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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本文通过案例对其纳税筹划进行阐述,以期帮助“营改增”企业用好税收政策,获取税收利益。
  一、准确判定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
  以广告设计服务业为例,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接近500万元的广告设计服务企业而言,可以采取放弃一些业务或者推迟订单的方法,避免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然而,对于应税额远远超过500万元的企业,上述方式不再合适,转而考虑从企业经营模式入手,采取细化经营,转换纳税人身份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具体举例如下:假设北京今晨广告公司不做任何税收筹划,2014年起被税务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预计公司全年实现广告设计业务含税收入320万元,会议展览业务含税收入260万元,即含税总收入580万元。会议展览业务可以取得进项发票的材料成本约占收入20%,即52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故计算今晨公司2014年广告业务应纳税费如下:
  (1).广告设计业务部分
  应纳增值税=320÷(1+6%)×6%=18.11(万元);
  应纳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18.11×(7%+3%)=1.811(万元);
  应纳税费合计=18.11+1.811=19.921(万元)
  (2).会议展览业务部分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60÷(1+6%)×6%=14.72(万元);
  应纳增值税进项税额=52÷(1+17%)×17%=7.56(万元);
  应纳增值税=14.72-7.56=7.16(万元);
  应纳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7.16×(7%+3%)=0.716(万元);
  应纳税费合计=7.16+0.716=7.876(万元)
  如上所述,2014年北京今晨广告公司被认定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9.921+7.876=27.797(万元),综合税费率=27.797÷{(320+260)/(1+6%)}=5.08%。
  如果,根据上述预测,今晨公司在2013年年末注册成立了一家新的广告公司,并将公司原来的广告设计业务独立出来,划入新的公司经营,而会议展览服务仍然留在今晨公司,则新公司在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320万元,今晨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60万元,故这两家公司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公司细化经营后,应纳税费的计算如下:
  (1)今晨公司部分
  应纳增值税=260÷(1+3%)×3%=7.58(万元);
  应纳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7.58×(7%+3%)=0.758(万元);
  应纳税费合计=7.58+0.758=8.338(万元)
  (2)新公司部分
  应纳增值税=320÷(1+3%)×3%=9.32(万元);
  应纳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9.32×(7%+3%)=0.932(万元);
  应纳税费合计=9.32+0.932=10.252(万元)
  从上述计算可知,公司细化经营后,两公司应纳增值税合计=7.58+9.32=16.9(万元),应纳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合计=0.758+0.932=1.69(万元),应纳税费合计=16.9+1.69=18.59(万元)。
  比较上述两种方式,可以看到,北京今晨广告公司在进行细化经营后,会节省税费9.207万元。因此,在保持经营规模不变时,拆分企业内部的经营模块,转变纳税人身份即可享受到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费负担的目的。
  二、对税率不同涉税事项分别进行税收筹划
  财税[2013]37号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为了避免统一适用较高的税率,应该分别核算不同的税率涉税事项。
  具体举例如下:广州天天物流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装卸搬运服务的同时,还为一家化妆品公司提供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2013年取得交通运输收入为1000万元(不含税),装卸搬运服务收入为500万(不含税)。营改增以后,交通运输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装卸搬运服务适用的税率为6%,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假设不考虑其他的税种,比较两种方法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方式一:不分别核算这两项收入,则该物流公司应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1000+500)×11%=165(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165×10%=16.5(万元)
  方式二:如果天天物流公司会计分别核算这两笔收入,则该物流公司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交通运输业应纳增值税=1000×11%=110(万元),装卸搬运服务应纳增值税=500×6%=30(万元),销项税额的总额为110+30=140(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140×10%=14(万元)。
  比较上述两种方式,方式二比方式一少交增值税及附加税共(165-140)+(16.5-14)=27.5(万元)。
  三、通过转变不同税率涉税事项以获得低税率进行税收筹划
  广州白云港口物流公司是一家主营业务为提供集装箱装卸搬运和仓储管理服务,装卸设备租赁以及港口码头物流辅助业务的现代化港口物流公司。   “营改增”改革试点之前,该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缴纳营业税,其中装卸搬运业务的营业税税率为3%,仓储业务、港口码头服务以及装卸设备租赁业务的营业税税率均为5%;“营改增”试点之后,该公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装卸搬运、仓储和港口码头收入全归入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装卸设备租赁收入适用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流转税仍缴纳营业税。
  显然,公司如果可以和客户修改租赁合同,将业务从租赁变为装卸搬运劳务,则可以大大减轻该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经济利益。
  具体举例如下,2013年,广州白云港口物流公司与某公司商定,将两台装卸设备以每台每月3万元的租金出租给该公司,租期是一年。故白云港口物流公司应该收取租金收入:6×12=72(万元)。该公司除需支付72万元的租赁费之外,还需要安排两名操作人员,假定这两人一年的工资是10万元。现在租期已满,该公司2014年会与广州白云港口物流公司继续合作,根据以上资料,广州白云港口物流公司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作为下一步的合作方式:
  方式一,继续按照租赁方式合作,则2014年广州白云港口物流公司在该业务上应缴纳税费:
  应纳增值税:72×17%=12.24(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12.24×(7%+3%)=1.224(万元);
  应纳印花税:72×0.1%=0.072(万元);
  广州白云港口物流公司净收入:72-12.24-1.224-0.072=58.464(万元)
  方式二,如果白云港口物流公司与该公司协议,将72万元的装卸设备租赁合同变为装卸搬运作业合同,同时由白云公司派出两名操作人员并支付两人的年薪10万元,为该公司提供装卸服务的同时收取82万元的服务费,则应纳税费情况如下:
  应纳增值税:82×6%=4.92(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4.92×(7%+3%)=0.492(万元);
  广州白云港口物流公司的净收入为:82-10-4.92-0.492=66.588(万元);
  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到,方式二比方式一增收8.124万元,而且对方公司不无需另外安排操作人员,尽管支付费用相同,但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却省去不少麻烦,对合作双方都十分有利。
  四、结束语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在税制改革的背景下,企业应对不同税制下的纳税成本给予高度重视,并按照新税制对公司所有涉税项目进行统筹规划,必要的时候聘请专业税务人员会帮助公司合理规避税负,降低纳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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