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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建设统一大市场的路径与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资源和要素在全国市场范围内加速流动并参与国际市场体系和国际分工大循环,要求我国必须尽快建成国内统一的大市场。2020年9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明确指出,要塑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强化竞争政策作用。2022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要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体系,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的统一,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2022年党的二十大和2023年全国两会再次强调,建设国内统一大市场是党和国家长期推进的任务,是新时代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一、统一大市场的理论内涵和若干特征
  近些年国内关于统一大市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统一大市场的概念及测度方法与市场分割程度等方面。从概念上看,多数人能够取得共识,所谓统一大市场就是指经济循环在全过程、全要素、全产业、全链条、全空间实现高效流通,资源从生产到消费、从供给到需求都能够得到有效配置和使用。从现实中看,多数人认同除特殊情况外,国内已初步形成了大致统一的市场,不存在巨大的市场分割[1]。当然,也有一些不同的认识,认识不可能完全统一,但必须界定清晰。比如,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市场中统一与分割的理论和现实的区别;虚拟统一与实体统一(无形市场与有形市场)的差异;政府公共政策统一与市场基础制度统一(政策规定与市场规则)的不同;竞争性市场与垄断性市场的分歧(竞争性与非竞争性及垄断市场);商品市场与要素市场统一的不同标准(不同类型市场的统一);价格机制和制度机制(市场化机制和政府规制的区别)对统一市场的不同意义等。
  相关研究对统一大市场的概念及特征有较为深入的讨论,而从实证的角度看,对全国统一大市场测度指标和方法的探讨存在着差异甚至争议。如有的观点更看重价格的作用,视价格趋同为市场统一或市场分割与否的前提条件,即认为存在价格趋同就存在统一市场,而不是严重的市场分割,反之则反是。如桂琦寒等利用九大商品公开价格指数差异的程度,测得并认定我国市场分割程度较为严重。另有观点强调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分化程度,认为如果不存在较大分化,则可以作为不存在市场分割的现实证据[2],反之则反是。如Young便是通过测算地区生产结构的非收敛趋势,认定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市场分割程度在加深[3]。还有观点强调区域间贸易量同市场分割呈负相关关系。如Poncet通过测算省际贸易流量指数,发现省际贸易量的上升幅度不及对外商品贸易量的幅度,由此认为中国参与全球化的进程大于国内市场一体化的进程[4]。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利用多种指标的交叉测算,发现市场分割派生出的一些问题。如吕越等在一些交叉领域通过几种方法进行测度,发现跨地区贸易成本居高并且国内行业分布趋同,市场主体为获得当前国际贸易中的更高经营利益,都以国际贸易替代国内贸易,从而被引导长期锁定在国外市场的低端价值链中,阻碍了国内市场向全球价值链高端环节的发展[5],国际贸易市场的发展实质上成为抑制国内统一大市场体系形成的障碍。
  除了按不同指标实证性研究影响国内大市场统一的因素之外,还有一些学者侧重分析体制和政策原因可能导致的市场分割。如银温泉等研究认为,除地理差异、产品特性和贸易规律等因素外,我国现行财政分权体制下的地方保护主义应是市场分割的主要原因,因为财政分权强化了各地经济的分割和财政税收激励,从体制上造成了统一大市场的零碎化[6]。周黎安认为,各地政府在独立性不断强化的现行体制激励下,加强了围绕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的“晋升锦标赛”体制性竞争,进而加剧了市场分割[7]。陆铭认为,各地区的分工博弈体制,引发落后地区强化自身保护机制,为了避免资源性收益受损并提高谈判能力,而不得不策略地拒绝与富裕省区的合作[8]。刘瑞明以所有制为凭据进行考察发现,各地区的所有制结构对当地市场分割有很大影响。比如,国企比重大的地区,政府往往给予较多的保护性补贴,从而造成市场分割的空间差异[9]。但是也有相反的例子,如张军、陈刚等发现,省区间的转移支付一定程度上能够推进区域市场及经济一体化进程[10,11];统一的司法体制有助于抑制地方行政扩张,从而约束各地政府竞争引起的市场分割行为。
  还有学者认为,这些讨论很有价值但仍不够全面。他们认为,对于国内统一大市场的特征及演进程度,可以从更多方面和角度,如通过进一步分析统一市场的主要形成条件等得出更全面的认识。他们强调要将特别因素与一般因素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严格区分,便于真正认识市场分割现象。有学者从市场统一程度或范围进行考察,认为下列因素并不影响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有些处于初步培育期的专业性市场,不能直接发挥价格信号引导和资源配置作用,因而不属于统一大市场的构成部分。有些领域的市场由于受到原材料、资源禀赋、技术构成、配套条件、消费者习俗等原因的束缚,只能优先在一些特定区域和范围内发展,这些局部小区域市场不属于统一大市场的范围。比如,我国南方市场经济以商业化带动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设走在全国前列,这是统一市场中的差异,但并不是统一市场的分割内容。