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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小微企业融资制约因素分析

   小微企业在推进河南省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改善民生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促进“三化”协调发展和中原经济区建设的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截至2014年底,河南小微企业数量已达39.8万家,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8%,小微企业对财政的贡献率达到40%,创造了过半GDP、近半的税收和八成以上的就业岗位。然而资金紧张、成本上升、用工困难、税收偏重以及在市场中“两头受气”,都是当前河南小微企业面临的发展难题,其中融资难更是制约其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据河南省工信厅的调查问卷显示,86%的企业认为融资方面“比较困难”或“困难”;在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来源中,银行贷款占21.7%,大部分小微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79.1%的企业表示流动资金短缺;从资金来源来看,河南省小微企业的发展资金绝大部分来自于内源融资――业主资本和内部留存收益为80%;而外源融资中银行贷款为12%,公司债券和外部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为7%,民间借贷为5%。由此可见,导致河南省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融资渠道的增加并没有改变小微企业的发展,融资形势日趋严峻。本文旨在剖析导致河南省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制约因素,为探寻和破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提供有益参考。
   一、企业自身因素
   1、自我积累能力不足,抗风险能力弱
   河南省的小微企业规模小,多数为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产品科技含量低,平均利润水平不高,仅仅依靠利润留成作为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自我资金积累能力不足,远远无法满足企业投资发展的需要。这不仅使企业生产和再生产的资金陷入困境,而且会失去许多市场机会,致使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受市场、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大,从而导致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的风险系数明显高于对大中型企业。而企业获得外部投入能力取决于企业积累与获利能力,一个缺乏内部积累能力的企业,只依靠外部融资来获得发展,也必然会面临资金不足的制约,使得企业自有资金缺乏的同时外源融资也受到严重影响。
   2、治理结构不合理,产权制度存在缺陷
   河南省的小微企业大多实行家庭式粗放管理,企业行为不够规范,尚未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其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这使得小微企业普遍存在家族封闭性、用人机制上的任人唯亲、经营决策上的独断专行,易形成企业的内耗,限制企业发展空间,面临许多潜在风险,限制了企业利用融资渠道的能力和资本运营能力。
   3、财务状况不稳定,缺乏健全的内控制度
   河南省的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着资产负债率偏高、流动资产不足、流动比率偏低、短期偿债能力不强、财务状况不稳定情况。尤其在发展初期,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报表不统一,财务状况缺乏透明度,造成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这可能导致小微企业为取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隐瞒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误导银行发放贷款或是获得贷款后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的发生;同时也造成银行对企业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成本加大,从而导致银行惜贷现象的发生。
   4、融资规模较小,单位融资成本高
   河南省的小微企业大多规模小,业务范围和经济效益不高,与大企业相比其融资规模和资金流量不大,但每笔贷款的发放程序、经办环节是必不可少的,由此银行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单位融资成本就会很高,平均为大中型企业的5倍左右,收益与成本不匹配,这也是许多银行不愿贷款给小微企业的重要因素。
   5、信用等级较低,抵押担保难度大
   河南省的小微企业普遍存在信誉问题,诚信度不高,信用等级较低。据统计,目前河南小微企业平均账款拖欠天数超过90天,平均坏账率约为2%~10%,高于同期贷款总体不良率的平均水平。在信用等级较低,信息不透明的条件下,银行为规避风险,往往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抵押或担保。从抵押贷款来看,由于收费高导致企业负担较重。从担保贷款来看,同样因企业资本规模小、信用历史短、贷款风险相对较大,难于取得有效担保。此外由于严重缺乏信用基础,在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中,表现较突出的也是担保难问题。大部分企业无法提供反担保措施,即使能提供房产等抵押物,也会由于目前的产权交易规定使抵押品难以变现,阻碍了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
   二、金融市场因素
   1、资本市场体系不健全,直接融资规模较小
