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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现状研究

  一、城市商业银行概述
  (一)城市商业银行概念界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城市商业银行是指经国鱼脸批准,由原各城市信用社组建而成的主要面向城市企业和个人并为之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政府及监管部门给其定位是: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市居民。与中国工商银行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相比,城市商业银行属于地方性金融机构。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已初步形成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中小型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和众多的农村信用社)三个层次的商业银行体系。
  (二)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要发展特征
  “具有地域化特征,但己开始淡化”是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要发展特征。城市商业银行是以某一城市为服务区域的商业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有其独特的地域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足服务地方。城市商业银行由于业务的地域性,在本地吸收的存款资金一般只运用于本地,减少了本区域内资金的流出,有利于本区域内经济的成长。同时城市商业银行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对城市基础建设支持力度相当大。
  第二,为众多的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特色金融服务。城市商业银行规模相对较小,管理层次少,与客户联系密切,决策迅速,具有零售业务的比较优势。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自身实力的壮大,城市商业银行原来仅仅服务于地方城市金融的功能定位己经悄然发生了变化。一些经营情况较好的城市商业银行开始了新一轮的重组改造,引进战略投资者,谋求在资本市场上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开展跨区域经营。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多家城市商业银行又掀起了一轮更名热潮,尽管这些银行更名后还保留着地方区域特色,但己经明显地体现出淡化地方城市金融的特点以及逐步成为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趋势。
  二、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现状
  (一)两极分化严重,并呈现明显的地区性差异
  各地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对不同数量的城市信用社进行重组整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多的可以达到近百家,少的仅几家,加之各地经济,金融总量和发展水平各不相同,特别是近年来一些东部地区中心城市经济迅速崛起,而中西部地区城市发展相对缓慢,城市商业银行群体内部的两极分化现象日益严重。
  (二)社会信誉较低
  城市商业银行组建后,都将自己定位为“市民银行”并为在市民中树立良好信誉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终却鲜有成效,与其他银行相比差距巨大。
  (三)市场份额较小
  从市场格局上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度非常高,拥有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网络,具备强大的银行零售业务能力,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巨无霸。城市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受限的情况下,又与四大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尚未形成合理的分工,业务相对集中在传统的存、贷、汇上,中间业务比例比较小,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实行存款全国通存通兑的情况下,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只能在本地区实现通存通兑,由此分流了一部分本地客户。另外,一些政府部门和单位制定本系统存款不得存入中小金融机构的不恰当干预,使得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雪上加霜。从而导致大量存款从城市商业银行向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等大银行转移,造成城市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下降。
  (四)股权结构不合理,公司治理不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薄弱
  出于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考虑,城市商业银行在组建之时金融当局就规定,地方财政对其持股比例在30%左右,单个法人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能超过总股本的2%,从而造成了中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不尽合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地方政府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参与过度―事实上处于“一股独大”的控股地位;股权过于集中于一个或几个大股东之手;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所持有的股权比重也很大,而真正关心银行生存和发展的私有企业、自然人以及外资股东所持股份比重并不大。
  (五)市场定位摇摆不定,业务特色不突出
  城市商业银行在成立之初就确立了“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和服务城市居民”的市场定位。但仍有相当数量的城市商业银行实际采取的却是采用跟随型市场定位战略,业务发展与大银行存在“同质同构”现象,未能扬长避短,不能反映其特色。
  (六)产品品种单一、科技含量不高、创新能力较弱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的产品品种一直停留在信用社时期的水平上,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存在很大差距。
  三、城市商业银行发展面临的问题
  在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夹缝中发展起来的城市商业银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历练了自身的生存能力。然而,城市商业银行由于脱胎于原城市信用社,虽然发展迅速,但既没能完全摆脱从原城市信用社沿袭下来的弱点,又在前进中产生了新的问题,使得城市商业银行进一步发展壮大受到了限制。
  (一)地方政府控股,银行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
  对于组建之初的城市商业银行而言,30%左右的地方财政持股比例造成了地方政府事实上处于“一股独大”的相对控股地位,从而为地方政府干预城市商业银行的运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表现如下:
  首先,虽然城市商业银行大都通过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初步形成了对银行经营者的产权约束,但是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中的绝对控股地位使得银行实际上缺乏一个人格化的产权主体来行使对银行的所有权,由此产生了城市商业银行所有者缺位的现象;另一方面,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要管理职位都是由政府推荐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有些银行也会出现政府直接指派的现象,地方政府一股独大难以避免的会产生“内部人控制”的问题。而对城市商业银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高管人员可能为了追求自身收入和效用最大化,置银行所有者和投资人的利益于不顾,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对银行资产的使用、处理和分配加以干预,甚至可能在银行发展规划、经营战略和分配方法等重大决策上出现个人独断现象,使得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偏离了市场化运作的轨道,从而削弱了城市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其次,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必然导致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由于城市商业银行实际被控制在少数政府资本代理人手中,使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权利部门不能发挥正常作用,无法对银行代理人行使有效的监督。股东大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难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并不进行独立决策,而是通过听取行长报告来定度银行重大事项;行长的政府任命制,使得董事会和监事会无法制约高级管理人员的现象屡屡发生。
  (二)资本充足率仍未达标
  资本充足率是银行实力的象征,对于防范银行风险、保障银行稳健经营、提高银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借鉴国际惯例,我国银监会于2004年12月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2007年1月1日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以上。按照这一标准来衡量,截至2007年底,112家城市商业银行中仍有17家资本充足率尚未达标。资本不足不仅会降低城市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并且会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削弱竞争力。
  (三)业务经营的地域限制
  在“单一城市制”的地域限制下,城市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被局限于所在城市。这在当时的金融环境下是必须的和合理的。然而随着城市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壮大,地域限制无疑已经成为阻碍其进一步发展的制度瓶颈。首先,由于所在区域的优秀客户资源有限,城市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时难免会倾向性的集中于一些优质客户,提高了客户集中度,增加了经营风险;其次,由于业务范围被限制在特定的区域内,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过分地集中在单一的地域中,难以通过资金运用的分散化来分散风险,从而降低了分散风险的能力;再次,业务经营的地域限制人为地分割了金融市场,不符合市场经济奉行的自由竞争原则,不利于通过市场的手段实现金融资源的最优配置,不利于为城市商业银行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运行环境。
  (四)市场定位不明晰
  所谓市场定位就是用以将自身与其他同业竞争对手区隔开来的产品或业务。城市商业银行虽然在组建之初就明确了“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市居民”的市场定位,其内在含义是通过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立足于本地市场,核心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但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在实践中并未坚持这一定位,未能在规定的业务领域形成自身的特色。一些城市商业银行过于追求规模和发展速度,跟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争抢大客户、大项目,没能形成自己稳定的客户群体,金融产品种类单调不能给中小企业和市民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没有一个建立在系统、科学的市场细分基础上的市场目标,致使目前许多业务还处于粗放经营阶段,削弱了城市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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