因各个区域商品服务和市场经济发达程度不同而产生的地域性市场深化程度的差异,也不能视为市场分割的内容。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还有学者强调应该区分政府对市场的正常规范行为和政府对市场的行政分割行为,二者有本质差别而不可混淆。比如,当一些地区的商品、服务及要素市场在发展过程中野蛮生长,政府采取措施对其进行规制、限制甚至是关闭,从而实现市场及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这显然不属于对统一大市场的阻碍或分割行为,因为政府通过制度进行监管,旨在营造公平平等的市场环境。又如,政府基于发展比较优势产业和实现社会目标的需要,对某些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或幼稚产业等行使保护性支持政策如补贴或资助等,也不属于政府干预市场或分割统一大市场的行为;基于同样目的,政府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实行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也不属于限制或分割统一大市场的行为;基于公共服务和国家职能的需求,政府对某些特定企业开展授权经营甚至形成垄断经营,也不应当属于限制统一大市场的行为。另外,在资本市场上,政府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而开展的对资本无序发展的治理,也不能视为干预金融资本市场的行为,而应视作为规避金融市场脱离正常发展轨道、提升金融市场的统一性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当然,如此评价的前提是,政府应当进行公开透明的操作,避免产生非中性竞争。
  除以上提及的若干市场现象外,学者们对中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统一大市场这一点已有共识。多数人根据仍具差异的自定概念和测度指标,大致取得一致的认识,认为我国现实中的市场体系依然存在相当程度的隔离与分割,即可以大致定义为存在一定程度分割的市场[2]。这也正是近几年提出要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客观基础,同时说明我国建设统一大市场的迫切需求和重大意义。
  总之,关于统一大市场的内涵和特征还可以并且应当继续深入讨论。我国当前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已经提出对建设统一大市场的迫切需求,只有找到影响统一大市场建立的主要障碍,明确统一大市场建设所需的主要条件,提供建立统一大市场的制度性供给,才能推进统一大市场逐步形成。
  二、我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统一大市场的演进历程及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一直在全面推进建立和发展统一大市场机制,其中在每个阶段都形成了独特的特征。
  1.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对市场作用的认识和推进(1978—1992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高度重视经济建设并且认识到发挥市场作用的意义,开始强调运用价值规律和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逐步实现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运行机制,要“加快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这一阶段初期,强调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实际上就是对“市场”的重视。当时的经济体制一方面以行政化配置资源为主要途径,另一方面多层次的行政区划又对市场形成分割,实际上限制了全国统一资源配置。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统一大市场出现萌芽并逐步发展。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使农村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市场竞争机制开始萌发,并逐步得到强化,但市场远未统一;城镇中开始发展个体民营经济,私有经济的成分逐步增加;国有企业开始放权让利推动市场化经营,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企业软预算约束并扩大了市场边界,而商品市场的建立和扩大推动了企业经营规范化,直接带动人才、技术和资金相关要素市场的形成。由于当时国企担负着较重的历史负担,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要素市场发展远不及商品市场。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强化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大致沿着利润留成、利改税、承包责任制、税利分流、恢复利润上缴的顺序推进;财政分权改革扩大了地方权力,逐步形成了商品价格双轨机制,但同时产生了以块为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及重复建设等新问题。总体上看,这一时期市场处于发育之中,市场分割且效率较低是其主要特征。但是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形成和多种经营方式的改革与试行,为计划经济的退出和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奠定了初步基础。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对统一大市场的认识和推进(1992—2002年)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确立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思路,开始把计划和市场都作为经济手段,作为一种中性资源配置方式。