   我国的资本市场体系不健全,小微企业很难从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分类设计中,沪深主板市场、深圳交易所中小板市场主要偏重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条件严格、准入门槛较高,大多数小微企业对上市融资可望而不可及。二是对广大小微企业而言,发行企业债券存在着“门槛高”和“成本高”两大障碍,使得大部分小微企业难以从公司债券制度中获益。三是随着我国高科技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风险投资也成为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一种方式,但由于缺乏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受阻,而其本质属性决定了它与高新技术或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具有天然的亲和力,不可能成为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有效融资途径。这三种方式都因其融资渠道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它们更适用于较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大部分急需融资的小微企业被排除在资本市场的边缘,难以获得直接融资的支持。
   2、金融机构存在信贷偏好,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欠缺
   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除了自有资金外,仍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为主要融资渠道。但由于受长期以来我国融资制度以政府主导型的间接融资为主的偏好影响,对国有企业的贷款依然表现出明显的偏好,即便在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得到一定改善的今天,由于其制度惯性依然对国有大型企业存在严重的信贷偏好,对中小微企业存在歧视,对小微企业贷款有较高要求。    一是贷款条件设置过于严格。据调查,有34.8%的企业认为银行贷款审批时间长、手续繁琐、费时费力,21.7%的企业认为银行内部对企业的授信审批权有限、门槛较高、政策不灵活。二是获得贷款的成本较高。据调查,有39.1%的企业认为贷款利率较高,17.4%的企业认为要想获得贷款支持,还要支出各项收费,限制企业贷款积极性。三是缺乏与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融资服务和技术支持。我国目前的金融系统仍是以服务大中型企业为主导,总体来看小微金融机构仍较为缺乏,尚未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小微企业的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四是金融产品创新速度与小微企业发展速度不相适应。据调查,有34.8%的企业认为目前金融机构缺乏符合小微企业需求特点的信贷创新产品,创新能力需进一步提升,17.4%的企业认为金融机构担保方式比较单一,有待进一步改进与完善。而针对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创新不足,已有的创新产品规模和覆盖率偏低。目前,商业银行信贷产品主动创新服务的对象仍旧是大中型企业和优质客户,且产品设计比较复杂,不便于小微企业了解、掌握和使用。同时,商业银行对金融创新产品推广相对缓慢,产品规模和覆盖率仍然偏低,金融工具的发展仍处在结构性失衡、产品单一的阶段,能为小微企业提供资金的融资产品较少,与小微企业数量和贷款需求都极不相称。
   3、民间金融缺乏规范,优势发挥受限
   作为农业大省,河南广大乡村地区民间借贷较为活跃。河南省小微企业民间融资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民间融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融资总量不断攀升,参与层面更加广泛,其中参与民间融资的企业占85%以上。二是民间金融的形式和规模由分散、零星发展成为有一定组织形式的、规模较大的融资。目前已经有专门从事发放短期贷款的个人组织,明确规定期限、利率,并有规范的借贷合同。三是民间金融以生产性融资为主,约占民间融资总量的80%以上,主要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小微企业所借资金用于解决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占83.9%,为构建固定资产支出、投资新项目而进行融资的仅占12.9%。民间金融以其简便、灵活、快捷的形式,满足了部分小额信贷资金的需求,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也为小微企业开辟了一条便捷的融资渠道,是对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
   但由于我国还缺乏明确规范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使得民间融资活动与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变得非常模糊,未得到应有的监管和规范,导致民间借贷不断“高利贷化”。另外,由于民间金融一般建立在人缘、地缘、血缘等关系基础上,大多缺乏正规的组织形式、良好的运作机制和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具有非正式、不规范、高风险等特征,很难承担大规模集聚资本的功能。而且民间金融的利率较高,加之不法分子在利益驱动下的违法犯罪行为等,金融风险强烈的传染性可能导致民间金融的崩溃,进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而民间资本一般来源复杂,缺乏存款保险机制,使其难以进入正规金融部门。目前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的开放设立使得民间资本有了阳光化的途径,但由于其自身发展水平不高,实力总体较弱,竞争能力有待提高,还不具备向小微企业提供除信贷以外的其他多元化服务的软硬件条件,因此,发展缓慢且运作不规范,优势难以发挥,无法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也制约了小微企业从传统融资渠道之外寻找替代融资途径,在一定程度加剧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状况。
   三、政策环境因素
   1、货币政策连续收紧,政策性资金支持力度有限
   近年来,在持续攀升的通胀压力下,货币政策连续收紧,外需疲弱、内需不振,而原材料、劳动力、能源、物流、土地价格的上涨导致小微企业经营成本不断上升,企业利润空间受到严重挤压。在经营成本节节攀升以及供应链上下游提供的商业信息水平下降的压力下,小微企业即使维持原有的规模生产和经营,也需更多的流动资金支持,加之扩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缺口和转型升级所需的中长期资本投入,使得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
