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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动互联网时代下金融改革

  2013年以来,随着支付宝、P2P网贷、众筹、余额宝等名目繁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或者产品的出现,互联网金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此有着学者认为互联网属于传统金融的一个变种,其本质和传统金融模式并无太大区别,也有的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属于独立于传统金融模式的又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一时间众所纷纭,难以给予互联网金融以明确的定义。但是笔者认为当前的重点不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关系,而是面对汹涌而来的互联网时代,传统金融体制应当如何进行深化改革,以此来适应互联网时代对金融系统的新要求。笔者相信,当传统金融系统与互联网实现完美融合之后,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争议也会戛然而止。
  一、互联网给金融带来的影响
  第一,互联网催生出新的金融产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带来的最大改变就是电子商务的兴起,而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则催生了第三方支付方式,这是由网上交易中钱货时空分离的现实所决定的,对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利无害。但是问题在于购物的过程中消费者必将钱款汇给第三方和第三方将钱款汇给销售者之间存在明显的时间差,这个时间差决定了第三方账户中有大量的资金可供其开展金融活动,从而派生出各种新金融产品。例如2013年天弘基金曾尝试借助支付宝平台开展货币市场基金证券销售业务;余额宝和天弘基金的增利宝等都属于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金融产品。
  第二,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的产生。互联网上既然可以开展商品交易活动,那么开展金融交易也是理所当然的。因此,近年来在借鉴发达国家网络金融交易模式的基础上,国内先后出现了P2P网贷、众筹等金融交易模式。其中P2P网贷指的就是个人和机构通过互联网相互借贷的金融交易现象,众筹则是以特定的项目作为支撑,通过群众筹资完成项目的一种方式。和传统的金融交易模式相比,P2P网贷和众筹的最大特点就是个人之间以及个人和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
  第三,互联网改变了金融活动的载体。
  二、从互联网透视金融体制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当前的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发展约束性较高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出现之前,我国金融体系中供给者是城乡居民自己,实体企业则是金融需求者。这是我国为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支撑作用而创新设计的一种外植型金融体系,该体系的最大特点就是以银行为中介,通过低廉的利率来吸收金融资金供给者(城乡居民)的存款资金,同时将所获得的资金以相对昂贵的利率反哺到实体企业,从而实现了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互联网时代下,虚拟经济概念的提出使得这种外植型金融体系成为实体企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
  (二)仅靠银行信用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
  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金融信用大致有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和市场信用三个阶段,当前我国正处于第二个阶段,即银行信用阶段。所谓的银行信用指的就是以银行信用为担保,通过存贷款机制来延伸创造出派生货币的功能。在传统金融时期,银行作为金融系统的最后屏障,对于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但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道路,P2P、众筹等金融模式的出现,银行信用已经明显难以适应金融发展的需求,这种情况下市场信用已大势所趋。例如阿里巴巴的余额宝就是典型的突破银行信用,展示市场信用的代表,和金融市场需求相吻合,其受众多投资者的追捧也是理所当然的。
  (三)金融监管体制不利于互联网与金融系统的衔接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金融系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基于传统实体金融构建的,这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愈加复杂的今天毫无疑问是相对滞后的,对于互联网和金融系统的衔接弊大于利。例如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对于各类金融结构的业务范围、投资银行的发放贷款、商业银行的股票、债权等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此一来欲要借助互联网来开展金融活动就困难重重,相反那些中小型金融机构反而可以凭借自身规模较小的优势抓住法律政策的漏洞来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例如P2P就是典型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所开展的金融业务。
  三、推动金融改革的有效措施
  (一)以公司债券为基础
  金融根植于实体经济,这一点毋庸置疑的,哪怕在互联网时代的今天,实体经济仍旧是金融的根本。因此,从实体企业的公司债券收入来推动金融改革是可行的。具体原因如下:首先是我国当前关于公司债券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已经相当丰富,如此可以保证金融改革风险始终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其次是和其他金融产品相比,公司债券具有一系列的独特功能,例如对于投资者来说,公司债券其实就是存款的替代品等;然后是公司债券对于利率市场化改革、存款保险制度、资本账户中的金融交易有着直接的影响。
  (二)以金融监管为保障
  对现有金融系统进行改革,实现互联网与金融的有机融合,离不开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改革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总是会出现各种意外,这种情况下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则可以保证金融改革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坚持以下原则的基础上构建新时代的金融监管体制:人民利益原则,即做到以人为本,保障存款人、投资人、投保人的利益;信息披露原则,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投资提供重要参照;市场化原则,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即时的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变动。
  (三)以互联网为载体
  进入21世纪以来,科学经济的发展使得金融已经离不开科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更是昭示着以互联网为载体开展金融活动已大势所趋。因此,在互联网时代下金融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能否正确处理好互联网和金融系统的关系。对此笔者认为将各项金融业务置于互联网上是可取的,例如通过开创互联网金融门户来拓展金融业务的服务渠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来吸引更多的新兴投资者;通过云计算、智能化技术来创新金融产品,对金融风险进行评估等。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得很多人对传统金融产生了怀疑,认为传统金融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时代对金融的新要求。对此笔者是持否定意见的,从本质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只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进行了适当的改革,并不能将其看作是独立于传统金融模式之外的一种全新金融模式,其只是部分企业对互联网和金融有机融合的一种尝试。笔者相信,随着金融改革的进行,未来互联网将会成为金融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业务也将实现虚拟和实体双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为西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作者简介:邸晓萌(1994―),女,河北唐山人,本科,研究方向: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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