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要求“尽快形成全国统一的开放市场体系”,丰富和扩展了全国统一市场的范围和程度。1994年分税制改革引导全国各级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进入一个新阶段,开始对各类企业不问经济性质、不看隶属关系、不讲大小和行政级别,一律依法纳税、公平竞争。这一制度安排为建立起点公平的竞争机制奠定了基础。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对十四大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做了进一步深化,强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其间在体制和政策创新激发下,农村乡镇企业和城镇民营企业蓬勃兴起,吸收了大量农村剩余人口就业,丰富并满足了人们对各种产品的需求,进而扩展了商品和要素市场空间。后期伴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出口贸易市场大大扩展,推进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全面对接,进而促进了国内外市场的扩大与统一发展。这一阶段的一系列改革为市场主体的独立经营创造了制度条件,同时为下一阶段深化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基础。
  3.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阶段对统一大市场的认识和推进(2002—2013年)
  党的十六大明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成,国内外市场融合,多元市场主体建立,绝大多数商品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行政计划配置资源的范围大大缩小,商品流通广度增强,要素市场逐步完善。伴随着正式加入WTO,我国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在引进外资、产业调整、行业竞争、参与国际分工、开拓国际市场和增加产品出口等更多方面,拥有了更大的市场空间和广阔空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表明国内市场体系已经初步呈现出国际化特征。党的十七大则进一步提出“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求集中一切改革开放的力量和各种资源,推动市场规则体系更加现代化和专业化。
  在效率日益提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内外市场逐步联通统一,市场分割程度日益缩小,技术标准和贸易规则更加统一,从而降低了行政区划竞争造成的产业同构化程度,促进了国内外生产要素在国内市场自由高效配置。21世纪初,我国的民营经济和外资企业蓬勃发展,在经济总量、就业、税收等方面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其间,国有企业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层次触动了国有企业运行机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容的问题,推动国企系统及相关产业链、供应链按市场化机制配置资源,消除了各种国企退出一般竞争性经营发展的壁垒,逐步在重要领域加强核心能力,并加大在全国各区域和行业的整体布局。这一时期的改革措施扩大了市场覆盖范围,进一步规范了政府、企业、市场的边界,有力推动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从而全面推动竞争机制得到发展。在这一阶段,我国国内生产总值2007年超越德国,2010年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时期对统一大市场的认识和推进(2013年至今)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2017年党的十九大对市场的作用有了进一步认识,明确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遵守“市场配置资源最有效”的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同时又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畅通要素自由流动和建设统一市场。按照党的十八大的新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国家致力于解决市场结构性矛盾和要素市场发展滞后问题,充分发挥土地、劳动力和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效应,进一步在城乡土地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和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加快市场化改革[12]。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了新的要素市场成分,指出包括数据、技术以及土地、劳动力、资本等多个要素市场的发展方向,要求最大化释放要素市场的潜力,促进统一大市场建立,带动经济跨越式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从国家全局层面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解决地区市场分割、行政干预和不正当竞争,推进统一市场“由大变强”,促进国内外市场竞争规则统一,以统一大市场和国内外大循环聚合全球资源要素,促进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
