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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我国房地产金融政策与法规的思考

  前言:房地产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房地产行业逐渐市场化的过程中,我国人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地方财政的收入也随着房地产的火爆而增高。但是,我国的房地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例如房地产泡沫和房价过高,这导致大中城市居民难以负担高额的房价,另外一部分城市却出现大量空楼。这些问题阻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本文对我国的房地产金融政策法规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政策法规的方案。
  一、我国房地产金融政策法规的现状
  房地产行业属于基础性行业,其涉及范围广且关联程度高,无论是建筑工程还是金融行业都与之息息相关。在房地产业发展繁荣的同时,这些相关行业也热度高涨,共同为国民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为了解决房地产行业逐渐凸显的问题,政府在近些年来加大了对房地产业的行政管理力度,包括消费信贷、住房公积金、开发信贷、土地规范和市场监管以及抵押证券等。这些政策拉动了内需,改善了居民的居住环境并增加了就业岗位。自1994年我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后,我国政府构建的房地产法律体系有了里程碑式的意义。我国最高层次的房地产管理法律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等,除了相关法律外,还拥有一系列的条例规定,例如《城市预售商品房管理办法》等[1]。房地产金融类法律法规则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担保法》等。逐年出台并完善的房地产调控法律和金融法规共同对房地产投资和买卖领域进行了相应调整,促进了房地产金融业的快速发展[2]。
  进入2000年以后,我国房地产金融行业稳定发展的同时,也暗含着部分地区房产投资过热、商品房空置率上升和土地炒作严重等问题。其房地产经济基本形式是:局部过热,整体健康。这种情形一直从2000年初延续到今天。这些问题既与正常的市场规律相关,也与上述政策的实施或监督漏洞相关。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相继颁布了建住房[2002]217号、银发[2002]247号、银发[2003]121号文件一直到国办发[2010]4号等文件[3]。2011年,国务院推出八条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要求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几年间,住房限购令、新国十条、京十二条和上海限购令等各项措施相继出台,控制了房地产过热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规范了房地产金融市场。
  二、我国金融政策法规的问题
  从房地产经济的现状来看,我国房地产金融政策法规的问题较多,例如金融政策“过度支持”、部分领域缺乏专门法律等。下文主要从住房公积金和调控体系漏洞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够完善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多年来,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很大地提高了我国居民的房屋购买能力。但是,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着四点问题:第一,住房公积金的收取存在困难。各企业,尤其是乡镇私营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较为混乱,拖欠现象较为严重,而针对拖欠企业的惩罚机制还是空白。第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明确。目前住房公积金是由财税部门对公积金进行审核,由基金管理部门安排使用,金融部门进行存贷。各地区针对各部门的业务无统一准则,各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存在交叉。第三,资金运作管理不够严格。住房公积金应专款专用,但部分企业的公积金却成为腐败重灾区,违规挪用较多。第四,基金的使用方向存在偏差。部分地区的贷款审批要求宽松,导致出现重视建房而轻视购买的倾向。
  (二)调控体系漏洞较多
  房地产金融法律体系漏洞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房地产金融法律法规存在空白。虽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已经颁布了大量的金融法律法规,但是其法律法规依然落后于现实发展。目前,当前房地产金融市场急需《投资信贷法》,《物权法》、《外汇法》和《存款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第二,房地产金融法律法规存在相互抵触的内容。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暂行监控指标》中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和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最高不能超过15%,而《商业银行法》却规定为10%[4]。
  三、完善我国房地产金融政策法规的方案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改变行政手段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而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则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应立法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的来源、使用方向、性质、使用方法、基金核定、管理措施和监督措施等方面进行严格规定。同时,可对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异地贷款等以往政策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状况。
  (二)建立房地产金融政策法规体系
  目前,大部分金融法律法规在面对实际问题时缺乏针对性和内部一致性。从根本上说,我国并未建立起房地产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应借鉴西方先进的金融管理经验,依据自身国情对政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加强房地产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建设。其具体应将重点放在房地产信贷和法治建设上,房地产信贷市场秩序的规范在于制定贷款抵押的相关法律。
  (三)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的角色
  在房地产调控的过程中,我国政府职能在房地产金融市场中角色不够明确,在某些领域产生过度干预或过少干预的现象。因此,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政府在房地产调控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地方政府应严格遵守相关调控规定,贯彻中央宏观调控的决策,不能超越职权干涉房地产市场。
  (四)推进房地产金融在服务产品的创新
  创新意味着打破寻常,采用新手段参与到房地产金融投资,适度的创新可以提高房地产金融资产运行的效率和质量。据统计,2013年7月~2014年8月,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平均每月得到10000亿左右的国内贷款,其余为自筹资金和外资,国内贷款占绝大部分[5]。由此可见,资金来源的集中化是房地产金融资产渠道的最大特点。通过金融产品的创新,可以开发更多的房地产融资渠道,更好地吸收社会的闲散资金。因此,应颁布相关政策支持并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以解决房地产开发商缺乏资金的问题。
  总结:从金融政策法规方面来探讨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良好的金融体系可以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房地产经济总体健康,局部过热。要建立更完善的房地产金融法律法规,可从住房公积金制度、金融法规体系、明确政府职能和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入手。(作者单位:中交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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