产设定了净损失比例和损失绝对金额的权限限制。
  4.责任追究。企业资产处置是正常的企业经营行为,但企业的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否则将 按有关法规、制度追究企业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有犯罪嫌疑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样,企业资产损失核销要求对各类核销资产,必须查清责任,出具资产损失责任处理意见;对属于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5.与正常产品销售的关系:两者均不适用正常营运企业的产品销售的处理。
  (二)二者在处置流程上的区别
  二者在处置流程上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见以下几方面:
  1.评估程序。企业普通资产处置强调必须要经过评估的流程,而企业资产损失核销一般不需要进行评估;
  2.经济事项鉴定。企业资产处置一般不需要进行经济鉴定,而企业资产损失核销需要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如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品质鉴定报告,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其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 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 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5)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7)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 等;(8)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3.交易方式。投资企业一般意义上的资产处置要按照出资企业批准或规定的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原则上国有产权(股权)交易应全部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而企业损失核销仅要求在经过必要的流程后如公示、审批后进行,并没有指定交易场所和方式。
  4.登记程序。企业资产处置如需要办理产权转移、国有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的要及时办理;企业损失核销一般不涉及以上程序。
  5.所得税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核销如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遵循《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 发[2007]9 号)的相关规定,而企业资产处置一般不涉及,但要按照国家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缴纳税收。
  综上所述,无论是企业资产处置还是企业财务损失核销的要求都是规范企业管理,加强国资监管的需要,在实践中,要严格根据不同制度和规定的要求,完善流程和相关文件更好的完成国资监管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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