  党的二十大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显然,市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和市场空间的进一步扩展,对政府公平监管、市场基础规则统一和市场基础设施联通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一阶段税收制度与征收程序的改革,成为统一市场规则和监管方面的一个重要指标;国家推出围绕直接税改革的总体制度及其配套措施,构建起土地制度改革及住房制度、投融资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的组合措施。所以,自这一时期起竞争性统一大市场大致形成,政府在弥补市场失灵方面也起到更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为市场主体规范治理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进一步推动市场深化改革奠定了基础。当然,但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存在一些结构性矛盾。
  (二)今后我国进一步建设统一大市场所面临的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围绕建立统一大市场来推进的各项改革尽管已经取得很大成绩,但是,我国的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并不统一,这实质上标示着全国统一性的市场竞争环境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以推进。
  1.要素市场机制落后制约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我国改革开放采取了特色突出的渐进式改革,商品服务市场优先改革并基本完善,而土地、劳动等要素市场发展相对滞后,阻碍了商品服务市场的发展,影响了商品服务市场配置资源、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由于各要素供求调节的市场化机制不强,即各要素是在市场之外更多地通过行政手段配置组合的,缺乏通过正确的价格信号引导资源创新组合和资源高效配置。如土地要素,经常被作为地方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参与经济活动,而不是通过土地市场进行配置,缺少依据法律制度进行市场调节的统一标准;城乡土地建设市场不统一,集体建设用地缺乏系统规范的入市政策,存在进入一级市场的无形壁垒,一些集体建设用地因不能进入市场而无法形成资产。又如劳动力要素,城乡户口制度的限制大大提高了劳动力自由流动成本、生存成本和产业发展的人力成本,阻碍了人力资本市场化配置机制的建立,致使劳动力要素不能获得公平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市民待遇,增加了劳动力要素市场的制度运行费用。再如资本要素,资本市场的开放性不足且主要采取间接融资机制,加上银行的经营主要靠单纯利差的单一盈利模式,导致金融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存在表面性泛化等问题。这说明金融市场并未建立起对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或者说,金融市场还不是完善的要素市场,或依然未能对要素市场的发展发挥科学的引领作用。此外,新兴产业的兴起与发展,使技术和数据成为新生产要素,但是技术和数据要素的生产、所有、占有、使用的各个环节还有很多不清晰之处,技术要素和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不够健全,技术垄断和数据垄断仍然制约数据产业的科学发展,即数据市场还不完善,没有更好地形成和发现价格的功能和作用,总体发展缓慢。技术市场作为要素市场的重要部分,对经济发展的直接贡献日益显著。技术扩散会缩小各种形式的市场分割,但是技术市场的发展至少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技术要素的市场化和法治化;二是技术要素要求保护好知识产权。显然,目前我国技术开发和数据生产全流程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均需加快改革和加紧完善。
  2.市场的行政性分割影响区域性竞争环境的形成
  由于各地历史传统、原有产业规划和资源禀赋不同,特别是承接自计划经济的行政分区,直接影响了区域市场的竞争环境,增加了地方政府的整体行政成本。同时,地方政府利用土地、税收、财政返还以及各种相关优惠政策等作为招商举措,建立本地化的竞争优势,客观上也形成了各个地区之间的分割。在区域发展竞争性体制下,这种政府行为会严重影响市场统一性,对形成平等的市场环境造成阻碍。换言之,各地方政府按照企业性质、产值规模和税收贡献等指标予以财政补贴或者变相退税,妨碍了同类企业公平竞争,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化的市场分割,影响了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央地财税制度几经改革,已取得重大进展,但仍需进一步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划分收支、分灶吃饭、财政大包干,到后来把相当部分事权、财权从中央下放地方,一定程度上激活了地方的积极性,但也带来地方本位主义和保护主义问题[13]。中央向地方下放了更多事权,而相匹配的财政支持却相对不足;地方政府对市场利益的争夺与日俱增,刺激了抢占税源和干预市场竞争的积极性,进而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可以说,目前我国通行的央地财税制度还缺少基于远期目标和系统目标的制度,曾经的分税制改革也不够彻底,客观上导致区域性市场竞争加剧,从而抬高要素成本和价格,抑制了市场效率进一步提高。
  3.政府具体监管和反垄断治理不科学加剧了市场分割