   相比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经济作用更为直接、时滞更短、效果更明显。我国的财政政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直接影响主要体现在专项资金支持、政府采购和税费征收等方面,间接影响主要通过政策性和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但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在税费方面,虽然国家及地方政府都制定和发布相关法规对小微企业进行税费上减免,但总体来说,小微企业并没有享受普惠制的税收优惠或差异性的税收待遇,税赋仍就偏重,给小微企业造成了沉重的社会负担。
   2、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法规的支持保障不足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很重视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日本等目前都已经形成了一套以中小企业基本法为主干、专项法律为辅翼的完整的中小企业立法体系,对中小企业予以保护。但是我国长期以来缺乏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立法,直到2003年才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业促进法》,法律保护相当滞后,且法律执行环境差。从而造成了这些企业的经营行为缺乏法律约束,使它们能够采用多种不正当的手段参与经营与竞争,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造成了资源和环境的重大破坏。同时目前推动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完善,征信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动产物权担保制度不完善,民间借贷款法或放贷人条例仍未出台,以及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和监管模糊,法律法规的扶持保障力度不足。
   3、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足,缺乏完整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确保各种融资渠道和融资市场发挥作用的法律法规体制和市场维护制度,提供信贷担保以及信息服务体系是政府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提供的典型公共服务,这些服务能够比较有效地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明显存在供给不足的局面,而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河南省此种状况更是严重。针对小微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国家及河南省政府虽然都颁布了一些新的政策,但由于我国关于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起步较晚,还未形成完整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很多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缺少专门独立的小微企业管理机构;二是对小微企业融资倾斜的金融政策多以指导性建议为主,缺乏必要的量化指标和操作细则,落实信贷政策的措施大部分停留在制度层面;三是在小微企业融资中有重要地位的担保机构及民间融资方面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
   4、信用体系建设不到位,缺乏完善的风险补偿机制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征信服务还处在起步阶段,尤其缺乏大量商业化的信用评级机构等提供小微企业或企业主信用,导致小微企业及企业主外部信用约束较弱。银行对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较低,因此小微企业很难利用信用贷款方式从银行融到资金,只能以抵押担保方式,从银行融到有限的资金。虽然各级政府相应出台了《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并安排了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资金,但由于上述《规定》对担保人资产抵押及企业自身信用担保的条件都有一定的限制性规定,使许多小微企业难以享受政策的优惠。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用风险补偿机制,信用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过大。因此,一些信用担保公司也往往要求小微企业提供一定的抵押物。同时,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所占例较少,大多数信用担保机构规模较小。就河南省而言,目前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少、规模小、担保基金金额少,担保体系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融资体系不健全,这使得银行对小微企业“惜贷”及融资渠道过窄、过小,很难保障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导致担保机构在小微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四、总结
   从以上分析可知,河南省小微企业融资难,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金融机构的原因,又有企业自身的原因,同时也存在担保体系不完善、资本市场不健全、政府支持不到位的因素,更与当前国家偏紧的宏观调控形势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密切相关。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企业、金融机构、政府管理部门等多方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系统性的融资支持系统,以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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