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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税收筹划的新思考

  一、引 言
  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就是对个人收入进行第二次分配,以调节收入差距过大,于是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虽然我国一次性年终奖也是采用这种税率进行征税,但在具体的操作上,和工资薪酬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这种差距导致年终奖的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慢于税前收入的增长速度,从而形成一个敏感的年终奖发放区间,那么找到精准的发放点使年终奖税后收益最大成为广泛探讨的问题。
  二、年终奖征税问题的相关介绍
  (一)年终奖的税负问题
  根据国税法相关规定,对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年终奖是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来计算纳税的,具体的计税依据如下:针对员工在当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并根据结果来确定所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如果员工在当月的工资、薪金小于起征点的话,应该将年终奖减去“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和起征点之间的差额”后的余额,再除以12个月,作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依据。
  (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负差异分析
  鉴于2011年9月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工资每月扣除额提高到3500,工资税率由9级调整为7级,所以导致年终奖税前收入差距不大,但税负承担的差距很大。如:李某的年终奖税前收入为54350元时,缴纳税款10315元,税负18.98%;而王某年终奖税前收入为53895元时,缴纳税款仅有5284.5元,税负9.8%。
  (三)年终奖不合理发放区间的分析
  年终奖的税后收入是税前收入的非连续分段函数,并且存在6个跳跃间断点(对应7级税率),在每个间断点的地方函数都会有向下跳跃的现象,如此必然存在这样一点,在这一点上的税后收入和其前一级的税后收入的最大值实相等的。如:对于3%这一税率,X-18000=X*10%-105-18000*3%,X=19283.33,即年终奖收入为19283.22和18000元的税后收入都是一样的,如果年终奖介于两者之间时,其实际的税收收入都小于17460元,这一区间就被视为年终奖不合理的发放区间。
  三、年终奖税收筹划的新思考
  既然年终奖的税收筹划冗杂晦涩,笔者便从数学证明这个创新的视角来阐述年终奖的“敏感”发放区间,解释在相同税率的区间下如何获得最大的税后收入,以此保护纳税人。
  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假设:
  年终奖金额为X,税率为a(a>0),前一级的税率为a1(a>a1),速算扣除数为b,前一级的速算扣除数为b1(b>b1),税后收入为Z,a税率下的年终奖区间为(e,g)。
  则:应交个人所得税Y=aX-b,税后收入Z=X-Y=X-(aX-b)=(1-a)X+b
  所以,在区间(e,g)内,税后收入函数为单调增函数
  当X=e时,a1税率下的税后收入Z1(e)=(1-a1)e+b1
  a2税率下的税后收入Z(e)=(1-a2)e+b2
  因为a1Z,e为两个区间的跳跃间断点
  因为Z为单调递增函数,所以一定存在一个临界平衡点f,使得Z(f)=Z1(g)。
  即:发放奖金为临界平衡点f时多缴纳的税金和多发放的奖金相等,所以:
  f-e=f*a-b-(e*a1)f=[(1-a1)e-b]/1-a
  当e   当g>X>f时,随着税前收入的增加,税后收入才会增加,由单调函数性质,当X=g时,税后收入达到最大,Zmax=(1-a)g+b。
  基于上述数学证明可知,对于任意同一税率下的年终奖金发放区间(e,g)而言,区间内定存在某一小于临界点f的小区间,其税后收入小于前一级税率下相同小区间下的税后收益,这样的“敏感区间”会扭曲真正年终奖金的意图,使纳税人掉进纳税“陷阱”,损害其自身利益。只有在区间的最大点g,才能保证税后收入最大,而且在税率a越小的情况下,对应区间下的最大点g所得到的税后收益才最大,以此为纳税人提供最大收益的可能性。
  四、案例分析
  中国公民林某的年终奖为30000元,其月工资为6000元。分别按照五种不同的发放年终奖方法,计算比较林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方法一:年末一次性发放年终奖30000元。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45*12+2895=4635元。
  方法二:7月份发放一次性半年奖8000元,12月份发放一次性全年奖22000元。
  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6000-3500)*25%-1005=1620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095+1620+145*12=5455元。
  方法三:7月份发放一次性半年奖12000元,12月份发放一次性全年奖18000元。
  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6000-3500)*25%-1005=2620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540+2620+145*11=4755元。
  方法四:年终奖按月平均发放。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2500-3500)*20%-555=44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45*12=5340元。
  方法五:年终奖一部分(12000元)作为月奖金每月发放1000元,计入工资薪金,其余18000元作为年终奖年末一次发放。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1000-3500)*10%-105=24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540+245*12=3725元。
  由此可见第五种方法的税负最轻,第二种方法的税负最重,这主要取决于恰当合理分摊奖金和工资薪金。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适用较高的税率,若将奖金进行细化,一些奖金按月发放,其余奖金年终发放,保证年终奖金的发放达到同一税率对应区间下的最右端点g,案例中的g=18000元(1500*12),这样降低了税率,使得年终奖的税后收入达到最大,从而也保障了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后收益最大。所举例子对上述的数学证明进行了完美的诠释,同时也引发了纳税人对年终奖金的最终分配金额问题的思考。
  五、结论及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将收入平均实现,以避免高税率;在发放年终奖时避免年终奖发放的“敏感”区间;工资薪金和年终奖都是以区间的形式体现,由此可以组成多个匹配方案,每个方案的税收负担不同,如果年终奖分出部分在每月作为月奖金发放,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同时保持月收入适用的最高税率不变,可以降低税负;进一步地,年终奖在同一税率下按其对应区间的最右端点发放才能使得年终奖税后收入最大;如果年终奖适用税率低于月收入适用税率时,只要不使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提升级距,应尽可能的将各种奖金放入年终奖,或月工资跳调入年终奖以充分利用同一税率下在其对应区间的最右端点发放以此实现税收筹划的最大收益。(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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