  一些自然垄断行业虽然提高了行业的市场集中度,但也存在以市场优势限制市场竞争的缺陷,更难以形成价格机制,从而无法对市场资源的流动和高效配置起到调节作用。行政垄断是地方政府干预竞争形成的,限制各种资源要素向非行政许可的行业流动,或者是以提高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限制相关行业的完全竞争,由此形成市场分割下的资源配置低效率,阻碍市场空间进一步扩展和市场功能进一步增强,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负外部性。价格信号在这些领域基本失效,对统一大市场深化造成一定影响。进一步说,各种形式的垄断都或多或少地限制创新,阻碍要素资源自由流向资源创新组合,造成了市场的不统一。近年来,具有网络、数据、消费、服务多边垄断的平台企业,往往利用市场垄断地位和相关法律的欠缺,实施有损于中小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交易,阻碍了虚拟性统一市场的有效建立。一些互联网产业具有边际成本递减甚至趋零的优势,而且该类垄断具有消费者黏性和生产者供给的双向依赖,极容易对消费者的选择建立垄断性入口限制。由于此类新型市场垄断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从而造成反垄断执法的难度,导致市场分割仍大规模存在,甚至有扩大势头,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4.政府具体职能转变不彻底影响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与企业之间边界清晰,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性质又要求政府不可能完全放弃市场管理,任由市场操纵。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就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即与企业和市场建立新型关系。如果不能转变政府行为并加以规范,或者在规范政府行为过程中,政府仍过多干预企业和市场的运行,必然会对市场结构、市场功能和市场绩效形成一些不良影响,即对现代市场体系形成多种形式的分割。另外,在现行体制下,地方政府运行制度中也有若干因素需要进行改革,比如由于任期限制和绩效考核指标的要求,有的政府官员往往倾向于过度干预经济,偏好经济增长见效快的形象工程,在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活动中对本地企业特殊照顾,限制一些外来企业的公平参与;有的地方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干预司法,优先保护本地企业,进一步扩大了市场分割程度。可以说,促进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逐步探索磨合出一套规则制度,使其与市场机制相容,与统一大市场的建设相一致。
  三、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本条件
  针对我国过去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巩固市场经济改革中已经取得的成就,建设真正统一的大市场框架,促进资源要素顺畅流动,提升微观市场主体活力,是我国今后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只有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主要条件逐步形成并完善,才能进一步建立进而实现统一的市场目标。具体地说,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创造如下条件。
  (一)转变政府职能并强化公平监管,营造价格发现机制的统一市场
  统一大市场建设首先要注重发挥市场基本功能,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即将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功能和政府监管协调的功能更好地结合,消除各种有形或无形的不平等竞争条件,建立统一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市场体系,进而推进资源要素多维度整合,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其中政府是转变自身职能的主动方,凡是市场能够调节的内容政府应当全部取消干预,规范实现对全部市场主体的公正监管。同时,在转变职能过程中,以提供公共服务、公共福利和保障公平市场环境为目标,提升对企业的服务意识,主动为市场和产业及企业排忧解难。政府要在探索合理的政企边界的基础上,强化市场基础制度的功能,推进与市场边界划分的制度化。在政府职能有效转变的前提下,统一市场规则,使市场资源充分竞争,为价值发现、价格形成,全部市场建立统一价格体系创造条件,即为市场决定各种要素按市场价格配置创造条件。
  (二)推进法治建设与反垄断治理,形成规则制度规范的市场
  国家有关部门应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市场相关方面的法治化建设。政府要依据服务市场的理念,建立相关的产业竞争规则即进出产业领域的制度,促使各种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公平参与竞争;在对企业和整个产业服务的过程中,落实科学监管和保持适当监管距离的准则。政府重点监管的是市场调节失灵的产业和行业的市场准入,如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等。总体上看,政府应当依法规范使用公共权力,消除行政垄断,消除市场垄断,依规推进本地龙头企业更好地参与国内外竞争,建立规范的竞争机制以全面消除市场垄断形成的条件。应当逐步降低垄断行业占比,所采取的措施应尽可能市场化。如推动垄断型企业集团总公司上市及其公司治理改革,积极稳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市场价格配置国企资本,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并拓展产业覆盖范围,建立国有资本按照企业目标和市场规律自由进退机制。对部分企业实施严格保护制度,保障其不受垄断性企业的影响和制约,进而推进统一大市场的建立。
  (三)深化企业改革并规范政企关系,保障市场主体独立性
  建设统一大市场,重要环节之一是塑造独立的市场主体和有效的市场组织,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承担中介服务的职能,促进市场主体能够按照市场规律开展经营活动并全面落实市场化机制。所以,企业体制改革事关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中心环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条件。企业体制改革,包括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体制改革,都要从规范经营行为和激发经营活力开始。我国采用渐进式改革的好处是保持了改革过程的稳定,但是仍存在一些影响市场配置资源功能发挥的问题,进而阻碍统一大市场建设。如财产保护契约关系不清晰、政企分离不彻底、产权改革不到位,以及预算软约束和一些地方政府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不当侵犯等。这表明建立统一大市场需要政府进一步厘清和规范与民营企业及国有企业之间的边界,在税收和监管各方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一视同仁。如公开核定并规范补偿国企承担特殊职能和履行公共服务的各项成本,不得支持国有企业利用已经占有的市场优势参与各种招标竞争;真正保护民营企业财产不受侵犯;开展国有组织的反腐败治理;改革国企领导行政职级及考核晋升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其对市场组织和空间进行超限度干预;推进国企改革分类管理和分类施策,使其依法承担公共功能,保持透明规范,防止市场分割和过度保护。
  (四)建立央地财政均衡制度,打破行政区割,保障市场统一性
  国家应及时调整央地财税关系,从利益和权责上合理限制地方保护主义,提升中央对统一大市场的集中整合水平。比如改革现行流转税制度,提高流动性税基中央集中征收力度,并上移基层政府支出责任,推进财政事权划分的法治化,重塑政府间纵向财政关系,构建横向财政协调和税收分享机制,促进地区间分工协作和产业互联互通,逐步规范央地、政企之间的硬预算约束关系。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客观上要求一定程度的中央集权,要做好顶层设计,以建设高标准的强市场为目标打通市场堵点,真正解决因行政区划小循环派生形成的各种封闭小市场、僵化小集团等妨碍公平竞争的问题。同时,采取措施鼓励地方开放本地市场,有效引导要素资源跨地域和跨行业流动,发挥市场基本功能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正效应,带动更多资源进入本地市场,拓展区域市场空间,为国家推动区域经济共同发展创造重要条件。
  (五)规范要素市场并强化公共品统一供给,形成公平的市场体系
  在高科技迅猛发展的当今时代,充分全面发展利用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等载体,能够更好地打通商品市场与要素市场的联通,吸引要素市场增强流动性。探索农村土地要素市场的运行规律,是今后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农村土地市场改革应当围绕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项权利的分离与结合进行,这关系到在统一市场中如何保护农民的交易权和收益权。科技、专利的保护是知识产权市场的核心内容,在保护并促进专利技术加快转让的同时,推进专利与企业的产业化融合,是衡量知识产权市场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人才市场在高科技时代尤其重要,发展多层次和网络化的专业化人才市场以及大量民间多点人才猎头市场,为企业降低人才搜寻成本,为人才提供宽松的环境,应当是人才市场的发展方向。我国金融市场的整合,主要依赖于国家监管部门的顶层设计,以及如何全面推进金融市场的治理体系改革;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市场的对接及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市场,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进行统一融合。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新的综合监管部门,协调力度更大,有利于转变各地方相对分割的财政融资市场平台和大力发展债券类直接融资市场。数据要素市场是一个新类别,需要促进建立能够使供求双方进行有效交易的动力机制和制度规则。
  要素市场的良性运转还取决于国家对公共产品市场的管理和运作。国家建立统一协调机制,对公共产品的生产及交易市场进行管理。公共产品市场是特别建立的统一市场,公共产品的提供与交易运转是为公众服务的,也是为要素和商品市场服务的,通常这都是政府部门的服务内容。有的服务产品可以通过政府招投标方式,与企业进行市场合作,这个领域是检验政府职能改进程度、企业独立性程度以及市场法治化规范化程度的重要领域,是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部分。
  只有通过改革开放消除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多个环节的障碍,如社会和企业、政府和市场、有形的和无形的壁垒,才能创造出建立统一大市场的体制机制、制度条件以及政策舆论环境,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统一大市场体系。必须注重总体设计,分步运行,且经过长期努力,才可能逐步完善并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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